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開始,「憲政」一詞成了朝野共同使用的一個關鍵字。無論媒體還是體制都在試圖使用法律語言說話,甚至法不離口。比如,關於言論自由,我們常聽到這樣一種說法:「政府依法保護新聞自由。」最近外交部一位發言人在新聞發布會上就使用了這一表述。「咸與憲政」固然大好,但憲政既是一種制度安排,也是和這一安排相適應的一套概念和價值。除了詞彙本身,詞彙後面還潛伏着一套邏輯系統。如果不注意內在邏輯的自洽,看起來法不離口,但可能恰恰和法相悖。
政府依法保護新聞自由,這難道不是政府的責任嗎?這不是一個好政府的作為嗎?「依法保護」,不正體現了政府自覺的法治意識嗎?的確,這句話字面上的意思確實如此;但憲政邏輯卻並非如此。
新聞自由(亦即言論自由)的確需要保護,問題是靠誰保護。政府嗎?這裏的政府主要是指它的行政分支,那就找錯了對象。在任何一個政治文明的國家,對新聞自由的保護,毫無例外是靠憲法。就我國而言,如果要尋求對新聞自由的保護,我們就會搬出憲法第 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需要說明的是,這裏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是價值中性的、無條件的,亦即憲法沒有規定什麽樣的言論可以擁有自由,什麽樣的出版不可以擁有自由。因此,我們必須這樣解讀憲法第 35條:一切言論、一切出版都應該是自由的。故此,憲法第 35條便成為新聞自由的保障。
在憲法之外,政府是否可以依法保護新聞自由呢?如果這裏依然是指政府的行政分支,那麽,回答很直接,這樣的表述找不到法律依據。
依法首先要依憲法,政府行政照準憲法為合憲,反之則為違憲。憲政就是憲法政治,它對權力的要求是「法無授權即禁止」。比如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分支國務院,到底有哪些職權?這一點在憲法第 89條,也就是有關「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的 18項條款中列得清清楚楚。閱讀這些條款,我們找不到政府有保護新聞自由這一項職權。換句話說,憲法並沒有賦予政府保護新聞自由的權力。回到以上那句話,當政府聲稱「依法保護」時,難處就在於從憲法層面看,它委實無法可依。退一步,即使憲法中沒有可以執行的法條,政府的保護如果是出於善意,是否可以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權力不可逾越法律而為善,它只能做授權的事。未經授權而為之,用憲政語言來說,就是違憲。
為什麼憲法沒有授予政府保護言論自由的權力,是疏忽呢,還是有意為之?設想一下,一個社會,誰最有能力侵害新聞自由,是你我他嗎,不是,我們沒有這個力量。能有這個力量做到而且經常想這麼做的不是別的,就是權力,就是政府。如果以美國為例,它雖然是一個言論自由的國家,但在這個國家中,如果能够干涉新聞自由的,依然是政府。1798年,美國國會曾出台一部「反煽動叛亂法案」,其中規定新聞言論不得對國會、總統進行惡意的、虛假的、誹謗性的攻擊。這是對公民言論自由的嚴重侵犯,因為惡意、誹謗之類的解釋權在政府,它完全可以把對政府的批評言論視為惡意與誹謗。何况惡意屬於主觀形態,判斷者如何判斷人家的主觀是善是惡呢,除了武斷。因此,這部法案是典型的違憲,它違反了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該條開宗明義,不准許國會就言論自由制定任何禁止性的法律。但,憲法在上,這種反憲法的法律居然能出台;可見無論在哪裏,權力,不管是立法權力還是行政權力,都具有侵害言論自由的內傾。
我們應當慎言「政府依法保護新聞自由」,政府自己尤其不宜如此表白,這句話本身就不合憲。新聞自由與政府無關。邏輯上,如果政府有可以保護新聞自由的權力,它也就可以不保護。所以,憲法不會授予其保護權。相反,憲法對新聞自由的保護,恰恰就是防範政府。因此,憲政國家,從不把政府當作新聞自由的保姆,而是防止它干涉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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