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权管理个人嗜好吗

徐贲

 

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一位教授的一项公共政策建议最近引起了美国媒体和公众的关注。这位教授名叫西蒙·查普曼(Simon
Chapman
),他建议,为了遏制吸烟的危害,尤其是防止青少年染上吸烟的习惯,有必要对吸烟者派发购买香烟时必须出具的“吸烟许可证”。与汽车驾驶执照一样,吸烟者持有吸烟许可证是强制性的。为了鼓励吸烟者申请许可证,申请和获取的手续都应该尽量便利。而且,申请费用“既不能太低,也不宜太高……得让吸烟者思量一下,是否值得取得或重新申请许可证。”

电视台报道这则消息时,也听取了一些民众的看法,反映都比较负面。受访者有的认为,身体是属于个人的,就算是结束生命,那也是个人自己的事。还有的说,政府权力管头管脚,今天管吸烟,明天是不是也要管喝酒和吃汉堡,不是都对健康不利吗?再有的则是担心,这种政府管理人民选择的措施会给政府扩张权力提供借口,令人想起乔治·奥维尔《一九八四》中那种“老大哥”式的极权社会管制。

政府对个人的嗜好、习惯和生活方式选择进行干涉和规范并不是新鲜事。例如,早就有规定,公共场所,如餐馆、酒吧、机场、商店,禁止吸烟。赞同禁烟的人士支持政府的这类措施,因为政府既然有权管制以煤为燃料的发电厂,也就有权力管制吸烟者,吸烟者其实就是有腿的烟囱。然而,这是在吸烟者污染周围环境时的说法。但如果一个人只是在属于他自己的私人生活空间里吸烟,政府也有权力加以干涉吗?如果有的话,理由又是什么呢?

政府干涉并不伤害到他人的个人行为,其正当性的一项重要考量便是公共权力与个人幸福的关系。在美国,现有的社会共识是,当个人选择不损害到他人利益时,他行使的是正当的个人自由,政府不能动用公权力加以干涉和阻止。这种观点是以对人性和人有能力做出明智选择的乐观估计为出发点的。它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能够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定,不会做出违背自己幸福的事情。从这样一种个人“明智选择论”(prudent
choice
)又推导出一个政治原则,那就是,保存和扩展个人的行为自由(包括言论和行为),是政府在一个“好社会”中行使正当权力的主要目标。人民应当享有追求他们自己心目中幸福的自由权利,这是政府不该过问的事情。

这样看待政府职能和政府权力其实是片面的。事实上,人们在选择幸福时是可能会犯错的,这时候就需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起到纠错的作用,政府对某些药物使用的管制(尤其是那些可能成为“毒品”的药物)便是例子。但是,民众并不总是很信任政府指导幸福的作用,因为政府干涉民众的个人选择,即使出于善意,也未必就等于事事正确,更不要说政府干预往往会有难以预料的弊大于利的结果了。

政府引导人民的幸福观念和选择,这个作用之所以能被一些人接受,是因为有研究发现,在社会和文化环境的指引和限制下形成的一些幸福选择会比纯粹个人的选择更为合理,而接受这种指引的选择也能使个人更好地融入群体。这是一种是环境主义的观念(contextualism)。与此相反的是个人主义的观念(individualism),它认为,只有当个人选择具有最大自由时,他才能最能追求到自己的幸福。

其实,这两种观念并不像表面上那样黑白两分,互相对立,因为许多看上去是个人自由、独立做出的决定,其实已经潜移默化地受到了环境的影响,更有一些看上去是个人的选择和决定,其实包含着某种来自政府的“温和规劝”的影响结果。退休储蓄就是一个例子,美国人的储蓄习惯普遍比较薄弱,于是便有国税局规定在工资中扣除的,延缓缴税的退休计划(如401K403B457B),许多人都能把这当作自己的选择。

与这类“温和规劝”相比,吸烟许可证便显得强制有余,温和不足。但批评者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反对理由,那就是,颁发许可证会在社会中孤立吸烟者,使他们蒙受污名,反倒让烟草公司更有理由逃避本该由它们承担的责任。这是不公正的,而若无助于维护公正,再好的动机和愿想也是无法提升公众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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