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推进新城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切实提高主动预防、及时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根据中央、省委、市委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工作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城范围内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主要包括: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目标的;
  (2)聚众阻扰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
  (3)罢课、罢运,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聚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行业、跨区域连锁反应的;
  (4)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5)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6)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大规模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7)重大文体、商贸和金融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8)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闹事事件;
  (9)其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新城党工委、管委会对新城范围内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沥海镇党委、政府对所管辖区域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
  2、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
  3、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对已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处置过程中要慎用强制性措施、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新城或沥海镇及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处置工作做到上下呼应、相互配合、紧密衔接,形成合力。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坚持把法制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贯穿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整个过程,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群体性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按照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
  二、事件分级
  根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规模很大,对抗性特征突出,对新城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发生聚众冲击、围攻新城党工委、管委会和要害部位,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国家机关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发生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有打、砸、抢、烧等行为,造成8人以上受伤或2人以上死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
  3、发生50人以上涉外群体性事件,可能造成外交纠纷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发生100人以上,或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8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发生50人以上或参与船舶在15条以上,堵塞水上主要航道、造成水运中断的;
  6、发生人数较多赴省进京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有过激行为和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7、校园内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学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8、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可能引发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9、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
  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规模较大,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发生聚众冲击、围攻党政机关或其他要害部位,事态可能扩大的;
  2、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实施打、砸、抢、烧等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3、发生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罢市、罢课,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赴省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4、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8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发生15人以上50人以下涉外群体性事件,可能造成外交纠纷或其他较严重后果的;
  6、发生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可能引发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7、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三)一般群体性事件(III级)
  一般群体性事件是指事态简单、规模不大,仅对辖区较小范围内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人员受伤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和分级响应原则,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并按要求立即到位,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一)应急处置指挥部
  1、滨海新城应急指挥部:对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成立滨海新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新城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
  2、新城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新城委领导或者委领导指定人员担任,党政办、新城综治办和相关部门、乡镇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按不同响应等级开展工作。
  3、新城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根据相关规定和现场情况决定现场处置工作措施、任务分工、警力和劝返力量的配置等相关工作;指挥现场指挥部处置工作;负责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决定依法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一切有效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领导。
  (二)新城有关部门职责
  制定本部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和决策,并根据本部门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督促事发地有关部门限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1、综治办:负责涉及群体性事件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工作,协调镇和新城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了解掌握有关动态信息,参与处置因职工权益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协助有关单位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协调律师和人民调解机构参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负责因村委会选举、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2、党政办:负责组织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收集、跟踪新城内外舆情,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制止非法采访,正确引导舆论;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劝返工作组,协助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专项组做好群体性事件的疏导、化解、对话、劝返等工作,负责做好参与进京和群体性赴省上访人员的政策解释、法律宣传和劝阻、接返工作;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涉外事项;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网络和境外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引导,负责信息发布和对外报道工作。
  3、纪委:组织新城各级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检查镇和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好上级指示,对失职渎职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因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3、招商局:参与处置因涉外商务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经济发展局:参与处置因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对内贸易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耕地、涉农负担,农垦经营、动物疫情、渔业水域污染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5、建设局:参与处置因房屋拆迁、改造,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止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6、财政局:负责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7、社会事业局:负责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配合公安部门处置非法民间组织参与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企业军转干部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参与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有关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教育、疏导、劝解工作;
  8、国土分局:负责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9、环保分局:负责处置因环境保护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工商分局:负责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处置因制假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处置因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害群众健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1、质监分局:参与处置因制假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害群众健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2、公安分局:负责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根据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做好警力和消防、防暴等器材的配置及相关准备,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生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三)现场指挥部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新城成立现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1、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公安机关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的组成人员原则上由事发地主要负责人、新城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公安分局、综治办负责人组成。按不同响应等级开展工作。现场指挥部的地点由滨海公安分局负责落实。
  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根据相关规定和现场情况决定现场处置措施、任务分工,警力劝返力量的配置;
  (2)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文档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党工委、管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示重大问题,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6)紧急情况下,有权决定依法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一切有效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7)根据党工委、管委会或上级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8)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四、信息预警
  (一)信息收集
  乡镇和新城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及时、全面收集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信息。
  (二)信息研判
  乡镇和新城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各类群体性事件苗头,应立即上报党工委、管委会。新城综治办根据各地各部门上报和上级通报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分级。属于省、市处置范围或涉及敏感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应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领导,根据委领导指示,组织、协调落实相关工作,并通报相关部门、涉事主管部门;属于本辖区范围的,要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进行跟踪预警。
  (三)信息流转
  群体性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报告(电话110,0575—89800555),同时按有关规定迅速上报党工委、管委会。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报后,应迅速指派相应警力组成第一梯队到达现场负责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搜集和报告现场情况,并迅速报党政办,涉及省市处置范围或敏感问题和重大的群体性事件,由党政办、公安分局按信息报送有关规定报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党政办接到情况报告后,根据事发地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迅速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判定,提出处理意见和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报请委领导决定。党政办按照委领导指示,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报,协调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落实措施。
  (四)信息报送
  根据情况紧急程度,可由发生地的乡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单位口头(电话)先报,而后由当地派出所书面报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并通过传真或密传等方式续报。上报内容包括事件起因、目标指向、规模程度、所做工作情况、事态发展状况及下一步措施等。需要上级支持和相关部门协助的,可提出请求意见或建议。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续报。
  (五)信息跟踪
  新城各级各部门在收集、报送预警信息后,要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若群体性事件苗头得到化解,预警工作结束,并及时报告新城党工委、管委会。若事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宣告预警升级;对未能有效防止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进入应急处置程序。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的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后,新城党工委、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新城各级各部门联合响应,处置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维稳办。
  (1)党工委、管委会应急响应: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党工委或管委会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党工委或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滨海公安分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长,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处置指挥工作。党政办相关部门、乡镇主要领导为指挥部成员,具体人员由应急处置总指挥确定。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主任担任,涉事乡镇或主管部门或涉事专项组牵头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党政办、滨海公安分局以及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交通管制组、防暴攻坚组、法制宣传组、后勤保障组、抢险救护组、消防灭火组、宣传劝导组、应急机动组等。
  (2)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滨海公安分局迅速组织事发地派出所组成第一梯队,先期抵达事发现场,立即开展现场封控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和组织抢险救援行动,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积极组织分局全体警力组成第二梯队(分设:法制宣传组、交通管制组、消防灭火组、调查取证组、抓捕行动组、处置保障组、机动备勤组)到达指定位置,根据指挥部指令适时开展工作。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较多、处置力量严重不足时,应急指挥部应请求上级公安机关增援力量予以支援,由相关力量组成第三梯队参与处置。党政办迅速督促相关部门、乡镇组织所需劝返力量到达现场开展政策宣传,并努力做好劝返工作;及时做好新闻媒体记者的接待和管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对未经批准的新闻媒体记者劝离现场。社会事业局调集新城救护车辆及救护人员到达指定地点待命。
  (3)乡镇及相关部门、单位应急响应:建立劝返组,按指挥部的指令到达现场做好劝返工作,并积极开展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排查、疏理、研判、上报工作,对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加强疏导,全力防控,确保群体性事件不扩散。
  (4)对现场可能出现驾车冲撞,持枪、持爆、持械威胁或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情形时,经指挥部批准,组建携带杀伤性武器的“突击小组”,于现场附近秘密待命。需要公安分局增派警力或调动武警兵力的,经指挥部批准后,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警力调动审批程序的通知》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上报审批。
  2、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的应急响应
  (II级)应急响应由管委会启动,处置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维稳办。
  3、一般群体性事件(III级)的应急响应
  (III级)应急响应由涉事乡镇或主管部门启动,处置情况报党工委、管委会。
  (二)现场处置
  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由现场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现场控制
  现场控制工作原则上由滨海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和实施,视情报绍兴市公安局调集全市公安增援。根据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指令,最先到达现场的公安民警应当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搜集现场情况并及时报告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应当在报告领导的同时,根据现场态势变化调集警力赶赴现场。在控制过程中,要及时采取分隔、封锁、现场管制或引入某一封闭场所等措施,避免事件的参与者和围观者增多。滨海公安分局根据需要,派出一定数量的便衣民警搜集和固定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并适时依法查处和打击重大群体性事件现场的违法犯罪活动。
  2、现场劝返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现场未发生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先进行疏导和劝返,在劝返小组到达现场前,劝返工作由涉事单位、事件发生地的党委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承担。
  3、对话与威慑
  根据现场情况或应涉事群众的要求,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同群众代表进行对话,对话原则上应另择地点进行。对话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逐步把问题的解决纳入到理性、常规的轨道上去。对话工作由处置责任单位组织,党政办和相关部门配合。党委、政府领导与群众代表的对话由同级信访部门牵头组织安排。在掌握群体性事件核心层成员的具体结构后,可以通过适当途径向核心层人员传递公安机关已经开始密切注意其动向的信息,使他们了解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主动收敛自己的言行,不再为事态的演变推波助澜。
  4、强制措施
  当群体性事件现场发生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时,滨海公安分局应当根据党工委、管委会的决定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在实施强制措施前应当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明示并调集足够的警力,进行周密部署和精心安排,并调集救护车辆到达现场。在实施强制措施后,要加强现场控制,防止事态出现反复,巩固处置成果。
  5、现场后续处置
  现场处置完毕后,迅速清理现场遗留物品,迅速采取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6、工作纪律
  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发现场,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做好相关工作;公安民警在参加现场处置工作时,要严格依法办事,防止由于处置不当激化矛盾,授人以柄。现场处置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擅自采取处置措施。
  (三)信息发布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党工委、管委会按照《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视情启动新闻发布工作。
  (1)启动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协调机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小组成员,传达上级和党工委、管委会精神,研究分析形势及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责任。
  (2)启动新闻发布方案审批机制。由新闻发布小组根据事件情况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人请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必要时向绍兴市政府主管部门、绍兴市委宣传部和绍兴市政府新闻办请示、报告。
  (3)启动新闻发布机制。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组织及时、有序的新闻发布。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通常为负责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或由事件处置指挥部、事件处置主管部门指定)通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形式发布信息(发布活动的地点、时间和次数等,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及发展情况而定)。优先安排接受上级主要媒体和绍兴市级媒体的采访。
  (4)启动记者采访管理机制。及时受理记者的采访申请,向记者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迅速设立市新闻中心,并提供电话、传真、上网等服务,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同时要加强对记者采访的组织、现场管理以及引导工作。
  (5)启动舆情跟踪和通报机制。收集和整理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党工委、管委会和新城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
  (6)启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机制。迅速开展积极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网上有害信息;采取“网上来、网下去”的方式,加强网上评论和网上跟帖,以正面的声音挤压有害信息的传播空间。
  (7)启动向外地和驻外机构及港澳台方面通报机制。突发群体性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滨海行政区域外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并通报相关县(市、区);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国的,或者有可能影响到境外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逐级上报至省政府相关部门,并遵照指示迅速办理。
  (8)由新城应急处置指挥部授权或指定新闻传媒中心做好突发群体性事件现场文字、图片、音像和影视资料的采写、拍摄工作。必要时,经批准,邀请新华社采取适当形式,在第一时间对外统一发稿。事发单位和相关部门对中央、省主要机构、市级新闻单位记者的采访、拍摄应给予支持。
  六、后期处置
  (一)应急终止
  在现场局势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的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由新城应急指挥部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来确定是否作出应急终止决定。
  (二)群众工作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平息后,新城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兑现承诺,尽快解决问题,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三)原因分析
  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对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对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原则上由事发地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涉及乡镇和一个管委会主管部门的,由该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涉及乡镇和两个(含)管委会主管部门的,由新城综治办负责协调,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调查工作,由党工委、管委会负责协调处理。
  (四)完善预案
  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新城党工委、管委会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七、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新城各级各部门要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完善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畅通。其中,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应急通讯保障由滨海公安分局报请绍兴市公安局负责。
  (二)物资保障
  新城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爆、照明、灭火、防火、救生等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以备应急之需。
  现场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原则上由党政办会同涉事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三)资金保障
  新城各级各部门要把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新城管委会按照预案规定,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医疗保障
  应急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新城社会事业局负责。社会事业局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迅速调集救护车辆、人员及时到达指定地点,确定现场救护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根据需要通知相关医院做好救护工作准备。
  (五)人员保障
  新城各部门应组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公安民警、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六)培训与演练
  新城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置技能培训和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快速反应、有效处置能力。
  八、附则
  (一)奖励问责
  党工委、管委会定期、不定期的对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新城党工委维稳办制订。新城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订相应预案。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三)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新城党工委维稳办负责解释。
  (四)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绍兴市滨海新城党工委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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