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提出这个问题

   我们经常听国家领导人在外交场合对来宾说,希望尊重中国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我觉得这句话说得可好了。人一旦认为什么事可好,就会本能地把那件事置放到很多场合中去,藉以寻求快乐和满足。鲁迅笔下的阿Q就是这样过他的精神生活的。譬如,我就经常呆立在窗前傻傻地想,假若有一天人民也有机会坐到大会堂的红色座椅上,对通过真正意义上的选举走上领导岗位的政府领导人说:“政府要尊重人民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会是什么效果?结果我同样认为可好了,这种状态准确地定义了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显示的是一个正常国家所过的正常的政治生活,它让人感觉很舒心。

   这当然只是一种幻想,就像阿Q兄弟挨打之后,幻想“人活在世上免不了要挨打,被人打一顿实际上也没啥”一样,用胜利感疗伤的精神安慰而已。实际情况是,你一个灰头土脸每天在脚手架爬上爬下或在早市买一块钱一堆水果蔬菜的人,既没有数亿财富,也没有呼风唤雨的权力,兜里更没有美国绿卡,你是不可能坐到大会堂去的,你丫也绝没有资格说那句逆天的混账话,所以你最好还是好好呆着,该干啥干啥去——就像某位官员学者揶揄的那样:谁叫你不幸生在中国了呢?

   然而人是这样一种东西,他可以如同牛马一般沉默,可以承受任何艰难困苦,他也可以忍受野蛮力量的驱赶、辱骂、欺凌,在极端情况下,他甚至还可以忍受殴打和屠杀,但是你做不到让他不去想一点儿什么,你无法做到把他变成完全丧失思想意志的物体,无论你是谁,你都做不到;无论你使用什么手段,你都做不到阻止他们把剧烈的精神运动转移到地心深处,在那里聚集、累积和运行。

   既然这样,我们私下里说一说或者想一想“政府必须尊重人民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不至于就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吧?如果我们想也不敢想,那么,我们用什么来证明自己还从属于人类,用什么来证明我们也是天地之灵,用什么来证明我们也是有思想、有意志的人,而不单纯是任人驱赶、任人宰割的牲畜呢?所以,很有必要就这件事说一点儿什么。

   2011年9月6日,中国政府发表《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界定出了中国的核心利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中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白皮书称,中国人民坚持自己选择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不允许外部势力干涉中国内政。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不同任何国家和国家集团结盟,不以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异同决定国家关系的亲疏。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不干涉别国内部事务,反对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中国坚持通过求同存异、对话协商解决矛盾分歧,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坚持从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确定立场和政策,秉持公道,伸张正义,在国际事务中积极发挥建设性作用。白皮书称,中国充分尊重各国维护本国利益的正当权利,在积极实现本国发展的同时,充分顾及他国正当关切和利益,绝不做损人利己、以邻为壑的事情。中国把中国人民的利益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扩大同各方利益的汇合点,同各国各地区建立并发展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利益共同体,推动实现全人类共同利益,共享人类文明进步成果。

   我同样认为这个白皮书可好了,虽然没有窜到大街上欢呼雀跃,却也有一种莫名的激动,切实感受到了这本国家之书之于我们每一个国民(有人说是屁民)的意义。只是在激动平息坐下来想一点儿什么的时候,我才意识到国家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虽然一万个好,毕竟是国家层面的东西,离我们这些卑微的个体实在是远了一些,它替代不了我们的心灵所思谋的看起来不那么宏观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

   那么,我们思谋的又是什么东西呢?

   简单说,其实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常识和最低限度的诉求。

   2.国家宪法表述中的人民核心利益和民众的现实处境

   我不想引述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也不想引述联合国在这个宣言基础上由各成员国政府签字批准并于1976年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具体规定的人民的核心利益,原因有三:其一、这些指导人类生活的文件距离我们还十分遥远,远到几乎看不见的程度——你什么时候听到过专家学者座谈,品评和分析中国社会落实这几份国际文件的情况并据此向政府提出督促和改善建议?你什么时候看到过《人民日报》发表社论,论述这几份文件对保障中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的极端重要性?你看都未曾看到过的东西,有什么说头呢?所以不说;其二、这些文件对国家、政府权力的限制以及对人民权益的约定和保护都很具体,如果引述,会在很多问题上造成不便,弄不好还会招惹麻烦,被人说不怀好意别有用心,这就很不值当了,笔者写这篇文章,无非是想把一些感触抒发出来,绝没有招惹是非的意图,所以最好还是不说。其三,这几份国际文件都很长,如果引述,必然会导致本文约束不住篇幅,我不想给读者添加负担,所以也不说了,敬请读者另外花时间去阅读原文件吧。

   好在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虽然因为反复强调“特色”而被世人警觉,却也还没有像我们为数不多的朋友之一朝鲜那样像铁桶一般与世界隔绝,上述三个国际文件的基本精神,尤其是关于人的权利的概念,还隐隐约约出现在了国家宪法条文当中,我们也就不必要舍近求远,直接从宪法角度进入话题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这样说的: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看到了吗?我们所说的“人民的核心利益”在这里都有了堂而皇之的阐述,我们与世界上走邪路的那些国家的公民似乎没有什么不同,阅读这些文字,我们常常禁不住热血盈眶,激动得不得了,简直可以认为自己是这个世界上最幸福的人了。然而,人不能永远发热,即使发烧到胡言乱语手舞足蹈的程度,只要不是突然倒地而死,也终有安静下来的时候。等我们清醒下来,像正常人那样看眼前这个世界,像正常人那样回忆我们经历过的精神苦难和物质困顿,像正常人那样感觉周围正在发生的事情,像正常人那样估量未来的情境之时,我们就会发现,那些条文跟我们曾经的历史、正在过的生活以及据此可以推断的未来,并不是一条逻辑线上的事情,在某些情况下,我们甚至觉得,宪法条文描述的那个美丽世界与我们的现实处境距离十万八千里,甚至可以说完全隔绝。

   难道不是这样吗?那我们就比照条文来看一看吧!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真正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未必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公民,相反,具有美利坚合众国或者其他劳什子国家国籍的人,不但正儿八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甚至还是谁也不知道怎样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代表,是盘踞在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官员(谓之“裸官”),是在他们各自拥有的地盘上呼风唤雨、撒豆成兵,持续制造骇人听闻的权力罪恶的歹徒,这样一比较,我们这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由普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组合而成的所谓公民群体,也就实在算不得什么东西了。

   人们只要稍微看一下眼前的现实,就免不了会想:“马拉隔壁的,原来是这样……”他还顾得上热泪盈眶、骄傲自豪乃至于手舞足蹈么?一个让很多人不能为之感到骄傲自豪的国度,一个被特殊利益集团掠夺到“国在山河破”的国度,民族自信心和民族凝聚力又从何而来?如果这时候发生战事,靠谁为这个国家流血牺牲?你让谁来“众志成城”?甲午惨败的悲剧会不会再次重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真有这样的好事吗?如果真是这样,怎么就发生小偷小摸的倒霉鬼和攫取了亿万资财的腐败落马官员判处同样刑期的事了呢?轰轰烈烈,弄到全国人民奔走相告的大贪官落网,怎么没几年人家又堂而皇之地解脱刑期,成为神龙见首不见尾的公司董事长或者顾问了呢?怎么又人模狗样地坐到权力机构宝座上商议“维稳”去了呢?反之,无处诉说的可怜人在网络上发几句牢骚,怎么就会被国安系统盯上,某一天黑夜被带走从此杳无音讯了呢?春夏秋冬用生命和汗水谋生存的瓜农,怎么就会被城管人员用秤砣敲死了呢?反抗城管暴力的小贩,怎么就会被枪毙了呢?

   更让人不解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居然认为,不杀这位小贩就会“很危险”,“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理由是:小贩杀的不是一般人,而是城管,所以必需得杀——那我们弱弱地问一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你那里,法律究竟是政府的政治工具还是独立于政府权力之外的维护社会正义的手段?如果你认为是前者,那我们就什么都不说了;如果你认为是后者,我们还要问一句:那你又为什么消失和逮捕了那么多为民众维权的律师呢?你们怎么就下得去手把他们残害致死呢?还有,现在就连街上跑着的狗都听说过某人借助国家垄断特权攫取了多少民脂民膏,你们为什么不去考究一下此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此人为什么反而有胆量提出给全国人民建立道德档案呢?你们的法律到哪里去了?!难道你们连封建帝王时代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做不到么?你们难道真的在执行“刑不上大夫”的黑暗规则么?有了这样一些提问,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18个金光闪闪的大字,我等就连生存权都受到威胁的“屁民”究竟该哭还是该笑,谁能告诉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真的是这样的吗?如果你在大街上随便拦住一个人问:“嗨!你见过选票吗?你行使过选举权吗?”我相信所有人都会摇头,他们非但没有见过选票,没有行使过宪法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甚至连选票的味儿也没闻到过!每当我们伸长了脖子看那些走邪路的国家进行国家选举的时候,我们都会感到疲弱不堪,觉得自己还没有活出人样儿来。毫不夸张地说,选票之于中国人民,就像彼岸之天堂一样,可望不可即。莫要说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是管着你的街道办主任或你所工作的班小组长,经过选举吗?在那些人的权力位置中,有你的意志吗?为什么那么多无才无德、獐头鼠目、猥琐糜烂、心毒手辣、丧心病狂的家伙们能够堂而皇之地占据权力高位?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公仆”借助于国家权力暗度陈仓,用行政任命手段掏空了人民的宪法权利,为那些为非作歹之徒鱼贯而入到国家权力机构打开了方便之门,就是因为制度性地在这块土地上麇集起了一个世界上最腌臜堕落、最残暴无情的官员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面对这句经常被人怀念的话,说实在的,我们真是无言——这是由羞愧、屈辱、愤懑集合而成的情绪。我们眼含泪水,(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笔会 > 散文随笔 > 民权理念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74424.html
文章来源:爱思想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墙外新闻实时更新 欢迎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