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标风风火火地奔赴纽约,恶意收购《纽约时报》,然而却吃了闭门羹。且不说陈光标的英文名片上的名头的可笑之处,单单回味这个事件就觉得够可笑的啦:没收购前放出风,各大媒体也头条伺候,去了之后,连个毛都没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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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2013年12月24日晚,在南京一座临时搭建的露天红帐内,一沓沓红色百元人民币围成了三面墙和一张桌子,陈光标系着红色领带、踱着步对着摄像机镜头说:“经济普查从标哥查起,社会上所有对标哥的质疑都可以查,没问题,欢迎大家来查我。”据他介绍, 整个演播室用16吨百元人民币、花了整整半天时间“搭建”而成。 东方IC供图)

这个事件纯粹是瞎炒作。为什么?我们来分析一下。

如果按照2014年1月8日每股15.20美元的收盘价格,目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纽约时报》总市值为22.8亿美元。以陈光标说的10亿美元来看,的确能够做到大比例控股。但是你知道么,只有不了解内部细节的人才会这么认为,真正接触过美国资本市场的人都知道,美国的股市和中国的股市结构完全两码事,对于陈光标来说,其买下的《纽约时报》股权仅是实际股份的冰山一角。

在美国,想买下一个类似于《纽约时报》这样的媒体,如果没有事前谈好,想恶意收购,纯粹是零概率事件。

《纽约时报》究竟用什么将这位中国土豪拒之门外呢?简单来说,是双层股权结构。顾名思义,即区分公司股东投票权的制度设计。它的主要制度设计是将股票分为两类,A类股和B类股。其中,A类股主要是新上市股票,B类股则由上市前私募投资者的优先股和普通股转化而来。其操作思路如下:将在公开市场发行的股票称做A类股票,每股拥有1票表决权,而所有原始股份为B类股票,每股拥有10票表决权。一旦有B类股发生外部转让,该股份将立即转为同等数量的A类股。

仔细分析一下能看到,这种股权结构与咱们中国以后要弄的优先股有点相似,但A类普通股与B类普通股的基本权利一致,只不过持有主体上,A类普通股主要由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类普通股主要由创业团队持有。而投票权方面,B类股票投票比例远高于A类。此外最重要的,A类无法转化为B类,而B类则可以转化为A类。至于作用方面,双层股权结构就与优先股比较类似了,既可以获得融资,又避免权力外流。

从《纽约时报》的方面来看,该公司恰恰是使用了双层股权结构的典范。《纽约时报》方面B类股选举70%的董事,而A类股仅负责30%。尽管1980年代之后《纽约时报》的B类股开始进入流通交易,但控股苏兹伯格家族仍然规定了族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及B类股绝对的投票权优势,以此避免了恶意收购的可能性。要改变这种双层股权结构,则必须得到家族信托公司董事会八人中六票以上的赞成,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放眼全球,使用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非常多。从美国的Facebook、谷歌、《华盛顿邮报》《纽约时报》,再到中国的百度、360等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实际上是创始人及核心成员权力集中的结构体现。只要握有三分之一的B类股,管理层就可以大胆地运用激进策略,而不用担心被辞退,而即使失去了大部分股权,握有一定数量B类股的成员仍然可以实际控制该公司,避免被恶意收购的风险。

这种股权结构对创始人来说当然太完美了,不过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双层股权结构因为会摊薄投资人的投票权,所以并不是每一个公司都适合。什么公司会采用这种双重股权结构呢?全球范围内敢于以双层股权结构发行的大多是底气十足的“富贵人家”。皇帝的女儿不愁嫁,才敢开出这种霸王条款。还有一种是在传媒业,大多数国际传媒巨头为了保证新闻的独立性,都会选择双层股权结构进行控制权的锁定。

但是这种模式并不意味着完全的密不透风。此前就有同样运用该结构的《华盛顿邮报》被美国电商巨头、亚马逊创始人贝索斯收购的先例。不过这场收购案中,仍然体现的是《华盛顿邮报》本身的主动性。一方面,《华盛顿邮报》这样的纸媒在互联网冲击下已经不太行了,另一方面,贝索斯的收购有巨额的溢价成分——价值5000万的《华盛顿邮报》被2.5亿美元收购,所以这其中最终的赢家实际上很难真正界定。

与这个事件相比,之前默多克的新闻集团收购道琼斯公司的案例就要曲折得多。因为班克罗夫特家族虽然只掌握了道琼斯公司24.7%的股票, 但拥有64.2%的投票权。这让默多克的收购成为拉锯战,最终同样是内部瓦解,由班克罗夫特家族控制的非流通股股东的最终赞成率为54%,收购成功。

经过这样的分析,能看出来了么?双层股权结构能够有效地避免恶意收购的发生,而陈光标这种行为完全就是恶意收购,被回绝也是可想而知的。

这不是炒作是什么?

当然,从全世界的反馈来看,双重股权结构的争议也一直存在,对于实际管理层来说,双重股权结构实际上就是集权的体现,在资金层面同样有人认为这样的做法,是独裁的体现。

最明显的例子是近年Facebook的上市。

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对于Facebook运营方向的掌控欲非常强,也因此一再推迟其上市发行的时间,因为一旦上市,尽管能够得到社会融资,但同样意味着大权旁落的风险。因此,直至十轮融资之后,当股东人数逼近美国法律规定上市的100人底线时,才最终选择了这一条道路。

在非上市融资阶段,对于不断膨胀的股东队伍,马克在协议中有过明确规定,避免其影响公司的决策权。在上市过程中,采取双层股权结构也就非常容易理解了。根据Facebook招股书中所披露,截至2011年12月31日,脸书上市前共发行了1.17亿股A级股和17.59亿B级股。其中,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持有5.34亿B级股,占B级总数的28.4%。

但这个比例并不能确保扎克伯格的绝对控制权,所以Facebook在其双层股权结构的设计还加入了一个表决权代理协议。根据招股书中披露的内容,此前十轮投资脸书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都需要同脸书签订这份表决权代理协议,同意在某些特定的需要股东投票的场合,授权扎克伯格代表股东所持股份进行表决,且这项协议在IPO完成后仍然保持效力。这部分代理投票权为30.5%,加上其本人所拥有28.4%的B级股,扎克伯格总计拥有58.9%的投票权,实现对Facebook的绝对控制权。

而之后,这一份霸王条款成为Facebook上市后一直被诟病的一环。

说到底,双层股权结构的作用,与过去封建王朝的性质非常相似,企业帝国的兴衰极大地掌控在核心层手中,并且难以真正意义上的夺权,因此,往往类似的上市公司,都带有极强的个人色彩和好恶。这也是资本市场中有趣的一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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