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钱江报道)2012年7月26日下午,沈志华在梅溪镇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内被村支部书记沈建国打伤,但梅溪镇派出所反诬沈志华殴打沈建国,于2012年12月13日对沈志华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沈志华不服,于2013年2月13日向安吉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梅溪镇派出所的处罚决定。县政府进一步包庇打人书记沈建国,作出了不予受理沈志华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安吉县政府不予受理的理由是沈志华提出申请的日期超过了行政复议法定的60天的期限。2月13日是 农历正月初四 ,是国务院规定的法定节假日,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也就是说,2月16日才是沈志华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间届满的日期,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而安吉政府却以此为由,故意剥夺沈志华申诉的权利。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沈志华,女,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浙江省安吉县梅溪镇板桥村柏树自然19-1号农民,现暂住安吉县递铺祥溪花园21幢206号。
被告:安吉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树(县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