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增德勒仁波切即张思之律师所写的“阿安扎西活佛”。他出家之前名为阿安扎西(也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前世仁波切之名阿登彭措,在宗教上的受戒法名为丹增德勒。2002年4月7日被构陷入狱,迄今已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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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于2002年12月的这张照片记录了张老张思之律师受理丹增德勒仁波切案件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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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于2002年12月的这张照片记录了(左起)张祖桦、王力雄、萧瀚与张思之律师研究案情的情形。 |
张思之:受理阿安扎西活佛“爆炸”案被阻始末(日记)
萧瀚陪王力雄、张祖桦诸公来谈“阿安扎西活佛爆炸案“。力雄介绍了案发前后的情况以及活佛本人的一贯作为和他在当地宗教界的巨大影响,认为案有疑点。萧谈了他的印象。我感受最深的是:那里的宗教民族矛盾异乎寻常的尖锐;问题的复杂性倒不在案件本身。果如此,律师的作用必然大大受限。其次是感受到几位学子的真诚,他们透过这个案子表现出的良知、忠诚与理性,使我只能排除一切困难,出发前线,无权选择。
向他们说明了必须履行的程序与手续。把格式委托书传真给阿安扎西家属后,当即签字传回。对于我来说,现在已进入了二审程序,时限紧迫,应及时与二审法院建立联系,希望近日收到委托书原件。李会更毫不犹豫地答应陪我去甘孜,协力办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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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增德勒仁波切(即阿安扎西活佛)在甘孜州法院的法庭上。 |
2002年12月18日
读了力雄交我的阿案资料,包括他们几十人致全国人大的《建议书》。因未见判词,不敢断定一审判决是否准确。有些问题事关紧要,记其要点,阅卷时注意──
一、已确认阿安扎西为“地下秘密组织“的“团伙头目“(据《甘孜报》),又是系列爆炸案的“指挥者“,且经其“精心策划“,为何判了死缓,而对一次“爆炸“”执行者“的年轻农民──洛让顿珠却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理由是什么?
经验一再证明:这类“死缓“案有它难以排除的重大疑点,看来调查研究的任务繁重。
二、“受达赖集团的指使“。到底是何人指使?指使的内容是什么?与“爆炸“是否有关联?
三、既是“团伙“,怎么只有一个“头目“、一个“骨干“?是否还有其他成员?又作何处理?
四、爆炸物属“自制“,出自谁手?制于何时、何处?洛让顿珠一介农夫,又是文盲,从 哪里学来的“自制技术“?炸药由谁提供?
五、怎么引爆的?是否“定时“?谁的设计?
六、洛让顿珠受阿安扎西“指挥“。一在甘孜,一在成都,策划于何地、何时?具体内容 是什么?希望达到什么目的?(事发于省会中心广场,但爆炸力很小,为什么是这样?)
七、判词中有无“分裂国家“的具体内容?有何证据?
八、阿与洛让顿珠的关系。
2002年12月20日
洛让顿珠不上诉,一审宣判后高呼“阿安扎西活佛万岁“!为稳妥计,宁可把这个现象想得更复杂一些。他也不委托律师,这于他极为不利。经验告诉我们有可能看不到与洛让顿珠相关诉讼材料,于是商请力雄设法与当地联系,找到洛的家属,出面委托北京律师一道前往办案,起互相配合的作用。我已商得阎(如玉)、傅(可心)两位律师同意,受理洛案。力雄赞同。
2002年12月24日
收到阿安扎西叔父自仁鲁鲁寄来的委托书原件。当即电告力雄,请他抓紧到事务所办理正式手续,以便马上与二审法官联系,及时介入。
据力雄说,洛让顿珠的亲属都不敢出面替他委托律师,当地警方给人们的压力很大,都怕“连坐“。
2002年12月25日
上午,力雄分别到两个事务所办妥了委托手续。
下午二时,与二审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已将委托书原件和事务所受理阿案的公函传真给高院刑庭。王法官收到后,因传真件字迹模糊,立即电询李会更,核对“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张思之“名字,并审查了委托人自仁鲁鲁的身份和他与上诉人阿安扎西的关系。据此,辩护律师的资格应已确认有效而无疑义。
2002年12月26日
与会更商定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并电告承办法官,得到对方十分友善的答覆
一、同意我们1月6日(周一)到高院阅卷的安排。他因有事公出福建,说万一6日以前不能赶回成都接待我们,也一定能作好安排,不误阅卷。
二、阿安扎西现仍关押在甘孜看守所。
三、甘孜不通火车。建议自备越野车前往,早8点出发,下午6点可到达首府康定;如碰上修路堵车,次日凌晨才能赶到。
四、二审是否开庭审理,目前还没定。
把法官热情友好的态度传达给力雄,消解一些对司法现状的不佳印象。他答应设法找成都友人借越野车前往甘孜,眼下无绝对把握。
2002年12月27日
藏语翻译人选,是个难题。拟在北京佛教界选聘,为此电话徵询王法官的意见。他答覆说:阿安扎西是理塘人,满口土语,其他地区的藏人也弄不懂,在案子里作翻译,只懂藏语而不了解当地土话,未必胜任。他说他们办案就是在当地找翻译。他表示可以帮我们与当地联系;安排一个。
尽管我因过去吃过苦头,心中忐忑,但事已至此,也只能同意他的办法,没有理由怀疑他的善意。会更认为,王法官因我们对他的意见表示尊重,似乎也挺满意。
愿上帝保佑罢!──在这个环节上,我一筹莫展。
200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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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我献哈达并与张老的合影, 因此刻不在手边, 故以去年夏天的这张合影替代。 |
约力雄、萧瀚诸位在京瑞大厦的茶座最后商定我们的工作计划及去甘孜的具体安排。清茶一杯,漫谈讼案,居然有便衣五六人分布两处监视、窃听,做法又颇不高明,实难理解!
陪力雄来的一位藏族姑娘郑重地献我洁白哈达,她说:“谢谢一位汉族律师,肯为我们的藏族活佛辩护。“我已知肩上重担,一时无言,执手相握良久。
力雄细说了他在成都为我们提供的方便条件。他给人以“万事俱备“的印象,提出今日在网上发布律师正式受理阿案并即将入川进行工作的消息。尽管我以为二审开庭前发布这类消息弊多利少,但又觉得不宜轻易阻挠。缺点无非是让对方多点准备时间,也无所谓。
2002年12月29日
跃刚来电,说已请友人在成都照顾我们,住行各项都有安排,让我放心。深情厚谊,促我努力!
至今没有与洛让顿珠的家属取得联系,心中不安,与如玉商定:如近日能以落实,请他即赴成都转甘孜与我们会合,分别会见当事人。小傅身体不好,可留成都阅卷。
2002年12月30日
记得1996年8月1日,草办理魏案的《断想》,非常无奈地写了八个大字:“天不难测,讼事难测。“六年过去,我依然停步不前,没有长进。某些讼事,依然“难测“!
上午9时,情势陡变。王法官打来电话,劈头问会更:你们北京律师签署的委托书,是不是12月18号?委托书上的日期明明白白,问得莫名其妙。接着法官交“底“说──阿安扎西先你们一日,17号,就自己委托了两个律师。他的律师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已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法律规定辩护人不能超过两个,本人的委托又先于亲属委托,你们不能再继续作辩护律师了。
句句流露出“权力“,但又处处没有根据!
蹊跷的是:6天以来,他与我们频频联系,从何时高院阅卷、如何乘车去甘孜会见,直至从哪里聘请藏语翻译,在各个主要环节上都有指导性的意见,一时让我十分感动。难道这是在作弄律师?或者,是在练习“演戏“?前两天还说是否开庭尚未决定,怎么一下子会有律师交上书面辩词呢?案卷不是已在二审合议庭手上么?他何时看的呢?能说这是“活见鬼“么?
为了解决问题,压下愤懑,草拟了一份致法官函,立即传真发去,全文如下
四川省高院刑一庭阿安扎西案合议庭: 上周五(27日),与王法官商定案中翻译人员的解决方案后,正整装待发,方才突得” 阿安扎西已自己委托了两名律师,并已上交书面辩护词“的来电,意在否定我们的辩护人资格。个中苦衷,我们理解。但家属委托,法有明定,似又不便轻率取消。为求妥善解决之道,以利公正审理的正常进行,我们拟按日前与王法官商定的行程安排,及时赶赴康定,专就“委托律师“问题徵求阿安扎西本人的最终意见,并将结果报告你们。敬请复示。顺致敬意。
文未,我与会更签署。时为上午10时45分。
2002年12用31日
力雄问我,法院变卦,是不是因为网上发布了消息?我说不是,我告诉他我的猜想,可能是法官公出福建前夕,汇报阿案进展情况,谈到北京律师介入,院里作出的“决策“。
对此,我尽管有点“突然“,似也不该感到“意外“。这些年,徐文立颠覆案、魏京生颠覆案、江棋生煽动颠覆案,不是都有这种情况么?魏案之所以最后允准家属代聘的律师介入诉讼,是他们一再坚持的结果。
律师按规定完成了一切受理案件介入诉讼的手续,还能让人家轻轻松松地“阻拦“于门外。专横若是,如之奈何?真想请教以写《潜规则》而闻名海内外的吴思先生,中国律师遇到的这些,该归入哪类“规则“?因为我从《律师法》中得不到救助。
此刻只能静待人家的“复示“,焦燥无益。我明知前景凶多吉少。
2003年1月6日
按计划,今天上午该在四川省高院的阅卷室里翻阅阿案全卷了。然而现在却被“阻搁“于讼事之外。无奈之余,硬着头皮电询高院刑庭,问是否收到了我们七天前发去的传真。答覆可谓天衣无缝:“办案的法官出差外地还没有回来。其他人都不了解情况。“可是合议庭的成员不是由三位法官另加一位书记员组成的么?传真件是否收到,怎么可能只有一个人知道?
曾有人问我什么是“正常“?戏答是:“不正常就是正常“。噢,人家的答覆还是“正常“的!你惊怪什么?
2003年1月7日
司法局向事务所询问有关阿案的情况。问发此时,决非偶然,无疑是事出有因。
此前已有准备向他们作书面汇报。马上把《工作记录》按日程排列如实报去就是。本想再加一点请示:面对四川省高院的如此做法,可否请他们商请四川省司法厅与高院协调一下,不给律师工作添障碍,以利于维护当事人法定的权利?会更觉得会被认为“出难题“,作罢了。
2003年1月8日
报司法局的《工作记录》上午经由事务所转去。我预期也不会有信息反馈。只是我不能不深切地感到,目前执行的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所谓的“两结合“制度,未必能统率好这支队伍。实践证明: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一大一小、一强一弱的“两结合“,注定是” 一个压着一个“,必要时是“吃掉“一个,而且必然是“大压小“”大吃小“。统观全局,谁能例外?哪有例外?人们抱怨律协不争气,腰杆不硬,试想:先天不足,直不起来,能不忍气?
20033年1月9日
再电四川省高院。传来的消息是:由副院长带队,全体合议庭成员已兵发甘孜,近日就地审理阿案。看来对30日传真件提出的要求自始就铁了心,“相应不理“了。
令人焦虑的是,虽已建议洛让顿珠家属委托我与如玉合办洛案的上诉审,但至今没有一点消息。力雄得到的情况依旧是唯恐避之不远,受到“牵连“,强权压人,应予谅解。急不得的,再等等罢。
2003年1月23日
外电报导,成都“爆炸案“又捕了4名嫌疑犯,不知是否确实?这与一审的认定岂不是大有出入?
2003年1月24日
终于盼到了洛让顿珠一位远房亲属寄来委托书,委托我与如玉为洛案辩护,来得太迟,未必会有作用,但还是立即发特快专递,呈四川高院的主审法官,要求明示阅卷时间。
估计不会有任何答覆。但作为律师,力薄势单,又有什么良谋?我已是欲哭无泪了。
2003年1月26日
力雄电告,从网上得到消息,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只是没有何时执行的报导。
我不能确知洛让顿珠是不是冤魂。我不能确知活佛是否蒙受着冤狱。
然而我确知,现行的律师制度无助于救济这两位弱势个体,基本上也无力于推动司法公正。我也深切地体验到,律师执业环境的艰难,如从自身找原因,首先是《律师法》起了帮衬作用。人们有“修改“之议,不无道理。然而在我看来,时机尚未成熟,最好不要轻言修改──它哪里是“改“的问题,如不能推倒新立,律师执业状况不可能获得根本上的改善,律师制度不可能在国家的法制建设中发挥它应有的支柱作用!
2003年1月31日
洛让顿珠已于26日枪决。他走了。临刑前不知又呼了什么口号?阿安扎西关在牢里,熬着那不知何日是尽期的狱中岁月。
我呢?会用那洁白的哈达擦拭泪珠么?不,不能!面对着在民主、法治旗帜下做出的种种不堪的举动,徒有愤激或者伤感何益?我寄希望于获得为他们申诉的条件,《律师法》在这方面除了一句可以“代理“的空泛规定外,如何操作一片空白,只能自己设法寻找与创造了。案情重大,人命关天,心有疑点,能不排除?如其不然,还算律师?当代中国律师应是战士,岗位永远在一线。
一息尚存,我愿效力,阿门!
附1:有关张老张思之律师受理此案的背景介绍(写于2002年)
2002年12月2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制造系列爆炸、煽动分裂国家”罪一审判决甘孜州雅江县农民洛让邓珠死刑,判处雅江县崇新寺僧人阿安扎西死刑,缓期2年执行。
有关方面证实,阿安扎西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洛让邓珠不服判决,但未提出上诉。法律专家指出,同案者一人提出上诉,整个案件及其他未上诉的同案人同时进入二审。
出于消除各方对案情的疑问,避免暗箱审判,防止导致民族矛盾的目的,大陆24位各界人士在《关于阿安扎西、洛让邓珠死刑案上诉审理的建议书》中提出三点建议:
1、由民间人士为阿安扎西和洛让邓珠聘请四川省以外的律师为二人进行辩护;
2、允许国内外媒体采访案件上诉审理过程及参与审理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3、邀请海外藏人的代表观察上诉审理过程。
建议书公开发表的同时,以挂号信寄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至今尚未收到三个单位的任何回音。截止到2002年12月21日上午,国内外149位(含24位建议人)汉藏同胞对建议书以签名方式表达了支持。
在上述三点建议中,建议人方面可做的只有第一点。日前,通过建议人的接洽,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的张思之律师和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会更律师已经承接了阿安扎西案的上诉辩护,同时得到了阿安扎西亲属的正式委托,并且获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认可。近日,两位律师即将前往成都和甘孜藏族自治州首府康定开展办案工作。首批办案经费由建议人自发捐助。
现年75岁的张思之律师曾担任过刑事审判庭法官;组建了北京市法律顾问处;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创办了全国律师协会会刊──《中国律师》并担任主编;同时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律师专业的教材主编及主讲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兼职教授;有多种著述。
张思之律师是李作鹏“反革命案”、王军涛“颠覆、煽动案”、鲍彤“泄密、煽动案”、魏京生“阴谋颠覆政府案”、高瑜“泄密案”等案的辩护律师,被海外媒体称为“中国第一大律师”、“中国律师界的头号人物”。
与张思之律师共同为阿安扎西辩护的李会更律师,当年也是与张先生合作为魏京生辩护的律师。
附2:阿安扎西案上诉突生变故疑云重重
文/王力雄
我于12月28日刚刚发布张思之先生为阿安扎西做上诉辩护律师的消息。我对报道向求严谨,对关于此案的消息更不敢半点马虎,反复核实确认后,我在报道写下这样几句: “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的张思之律师和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会更律师已经承接了阿安扎西案的上诉辩护,同时得到了阿安扎西亲属的正式委托,并且获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认可。” 没想到距离我写罢此报道不到32小时,情况就发生了变故。变故不是来自两位律师,也不是来自阿安扎西的亲属,是来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今早李会更律师告之我,四川省高法刚刚给他电话,说阿安扎西已经自己指定了甘孜州两位律师,因此不再需要他和张思之律师为其辩护。听罢,我虽知电话是被窃听,仍对李律师断言:“有鬼!”
为何说有鬼,听我叙述一下此前与法院打交道的过程: 2002年12月2日,甘孜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洛让邓珠死刑,判处阿安扎西死刑,缓期2年执行;12月14日,国内24位各界人士公开发表建议书,表示要为二人聘请四川省以外的律师;次日建议书寄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和四川省高法。
12月17日,张思之、李会更二律师同意为阿安扎西做二审辩护。 12月18日,居住于甘孜州理塘县的自仁鲁鲁(阿安扎西的亲叔叔)把签字后的委托书传真给两位律师,同时通过邮局发出正式委托书。 12月25日,在收到自仁鲁鲁的正式委托书之后,李会更律师给四川省高法打电话,找到阿安扎西上诉案的承办人──刑事一庭的王静宏法官,给他传真发去两位律师所属事务所的致四川高法公函,以及自仁鲁鲁的委托书(原件随后以特快专递发四川省高法)。王法官电话确认收到传真件。在电话交谈中,王法官表示案卷已在四川省高法,李律师问到二审是否开庭审理,王法官回答尚未决定。张思之律师当时告诉我这是好消息,因为中国多数二审都不开庭,案若能最后定为开庭审理,对辩护显然有利。
第二天,12月26日,王静宏法官打电话给李会更律师,核实传真件上字迹不清之处,询问自仁鲁鲁与阿安扎西关系,并问两位律师何时可以到成都阅卷。王法官有一长差要出,但表示可以在时间安排上与两位律师日程配合。李律师回答定于1月6日星期一一早到四川省高法阅卷。
是日,我去两位律师所属的事务所交费。星期五,也就是12月27日中午左右,李会更律师再次打电话给王法官,确定会见阿安扎西之事。王法官告之阿安扎西仍然关押于康定,并给李律师介绍了从成都去康定的路线与路况。因阿安扎西不懂汉语,两人就翻译问题进行了细致讨论。王法官认为,因为理塘藏话有浓重地方口音,北京或成都的藏语翻译不见得能懂,王法官慷慨允诺,可安排当地部门给两位律师会见阿安扎西提供合适的翻译人员。12月28日,几位建议人代表在京瑞大厦会见张思之律师,虽然发现身边有人监视,大家还是都为情况顺利进展感到欣慰鼓舞,似乎看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可喜进展。张律师对四川省高法的配合态度给以表扬。有的朋友甚至据此认为,也许阿安扎西真的参与了爆炸案,法院方面证据确凿,信心十足,否则怎能如此顺利地接受张、李两位律师?
我对友人解释,即使阿安扎西最终被证实的确有罪,我们为他聘请律师至少可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向世人证明审判公正,二是让藏人知道,汉人中有人关注他们的命运。当晚,我写出张思之律师承接阿安扎西上诉案的消息。第二天,看到一些网站陆续刊登。因为两位律师去四川办案费用尚有缺口,我便忙于筹资,以及为两位律师做旅行方面的安排,并同时考虑律师的努力和四川省高法的公正审理可能导致案子改判,甚至退回重新侦察,那时律师需多次往返川京,经费如何解决?我不知道四川省高法的王静宏法官为何会突然改变原本他对张、李两位律师为阿安扎西进行辩护的认可,但我却难以相信王法官拿到桌面上的理由。
作为案件的二审法官,他为何在上周星期五中午还与北京律师密切接触和商讨,隔了一个双休日,在星期一刚上班就知道阿安扎西委托了甘孜州律师?按照他对李会更律师所说,那两位甘孜州律师已经为阿安扎西提交了书面辩护词!难道律师写辩护词不需要看案卷吗?而且王法官他第一次与李律师通话时就表示,案卷已经在四川省高法,也就是他手里!甘孜州律师究竟是何时写的辩护词呢?又为什么一直不让他这个二审法官知道他们的存在,却在法定休息日中冒了出来,提交出已经写好的辩护词呢?王法官这样做,我相信不是出于他的本意,否则他没有必要在开始阶段那样配合,肯定是另外的、比他强大得多的力量提出这样的要求。只是王法官所提的理由太过拙劣,等于是在自己打自己嘴巴。然而他除此也是别无选择。只有用这个理由能够排斥掉张、李二位律师,因为在法律上,阿安扎西本人对律师的选择权优于亲属。而我们虽然不相信阿安扎西会自己去选择律师,或者我们相信阿安扎西肯定愿意接受亲属给他委托的律师,但这时我们就会掉进卡夫卡的城堡——因为除了当局,无论谁都无法见到他,因此他的意见是什么,就可以成为当局按需要自己来说的。
事后知道另一个情况,就在12月27日星期五那一天,警察去了理塘自仁鲁鲁的家,就自仁鲁鲁委托北京律师一事,对其进行了斥责与威吓。看来来自王法官的变故并非是一个单独行为。有人可能不太理解,为什么我们这样看重律师,非要计较由谁来当律师呢?为什么我们会认为,把张思之、李会更两位律师换成甘孜州的律师是一个根本性的变化,会导致本质的不同?
原因就在于,律师是有可能打开中国司法黑箱的唯一渠道。然而律师发挥这个功能需要具备一个前提——即律师必须是站在被告立场上,而不是仅仅充当伪装法治的摆设。甘孜州早在阿安扎西案一审开庭前近四个月,就在全州上下开展了“揭批阿安扎西的运动“,我们如何能够相信,生活工作都在甘孜州的律师能有勇气反对甘孜州当局(而非法院)对阿安扎西的定罪呢?我们在建议书中提出要为阿安扎西聘请四川省以外的律师,道理就在这里。因为阿安扎西的案子不会仅仅是由甘孜州当局决定的,而应是先由中共四川省委高层拍板,再由党的政法委书记召集公检法“统一意见,联席办案“。所以,四川省内的律师都无法做到彻底独立,何况乎甘孜州内的律师?
其实人格独立如张思之先生那样的律师,在中国也无法改变“党“所决定的案件。张律师为之做过辩护的王军涛“颠覆、煽动案“、鲍彤“泄密、煽动案“、魏京生“阴谋颠覆政府案“、高瑜“泄密案“等,没有一个胜诉。然而在那些案件中,至少司法当局还没有试图阻止张律师承接辩护,甚至还有促请(见张思之《魏京生案辩护纪实断篇》)。因为司法当局知道,所谓“颠覆“、“煽动“、“泄密“之类的罪名,如同橡皮筋一样可长可短,辩护是无法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而阿安扎西案却不同,爆炸的罪名没有可以混淆黑白的含混地带,要么是有,要么就是没有。如果判处两个人死刑的是一个栽赃制造的假爆炸案,一旦有独立律师介入,就会像纸包不住火一样真相大白,无法狡辩,也无法维持原判,而且会使一批栽赃陷害的人暴露于光天化日。我这样说,目前仍只停留于逻辑推理,还未确认就是如此。然而这逻辑是那样强,让人很难不这样想下去。
阿安扎西如果真地是和爆炸案有关,何必要用如此拙劣的方法阻止外面律师介入,非去指定两个当地律师呢?那是应该巴不得开上一个现场公审大会,让所有人都“接受教育“呀。现在,原本认为阿安扎西有可能参与爆炸案的人,在得知这样的变故后,都认为此案必有极大冤情。张、李两位律师及阿安扎西的亲属,目前都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对事情的发展,我们正在拭目以待。
2002年12月31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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