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夕法尼亚虽然实践了“宗教自由”的原则,但这一理想直到18世纪晚期才被美国的国父们写入法律。

虽然美国的建国先贤都信教,但其中大多数人信奉美国“独立宣言”中所宣告的“天赋人权”精神: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在宗教自由上迈出第一步是维吉尼亚。1786年,维吉尼亚议会通过了美国国父之一托马斯. 杰斐逊起草的《维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其中写道:“上帝创造了人思想的自由,用惩罚和负担来影响思想,只能造成人伪善和卑俗的习惯,是对上帝的计划的背离。”

这部法案保证了所有公民的信仰自由,也保证了教会和国家的分离。它是人类历史上真正实践的第一部宗教自由的法律,也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前身。

杰斐逊本人以起草了这份文件而自豪。他的墓碑上没有标榜自己曾担任过美国总统,反而写道:美国《独立宣言》和《维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的作者,美国维吉尼亚大学的创建者。

自此后,宗教自由原则便扎根在美国人的心中。

美国维吉尼亚州“河景浸信会”的牧师沙恩•维尔伯恩说:“信仰没有障碍, 我们仍在享受美国的宗教自由,按我们选择的方式敬拜。美国政府不关涉我们在教会中的任何活动。我们有充分的自由。”

伴随着独立宣言的发表,北美13个殖民地与其宗主国英国展开大战。1783年,战争以美国的胜利结束,但独立后的美国人纷纷卸甲归田,并不着急建立联邦政府。此后4年中,“美利坚合众国”既没有国家元首,也没有联邦政府,更没有宪法。

这使得美国面临内战、无政府状态等一系列危机。于是,各地区的建国先贤们在1787年重新聚集到一起,召开制宪会议,经过几个月的磋商和妥协,终于制定了一部“惜墨如金”的美国宪法,200多年来,这部经典宪法从没被改过一个字。

然而,新宪法中并没有关于宗教自由或个人权利的规定。某些代表因而不肯在宪法上签字。当时在法国任外交官的杰斐逊写信给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说:宪法中没有权利法案,令他非常不安。

1789年,麦迪逊在美国联邦众议院宣布制定“权利法案”的计划。经过参、众两院的努力,1791年,国会提出的12项修正案中有10项获得通过,这就是美国宪法的第一到第十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内容为: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这是一种平衡,一方面政府不能去创立宗教,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去保护宗教自由。”乔治顿大学神学院客座教授拉午•史丁浩森说。

第一修正案寥寥数十字,但确立了美国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基本政策,使美国成为第一个在法律中明确保护宗教自由、提倡宗教宽容的现代国家。

此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Hugo Black)对宪法的宗教自由原则有了进一步解读:“州或联邦政府均不得设立国教;也不得制定法律扶持或偏袒某个宗教;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信或不信某一宗教,去或不去教堂;任何人不能因其宗教信仰或不信仰而受处罚。无论数额多少、名目为何,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不可为宗教活动或机构征税。政府不得公开或秘密参与任何宗教组织或团体的事务”。

在第一修正案的保障下,200多年来,美国各类宗教蓬勃发展,并呈现多样性态势。2012年3月,美国著名民调公司盖勒普指出:总体来讲,美国今天仍是一个“宗教国家”。

布什总统2002年在清华大学发表演讲时,曾说:“美国是一个受信仰指引的国家。曾经有人称我们是一个’教会精神’国家。你们也许有兴趣知道,95%的美国人说他们信仰上帝,我是其中一个。”

对美国大多数普通民众来说,道德伦理就是基督教。在全美范围内,有40%的民众认为自己的“宗教性非常强”,他们认为,宗教是他们生活非常重要的方面,并且每周(或几乎每周)参加礼拜活动。28%的人认为自己有“适度的宗教性”,32%的美国人认为自己“没有宗教”,很少参加宗教礼拜。盖勒普的调查显示,到2011年,美国的主要宗教包括新教、天主教、东正教、犹太教、摩门教等,其中新教等主要教派中又包括各种形形色色的小教派。

众多的教堂分布在美国的大街小巷,社区邻里,有时一个十字路口有三四个教堂并立的现象比比皆是,象征着美国人的信仰和精神寄托,也鲜明地体现着宗教自由的美国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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