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来,儿童权利倡导者们一直在呼吁中国政府废除一项法律。根据这项法律,与未满14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男子,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向幼女支付了报酬或其他补偿,获得的惩罚就会比强奸年龄较大的女孩或女子的罪犯更加宽松。14岁是自愿性行为的法定年龄。
“嫖宿幼女罪”为性侵者提供了选择年幼女孩从而逃避最重惩罚的动机,批评人士说。被控强奸儿童的人,可以贿赂或强迫幼女及其家人作伪证,称她已经获得了报酬,以逃避重罚。活动人士表示,这项法律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
中国最高法院已向倡导修改这项法律的主要活动者、全国人民代表孙晓梅表示,赞成她的观点,即1997年颁布的这项法律是不公平的、错误的。虽然修改法律的日期没有确定,但这一消息让儿童权益活动人士和女权主义者感到欢欣鼓舞。
“这是一个非常、非常积极的变化,”中华女子学院的法学教授张荣丽称。“这是政府听取民意的一个例子。这项法律在全社会非常不得人心。调查显示,有98%到99%的人反对它。政府听取了民意。”
“我们必须等待法律的修改,最高法院不能立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但他们告诉我们,这项法律实质上已被废止。”张荣丽说。
上周六,这个决定在活动人士、学者和记者参加的一个儿童权益会议上进行了通报。多年来,张荣丽同一所大学的同事孙晓梅跟其他很多人一起,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推动这项法律的修改。张荣丽说,今年7月,孙晓梅第一次听到官员表示他们会这么做。
本周一,党报《北京青年报》援引最高法院未具名官员的话称,该法院“完全赞成”这条法律应予废除。他们给出的主要原因是,虽然“嫖宿幼女罪”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给幼女挂上了侮辱性的标签,该报表示。
根据支付给幼女的报酬来确定处罚的轻重也是一个问题,张荣丽说。由于这项法律没有规定年龄“下限”,因此适用于从出生到14岁的儿童。“这太可怕了,”她说。
在中国,强奸罪名的处罚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处罚上限则是有期徒刑15年。“当然,如果不会被判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张荣丽说。
狄雨霏(Didi Kirsten Tatlow)是《纽约时报》驻京记者。
翻译:土土
纽约时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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