律政司提請終院要求釋法 做法卸責破壞法治
香港人權監察新聞稿2012年12月14日

律政司表示已經向終審法院提交書面陳詞,建議終審法院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1996年特區籌委會報告書就《基本法》立法原意的表述是否釋法一部分。香港人權監察認為所有法律解釋的工作只能由法院獨立進行,譴責律政司破壞法治、以政治凌駕法治的行為,並強烈要求律政司撤回該書面陳詞。

人權監察重申,《中英聯合聲明》訂明香港原有法律制度不變,包括沿用普通法。在普通法制度下,與案件有關的任何法律(包括《基本法》)解釋,理應由法院獨立進行,不須更不應聽令任何機構,尤其不能容忍如人大常委會等政治機構代為操刀和強制法院遵行某些解釋,以保司法獨立。當年中英兩國為安撫港人,在《中英聯合聲明》承諾普通法制度不變以及司法獨立。但落實《中英聯合聲明》的《基本法》,卻令香港法院在某些情況下,一定要提請人大釋法的安排,本身已是有違普通法制度的不妥當做法。

按照《基本法》第158條, 法院也可以解釋《基本法》任何條文;而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要提請人大解釋《基本法》的條款,也必須完全符合下列三個前提:(1) 法院需要解釋的《基本法》條款,是關注中港關係和中央管理事務(如國防及外交等);(2) 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判決;以及(3) 有關判決是終局不可上訴的。

外傭及雙非兒童有否居港權,完全屬於香港自治範圍之內,連第一個提請釋法的前提也不符合,如果律政司書面陳詞的目的是要求法院提請人大釋法,是違反《基本法》的要求。如果律政司另有目的,要求法院提請人大常委解釋它過往釋法時提及的一些文件,即特區籌委會96年通過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的意見」,說明其法律效用,並以此作為解釋基本法的其中一個基礎;這種做法,更是將人大釋法的範圍,由《基本法》的條款,擴至另外一些大陸政治機構對法律看法的一些意見文件,而且將這類文件提升至憲制的高度,用於束縛香港法律。律政司這種做法,不單沒有法理基礎,更是建議法院進一步敗壞普通法制度,壓縮香港司法權限,蠶食「一國兩制」下的高度自治。

香港法院實行普通法制度,更無必要和合理理由,忽然認為自己有「固有的司法權限」,去尋求一個外在於法院,屬政治機構的人大常委會,取代法院解釋《基本法》,推翻自己的終審判決。

律政司向終審法院提交書面陳詞,形同將責任推卸至終審法院。雖然終審法院不須亦不應聽令任何機構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建議,但人權監察仍擔心會對終審法院造成壓力,尤其政府承諾過避免提請人大釋法,更不應要求終審法院違規尋求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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