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杨晓青女士在其成名作《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见5月21日《红旗文稿》)中,缺乏最起码的宪政思想史常识,竟然提出:”作为西方现代政治基本的制度架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这显然是对”宪政是资本主义的专利”这一反宪派核心观点的具体论证。对这一论调的荒谬逻辑基础及其背后深层次的历史毒素,我们必须予以彻底揭露和坚决清理。

  狮子的逻辑与反宪派”理想国”

  令人诧异和警惕的是,杨晓青故意以炉火纯青的障眼法,对自宪派之外的其他五大宪政思想流派–社宪派(包括中特社宪派之童之伟等,老左社宪派之韩毓海等,新左宪政派之甘阳等,宪社派之江平、郭道晖、周瑞金等)、儒宪派(秋风等)、泛宪派(布坎南等)、国宪派(强世功等)、专宪派(林来梵等)的观点内容统统假装视而不见,故意对西方学界以及台湾香港大陆学界对于”前资本主义时代”的东西方古典宪政主义以及正趋向”后资本主义时代”的当代新宪政主义的研究成果统统充耳不闻(在后面的系列中我将对东西方古典宪政主义以及当代新宪政主义的研究成果做专门介绍,以事实戳穿杨晓青的谎言),单单挑出激进自宪派的一家之言和”现代宪政主义”这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阶段形成的几百年前的观点,就不顾一切地完全抛弃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妄想以偏概全、以个别否定一般,使其”全盘否定宪政”的荒谬观点能够以欺骗性的方式获得某种”正当性”。以偏概全的逻辑荒谬性就好比一头狮子面对六个东东,它要全体屠杀,但需要找出一个理由,于是它发现这六个东东都说自己与人有关,而甲说自己是白种人,主张只有像白人一样思维、一样生活的才能算是人,而所谓人就是白种人(就如同有人说”所谓宪政即自由主义宪政”一样),从而遭到其他人的反对;乙说自己是黄种人,丙说自己是黑种人,丁说自己是棕种人,戊说自己是人变的神,认为人和动物间众生平等,谁也别想主宰谁,己说自己是人变的鬼,主张复兴祖宗之法。六个东东之间争论不休,狮子于是提议说:甲宣扬只有像白人一样思维、一样生活的才能算是人,这是错误的观点,所以必须对白种人予以惩罚,被我吃掉。乙丙丁戊己要么鼓掌赞同,要么沉默认同,于是提议获得绝大多数通过。狮子继续说:甲也说了,所谓人就是白种人,你们都说自己是人,至少与人有扯不断的关系,所以,你们都是白种人,你们也都一致同意对白种人予以惩罚,这是你们自己的选择,你们应该统统被我吃掉。就这样,甲乙丙丁戊己都做了狮子的美餐。这就是狮子的逻辑,这就是强权的公理。应该承认,狮子的逻辑前后一贯,始终是以甲的观点作为逻辑基础的,但问题在于,甲的观点是否就能代表乙丙丁戊己的立场和观点?激进的自由主义宪政派的观点能否就代表所有的宪政派的观点?能否以反对自宪派的理由对全体宪政派发布”格杀令”?能否仅仅根据甲的逻辑就故意对客观存在的乙丙丁戊己的立场和观点不予承认或故意视而不见?

  暂且放下”狮子的逻辑”不谈,那么,杨晓青所揭示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是什么呢?她认为:第一,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第二,实行议会民主政治;第三,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国家政权体制;第四,实行”司法独立”及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第五,宪政实行军队”中立化、国家化”。此外,”宪政还有一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包括:实行市场经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与公民权利至上;新闻自由;联邦制;以基督教为主的宗教自由;议会控制财政拨款;人权无国界;可以武力干涉别国内政;等等”。她进而认为:”宪政的这些关键性制度元素与理念和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及理念共同构成宪政的完整制度架构。””宪政作为完整的制度架构并没有普适性,其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并不适合社会主义国家。”这意思很明确:反宪派所要的符合其理想标准的所谓”社会主义国家”必定是没有”私有制的市场经济””议会民主政治””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国家政权体制””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等五大制度元素的专政国家,难怪读其文章的人都要惊呼,全世界符合这”五个没有”的反宪派”理想国”不就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吗?在那里,没有市场经济、没有议会民主政治、没有权力制衡、没有司法独立,而军队永远地绝对地只忠于金日成、金正日、金正恩万世一系的纯正革命家族,而且,在那里不用再信仰马克思主义,只需要信仰伟大领袖金日成开创的”主体思想”。在朝鲜,无疑是绝对尊崇宪法的,正如其宪法所规定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是把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主体国家建设思想和国家建设业绩加以法律化的金日成宪法。”朝鲜唯一的指导思想就是”主体思想” 。而且,朝鲜的国名比我们还多了”民主主义”四个字,体现了”民主主义”的宪法地位,而在我们这里,”民主是不是一个好东西”居然还要争论。在有些人看来,朝鲜无疑是明确地放弃了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人民民主制度”的典范,体现了自主性的主体特色,是值得中国学习的。我不想去评论他国政治及其宪法之优劣,但中国的反宪派倘若意图使中国的大脚穿上朝鲜式的小鞋,使中国彻底放弃致力于人的自由解放事业的马克思主义,那可真是痴心妄想。

  宪政是人民民主制度的枷锁吗?

  杨晓青处心积虑地划分关键性制度元素与非关键性制度元素,目的在于把炮口对准”社会主义宪政”。她指出:”‘社会主义宪政’论却忽略了这些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忽略了宪政的整体制度架构,只强调宪政的非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似乎加入了人权国际公约,在宪法中规定了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信仰自由就算有宪政了,前面再冠以社会主义就可以是’社会主义宪政’了。客观上这会给人民民主制度套上宪政的枷锁,引导人民民主的国家逐步走上真正西方宪政的道路–苏联东欧国家就是沿着这条道路一路走来的。”这句话恰恰暴露了杨晓青作为一个在中国过了气却阴魂不散的斯大林主义者而非致力于正本清源的中国当代马克思主义者的真实面目。

  事实上,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现代宪政形成期,自由主义的宪政制度设计者们既怀有规限国家官僚权力的目的,也存有防止”人民民主暴政”的戒心,因此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制度构想,使得无论是官僚组织寡头或者人民权力在这种宪政体制下都难以同时掌握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力。也就是说,在一般意义上,宪政既是对公民权利以及人民主权的保障,也包涵着对人民民主以及公民自由的合理规限。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所宣扬的普遍平等的自由与民主权利,实际上与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或精英统治构成了紧张矛盾关系。在资产阶级精英人物看来,民主具有天然的社会主义倾向(如熊彼特就这样看),如果实行普遍平等且自由的人人一票的普选制,那么资本主义制度就必然会被和平演变为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在19世纪,保守的自由派极力反对且阻挠实行普选制,而以没有普选权的工人阶级为主体力量的宪章派社会主义运动则把争取普选权、实现人民民主宪政作为奋斗纲领。譬如,以英国为例,1832年颁布了《改革法案》,扩大选举权比例从原来男性公民的14%提高到18%。也正是在19世纪30~40年代,英国爆发了以工人阶级为主体力量的争取实现人民宪章的宪章运动,其核心诉求就是工人们要求取得普遍平等自由的普选权,以便有机会参与国家的管理,规限国家官僚的权力,实施社会主义政策。他们的口号”普选权问题是饭碗问题”传遍了资本主义世界,唤起了没有普选权的广大人民的觉醒。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宪章运动的态度众所周知,甚至恩格斯还直接参加了宪章运动,马克思主义也正是在宪章运动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而列宁评价宪章运动是”世界上第一次广泛的、真正群众性的、政治性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宪章运动所提出的普选权等自由民主权利要求,经过社会主义运动的持续抗争与自由民主主义者的妥协合作,在后来的近一百年时间里得以陆续实现。英国通过1864年和1888年的议会改革,进一步推动了政治的民主化,但直到1928年才实现了宪章运动所要求的全民普选权。也正是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宪章派社会主义或英国版的”宪政社会主义”(费边派社会主义者萧伯纳语)得以产生。乔·萧伯纳在《费边主义》一文中就曾指出:”费边社是一个比较小的和精干的宪政社会主义者的团体。” 他从1889年开始主编出版《费边论丛》,为费边社会主义也即英国版的”宪政社会主义”奠定了基础。他们支持工人运动所要求的普选权,主张通过民主选举建立地方自治市政机关,逐步掌握煤气、电力、自来水等公共事业所有权,发展社会所有制,运用温和渐进的方法和一点一滴的宪政改革与资本主义改良来实现社会主义。恩格斯指出,费边社会主义者的主要目的”就是使资产者皈依社会主义,从而用和平和立宪的办法来实行社会主义” 。正是这种通过渐进的、和平的、立宪的办法来实行社会主义的思想,给中国宪政社会主义思想以启迪。其不同点在于,英国版的宪政社会主义所要改良的是资本主义宪政制度,他们通过宪政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是把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改良为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人民的统治”(这种改良道路是否成功以及其”人民的统治”实现到什么程度,这是需要另外讨论的问题)。而中国的宪政社会主义在封建专制主义历史遗留与斯大林主义遗毒深厚的历史条件下所要建立和巩固的是社会主义宪政制度,我们通过宪政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是把事实上的职业官僚阶层的代统治改进为”人民的统治”(现阶段的目标则体现为具有一定的”官民共治”特征的”多元共治”),所要规限的权力主要是党政官僚高度集中甚至垄断性的权力(用执政党全国党代会决议的表述即”规范权力运行过程”)。套用恩格斯的话来说,中国宪政社会主义研究者的主要目的”就是使职业官僚阶层完全皈依社会主义,从而用和平和立宪的办法来实行社会主义”。但显而易见的是,绝不能在英国版的宪政社会主义和中国版的宪政社会主义之间划等号,一边是继承和改良了资本主义的宪政体制,一边是要创建社会主义的宪政体制(如何创建?后面会有专文论述)。总之,无论如何,宪政绝不是杨晓青所说的那样是”人民民主制度的枷锁”,而是对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以及对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保障。没有宪政,人民民主制度就势必沦为官僚垄断制度或资本垄断制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既是阶级统治的产物,也是基于社会分工发展而形成的官僚职业集团实行官僚统治的形式。国家既有专政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的二重性,也具有阶级统治(国体层面)与官僚统治(政体层面)的二重性。在阶级统治与官僚统治之间,也存在着紧张的矛盾关系。历史上的统治阶级部分接受或全面实行宪政,其首要目的在于规限官僚统治以实现其阶级统治。譬如,资产阶级实行宪政,是为了规限和驯服国家官僚集团的权力,以使其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而当人民成为共和国的统治阶级的时候,自然也要实行宪政来规限和驯服国家官僚集团的权力,以使其为人民的利益服务。”谁是统治阶级”是国体层面的问题,”宪政或专制”(也即统治阶级运用权力或官僚运用权力要不要受宪政程序的制约)主要是政体层面的问题。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职业官僚集团能够借助国家机器而凌驾于名义上的统治阶级或各个社会阶级之上,譬如,在中国的皇权与儒家官僚集团”共治天下”的制度下,地主阶级并不是真正的统治阶级,国家对豪强地主一般采取抑制甚至打击的态度。对于国家官僚集团相对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基础上的”统治阶级”所具有的独立性,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曾有经典论述。借用他的话来说,官僚垄断主义社会或官僚政治时常”把国家政权当做凌驾于统治阶级之上的一种力量来使用”,”这种政权把群众现存的屈从地位作为不容变更的常规,作为群众默默忍受而他们的’天然尊长’则安然利用的社会事实维持下去”,这种”把社会机体从四面八方缠绕起来的庞大的政府寄生虫,是起源于君主专制时代”。马克思进而指出,”这一从头到脚披着华美外衣的政府权力已陷入污泥”,”它的刺刀把国家机器本身的彻底腐朽性以及在这种制度下繁荣滋长的整个社会机体的糜烂尽行揭穿了”,而”巴黎工人阶级所要打倒的就是国家政权的这种最后和最淫贱的形式”。他提出,”旧政府权力的纯粹压迫机关应该铲除,而旧政府权力的合理职能应该从妄图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那里夺取过来,交给社会的负责的公仆”;”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就是它的工作。它所采取的某些措施,(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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