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政府官员强奸幼女被轻判的案例新鲜出笼。云南省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原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一案,当地法院仅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还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新华网12日的报道,对此,受害人家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依法受理,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全案审查,将择日开庭审理。

受害人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指出,在大关县法院一审中,受害人家长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人郭玉驰承担医疗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误工损失18500元,精神损失费80万元等在内的共计8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

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陈维镖认为,在强奸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也遭受到严重的摧残,因此,上诉人主张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据受害人家属介绍,在案件一审期间,被告人郭玉驰及家属私下没有提供任何经济赔偿。

对此,有分析人士点评说,就强奸罪的量刑,最高院有条指示性意见“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法律同时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很显然,云南大关县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做出轻判,是认为该起强奸案不具备“恶劣情节”。

作者大漠鱼的文章说,法院的认知是完全错误的。首先,一个4岁的幼儿,无论是身体还是心智都极不成熟,被告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可能导致受害人身心受到无法复原的摧残,甚至死亡。这是恶劣情节之一。其二,该案被告人不是法盲,而是一个具有较高文化素养的政府官员,其行为属于知法犯法。有此两点,在量刑中,完全具备了加重情节。

当然,云南法院对自己的判决之所以理直气壮的原因在于,5年的刑期在上述法律认可的范围。如果这正是对被告人轻判的理由的话,那么我只能认为,这样的法律是缺少人性的恶法!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之规定为例,2000年时,刑法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允许另外提请精神损害赔偿,而2002年时,刑法重新规定,刑事案件审结之后,受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在法律条文的变更过程中不难看出,受害人精神层面的诉求被有意剥夺了。这就是说,中国人仅以肉体独立存在,是没有精神灵魂的。为此,我说中国的法律是恶法,应该是一点也不为过的。作者孙文笛的文章则认为,郭玉驰作为政府官员,强奸四岁幼女,其行为实在是令人发指,想象不出中国官场是什么样的环境,造就了官员如此变态的行为。

然而,云南当地法院却以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看来官不在大小,只要态度好,便一切都OK了。或许法院所说的态度问题,仅是暗指下级对上级的态度,或者是罪犯有能量摆平与法院和检察院人际关系的态度,却与受害者无关?至于受害人的感受,中国老百姓的民意,大可忽略而不计了?

如此判决,还有什么警示作用,有什么威慑力?在中国,由于政改不力,至今延沿习着多年来的官本位思想。所谓官官相护,早就形成了中国各种庞大的利益集团。古代如此,现代也不例外。因此,反手为云覆手为雨地玩忽职责,乃至于玩忽法律的行为,几乎是无处不见。天朝是官员的天下,老百姓只能无奈地看着他们在这个社会舞台张牙舞爪地表演,却没有任何办法去制止。

孙文笛的文章又说,倘若对公权力没有任何限制;倘若中国总是缺失对官员的有效监督制度,那么我们想象不出来未来的中国将会变成什么样子。官员欺压百姓,郭某强奸幼女,法院强奸民意。天底下这唯一能够寻找公平的地方,如果也成了人间地狱,估计这个社会真的是有些无可救药了!

作者帝国良民的文章说,有网民翻出中国现行的刑法,其中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还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作为政府官员,郭玉驰这种强奸幼女的罪行,无论其社会影响力,还是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之大,都足以依法从重处罚。

但当地检察院和法院却如此轻判,真是岂有此理!况且,郭玉驰犯案后既不道歉也无赔偿,这难道也能算作是认罪态度良好吗?当地官场真是蛇鼠一窝。这样的判决,在大多数人看来不但匪夷所思,而且明显有官官相护、玩弄法律之嫌。社会不能保护幼女本身就是社会之耻,而司法不能彰显正义,更是法律之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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