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秒读懂专题:中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则既有“大同”:按生育者年收入的倍数收,对“不配合计生”者一般都是多次加倍收费、按最高档收费。各地又有“小异”:“合规定但未经批准”的生育也按不同基数、比例缴费;甘肃有乡镇对超生四个以上的按计征基数的28倍收费;江西等省对重婚生育者的收费是“翻倍后再翻倍”;云南等省的贫困地区实际收入赶不上全省平均仍要按全省标准缴费……如此等等,收费细则花巧多端,做到了无孔不入、涓滴不漏。

导语:著名导演张艺谋近日对自己的“超生”传闻做出回应,称愿意按国家规定接受相应处罚。不少人算起了“张艺谋该交多少社会抚养费”。中国各地政府征敛“社会抚养费”的规则虽繁琐,但大原则是一致的:只要没得到计生部门批准的生育,不管是哪种,都要收取相当于生育者年收入数倍的费用。

中国社会抚养费普遍是对生育双方,各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倍数征收,若当事人的收入够高,则按实际收入的倍数征收

近年颇有人向中国政府献策“全国统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其实中国各省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虽有小异,实则大体相同。大部分省市是对生育的男女双方,各按所在地城/乡户口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的一定倍数内浮动征收,也就是一对配偶需要各自缴纳一份社会抚养费。若当事人的收入高于此,则转而按照实际年收入的倍数一定倍数内浮动征收。

超生的数目越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倍数越重,最甚者是甘肃省有乡镇对超生四个以上的按计征基数的14倍、28倍收费

超生的数目越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倍数越重,也是中国各省市规定的共同点。如湖南省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山西省规定:违规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在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40%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子女加收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1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0000元。2013年中国审计署发现,甘肃省对违反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计划外生育行为的实际收费中,竟有如环县的环城等5个乡镇对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计划外生育行为按计征基数的14倍收费,合道等3个乡镇按28倍收费。

云南等省有部分贫困地区实际收入赶不上全省平均,但社会抚养费仍要按全省平均的基数和倍数缴纳

中国普遍按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但很多省内有部分贫困地区的实际收入水平赶不上全省平均水平,这些地区的社会抚养费却要照交不误。例如2013年中国审计署审计结果中,云南省有5个县2011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除腾冲县外的4个县2011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所在州市平均水平。如按计征基数和5倍的最低征收倍数计算,金平县城镇居民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其收入的8.88倍,农村居民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其收入的9.1倍。

对“到婚龄者非婚生育”的收费法,有的省份是与婚内超生等同,有的省市是另外规定非婚生育的收费基数和费率

中国各省计生条例对“非婚生育是否算超生”定义不全相同,但“已到婚龄者的非婚生育要交社会抚养费”是各地规定中必有的相同处。有的地方将非婚生育的收费标准与婚内超生等同。例如《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婚内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标准征收;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婚内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标准征收。有的地方另外规定非婚生育的收费基数和费率,例如北京规定,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很多省份对“重婚生育者”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是“两次或多次加倍”

重婚触犯刑律,但中国计生官僚毫不在意“对重婚生育者收费涉嫌承认犯罪”的尴尬,仍然要征敛“社会抚养费”。有的省份尚不特别对重婚者多收费,如陕西省规定:重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合法夫妻超生一个的标准收费;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合法夫妻超生两个以上的标准收费。但有的省对重婚者的收费是多次加倍,例如江西省规定,对合法夫妻计划外生育一胎的要求征收3.5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而对重婚生育的,要求征收7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第二胎则要求征收14倍于计征基数的社会抚养费。又如湖南省规定:重婚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合规定但未经批准”的生育也被认为是超生,按不同的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抚养费

中国的所谓“计划生育”,不仅不合规定的生育被定为计划外,“合规定但未经批准”的生育也被列为“计划外”,所以也要征敛规费。如山西省规定:符合《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情况,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符合再婚生育条件生育第三个子女但未经批准的征收3000元。又如上海市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规定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户口性质不同,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分之一征收。

虽然官方屡次称“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但各地对“不配合计生”者一般都是多次加倍收费、按最高档收费的。

虽然官方屡次称“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但各地的收费条例和实践对“不配合计生”者一般都是加倍征收、按最高档征收的。如北京市规定:“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妨碍执行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形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湖南省的征收范围是人均收入的二至六倍,但另行规定:“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管理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013年中国审计署审计了9省市45县的社会抚养费,发现未出征收决定书、用白条等非法收据收费1.24亿元,其中有“头年收钱次年开收据”的做法

2013年9月18日,审计署网站首次公布了9省市45个县的社会抚养费审计结果。45县未下达征收决定书就先行收取的费用7364.47万元,使用白条等非社会抚养费收据收取的费用合计约5022.47万元,约占收缴总额的2%。两项加总金额约达1.24亿元,占被审计的收缴总额(24.493345亿元)的5%。其中还有“头年收钱,次年、后年开收据入账”的做法,例如河北昌黎县2010年下达征收决定书的案件中,有17件已在2009年征收;2011年下达征收决定书的案件中,有29件已在2010年征收;2012年下达征收决定书的案件中,有3件已在2010年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