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人自焚超過百起的現象,已有頗多文字採用感傷的筆觸,做過反省,甚或向相關的權力體進行喊話。這裏思考的問題反而是情緒以外的問題,也就是如何理解採用如此激烈璀璨的方式,在眾人面前結束生命,為何旁觀者有人情緒激昂 ?有人默默不語 ?有人冷眼睥睨 ?
我曾從中國政治發展的角度思考藏人自焚(《東藏區自焚與中國政治發展困境》,2012年 7月,發表於台灣論壇)。相較薄熙來、王立軍、陳光誠事件,這些人在中國政治權力結構各有不同位置歸屬,握有的權力杠杆也南轅北轍,但都無法僅靠政治體制與法治保障進行申訴。中國現行政治體制中,無分權力大小,身分高低,都可能遭受不公義的對待,到處充滿講不清楚的「類人權 (quasi human right)」議題。至於藏人自焚與其他「類人權事件」不同之處,則在於凸顯出的「文化與象徵資本 (cultureand symbolic capital)」的運作。
要能够較清晰地說明「文化與象徵資本」的概念,首先須明確自己作為寫作者在議題結構中的位置。這是一個透過相對位置進行「定位」的問題,目的在嘗試不要誤用作者自身具備的文化與象徵資本,避免對正在思考相同問題的讀者思路進行凌駕、甚至霸凌。
相對於中國境內的觀察家,我身處境外,面對的政治檢查壓力、能運用的資源相異;相對於藏族、漢族的認同分類,我是一個來自台灣,不直接涉身於中國民族政治脈絡,又四處飄蕩的華人,曾在東、西方社會打滾,體驗不同族裔的相互體諒與偏見;相較一般民眾的切身關心,作為研究者的我視角又調整成一種拉離的俯瞰,盡量隱藏情緒。
進行權力結構中自我定位的目的,就是要說明所有的論述都是從相對位置出發,然後透過觀察、思辨,再盡量條理分明的表達出暫時得到的結論。因此,作為一個來自台灣的民族 /族裔政治硏究者,我可以理解,但是不見得同意:中國政府所採取的應對方式、一些國內外公共知識分子的建言呼籲、以及達賴與藏人流亡政府的回應。
對於最近中國司法部門發布的《關於依法辦理藏區自焚案件的意見》,我當然無法同意。整篇《意見》的邏輯,就是要以刑法來對藏人自焚的「犯罪行為」進行懲罰。這一舉措顯現出政府部門快刀斬亂麻地慌張失措,將複雜的民族政治問題「簡單化(reduction)」成法律問題,進行維穩。
作為一個逐漸成熟的現代國家,中國為何面對已發生三年的藏人自焚現象,卻無力適當處置 ?進一步追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以來,有關少數民族的政策與論述——憲法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大漢族主義VS地方民族主義」、「民族自治區」、費孝通的「中華民族的多元一體格局」不斷推陳出新,為何到現在卻爭取不到少數民族的完整國家認同,當前也似乎被執政者視之如敝屣 ?
初步推估,可分三點:第一、面對達賴將西藏問題「國際化」的挑戰,中國政府自覺已佔優勢;第二、中國政府已習慣於透過操弄政法權力,覺得群眾無法在短期,透過任何形式的群眾運動,撼動中共政權;第三、中華民族主義的國族建構,成為維繫中共政權正當性的基礎。且近年崛起的「公民化與去政治化」民族政策論述,可被視作對塑造這種單一認同走勢的呼應。這樣一來,當然也無謂再去接壤闡釋過去的各種民族論述, 同時也沒有信心,也不再有興趣去正式應對漢、藏,以及其他少數民族間在其他社會層面的「同、異質文化與價值分享、互斥」,以及其他相應而生的跨場域「象徵資本」運作,帶動「象徵暴力」的操弄。
象徵資本的來源與累積過程,對於個人或各種行為團體來說,就是對社會集體做出「自願奉獻」,並透過這樣的勞務犧牲,換得榮譽、特殊的待遇。這是群體共同認可的一種有形與無形的可用資源,根基於大家共同的歷史記憶與文化實踐中的共用價值。
通常政府以國家之名,透過資源的統籌分配,最能操弄「自願奉獻」的內涵與政治正確的定義。這樣的例證繁不勝數:「雷鋒」作為人民的楷模;維吾爾族「庫爾班大叔上北京」提供想像的民族關係;放在治藏的脈絡下,清代乾隆的「金瓶掣簽」確認活佛轉世,藉以釐定北京與西藏領袖互持的政教關係。
換言之,政府透過公權力運作可以成為象徵資本歸屬的主要「裁决者」。但一個政府( 無論民主與否) 如果不能擴大「實質」參與,做出的裁决持續地讓被統治者感到不公,他的裁决者地位就會逐漸旁落,與其他權力體成為競爭的態勢,很可能淪為象徵暴力的「發動者」。
放到藏人自焚的脈絡裏,中國司法部門透過《意見》,將自焚行動變成犯罪行為,也就帶動一個象徵資本誰屬的「顯形」過程,從此焚非焚,法亦非法:
第一、《意見》把所有自焚藏人一律推到「分裂國家」的角落,將其簡化成「達賴集團組織策劃的系列煽動教唆脅迫自焚殺人案」,並不願意針對逐一個案,依個別證據處理,等於賦予所有自焚藏人為中華民族叛徒的「象徵負債」。
第二、 既然《意見》賦予他們參與西藏獨立運動的身分,自焚行動透過數以百計的重複實踐後,反向從西藏民族主義的角度思索,他們全部變成充滿獻身勇氣,敢於對抗異族執政者的民族英雄。「象徵資本」反而被累積、被確定。
但觀察藏人自焚現象的肇因,很可能只是不滿寺院遭受當地政府莫名的管控與鎮壓,或只是爭取更大的宗教活動空間。但由於沒有適當地安撫,自焚漸成社區風潮,附近鄉鎮居民的同情也化作充滿宗教情懷的獻身行動。從東藏區向外擴散,最後星火燎原成為集體運動。
象徵資本的取得可以透過一種「行為」、一套「儀式」、或是持有一類「物品」作為媒介,進行展示與確認。過程中牽涉到三個要素的互動: 行動發出者、接收者的認知以及連繫這個認知的歷史文化脈絡(「互動」也使得發出者與接收者角色可以互換)。
隨着物質國力的逐漸壯大,中國政府在國內與國際政治領域,儘管長期面對西藏問題「國際化」的挑戰,但是顯得遊刃有餘。儘管達賴喇嘛國際聲望仍隆,也曾提出過「與時俱進」各種版本的民族自治建議,從1987 年的華盛頓五點和平計劃、1988 年史特拉斯堡建議、1992 年蘇聯共產政權瓦解後的「大藏區高度自治」、2003 年接受西藏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但迴避「不可分割」的字眼),要求「文化自治」權限。但北京政府完全不接受這些不同主張,各種自治權利的談判與爭奪,幾乎毫無進展。
簡單講,「國際化」策略幾近失敗,眼看西藏菁英無計可施的情況下,中國政府基於權力鬥爭的算計,沒有理由退卻,理當希望維持現狀。自焚就是那種「行為」、「儀式」或「物品」。中國政府作為行動者,想要透過《意見》,將藏人自焚充滿社會、民族情緒、宗教與文化的複雜議題,强制留在「政治算計」場域框架下,標籤化為對整個中華民族的「象徵負債」,其實並不令人訝異。
也可以理解,一些中國內外的公共知識分子作為行動者,對此給予聲援。面對自焚者必須用生命來做最終的抗議行動,等同宣告用鑿所有武器,只能以肉身宣示最後的立場,成為極端的「無產階級弱勢者」,夫復何言。聲討中國政府仍然不願跨過佔有優勢的政治結構,甚至吝嗇給予一丁點情感上的憐憫。
象徵資本的局限在於被其他行動者的認受程度,必須要在特定的歷史與文化脈絡中呈現,否則無法引起共鳴。就算不接受達賴喇嘛與西藏流亡政府的政治主張,但自焚本身已觸動生命最後堅持存在的底線。人文關懷輕易跨過政治立場,超越社會異質與宗教道德觀的藩
籬。無論藏族、漢族、各國硏究者、知識分子與媒體,無論沉默壓抑不語,抑或直批中國政府,跨國界與跨文化的社會菁英同情心因此被喚起,也不足為奇。
象徵資本的累積其實無異於錢財與經濟資本,也可以被理性算計用來發動政治或社會對抗行動,而這也是達賴推動西藏問題「國際化」的主要方式,但是達賴與流亡政府也未完全體會象徵資本也須「中國化」的重要性。藏人自焚作為象徵資本尚未全盤穿透整個中國社會,引起普遍的共鳴憐憫,頂多觸動一些社會菁英,其實未及廣大群眾。
達賴「不鼓勵」自焚行為,但稱許自焚者的「勇氣」,流亡政府要求允許「國際機構」進入藏區獨立調查自焚真相。似乎依舊把藏人自焚拿來與中國政府進行暴力對幹,這樣的作為並不會觸動中國社會的平民百姓。
如果真要冷靜地把藏人自焚當成「象徵資本」,是否應該回到藏傳佛教的本性?試問地獄不空,誰入地獄? 誰誓不成佛?誰應度盡眾生?
「象徵資本」其實應該是氣度與關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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