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面】中国油企在伊拉克闷声发财

60秒读懂专题:中国石油企业因为在战后的伊拉克投资最早,所以占份额最多、签订的合同条款往往也最优惠。“中石油”在伊拉克有3个油田项目,能从中获益的剩余可开采原油储量远居英、美、俄各国石油企业之前,比马来西亚、挪威、意大利各国石油企业的权益储量加总更多。

导语:在近日伊拉克动荡的局势影响下,中国人开始意识到:中国的石油企业,在战后一直是伊拉克最大的外国石油开发商。

“中石油”在伊拉克有3个油田项目,能从中获益的剩余可开采原油储量超64亿桶,远居英、美、俄各国石油企业之前

迄今为止,“中石油”在伊拉克共拥有3个油田项目,分别是艾哈代布、鲁迈拉和哈法亚项目,“中石油”能从这三个油田项目获得权益的剩余可开采原油储量是54.265亿桶。再加上2013年底,中石油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收购了埃克森美孚持有的伊拉克西古尔纳-1期“技术服务合同”25%的权益储量,也就是9.7665亿桶。也就是说,单只“中石油”的油田项目中就有64.0315亿桶的剩余可采储量,这一权益储量排在伊拉克投资的外国石油公司公司之首。英国石油集团公司、埃克森美孚、壳牌和俄国卢克公司的权益储量都不及“中石油”。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挪威国家石油公司、意大利埃尼集团等公司的权益储量加起来也比不上“中石油”。

2009年,“中石化”不顾被伊拉克石油部列入黑名单,完全拥有了塔克塔克油田36%的“利润油气”

大多中国石油企业与伊拉克政府签的是让某些国人不满的“技术服务合同”,可并非所有的中国石油企业在伊拉克都没签“产品分成合同”。2009年8月,“中石化”收购总部位于瑞士的Addax石油公司,由此获得了基尔库克地区塔克塔克油田的“产品分成合同”权益。由于库尔德自治区政府一向反对伊拉克中央政府干涉当地石油事务,在2010年底之前,伊拉克政府坚决不承认库尔德自治区政府与外国石油公司已签订的“产品分成合同”。在得知“中石化”不愿放弃塔克塔克油田权益后,伊拉克石油部把“中石化”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加当时举行的第二轮油田招标。“中石化”沿袭Addax公司在塔克塔克油田的全部权益,完全拥有油田扣除投资成本和矿区使用费后的36%“利润油气”。

在与伊政府签约的外国公司里,只有“中石油”和“BP公司”收回了“签字费”

自2008年至今,伊拉克政府共进行了4轮油气资源区块公开招标。中国石油企业因为在战后的伊拉克投资最早,所以签订的合同条款往往也最优惠。即使油田利益大部分归伊拉克政府,中国的石油企业也没做冤大头。例如按行业惯例,外国石油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要向产油国付“签字费”。伊拉克的四轮招标中,除了“中石油”和“英国石油集团公司”(BP)联合中标的鲁迈拉油田的5亿美元“签字费”可以回收外,其他油田的“签字费”都不可回收。又如“中石油”员工对哈法亚油田项目的自述,“从2012年3月份始,由于中方对合同研究得细致而透彻,在与伊方的交流中占据了主动。使得投资者提前1个季度回收投资4亿美元,并且多争取到了1200万美元的报酬费”。

中国的石油企业与伊拉克中央政府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收取原油的方式获得伊方支付的“投资返还”与“桶油报酬费”

中国国内有人称“中石油没在伊拉克捡到便宜”,理由是中国的各石油企业与伊拉克政府签订的是“技术服务合同”而非“产品分成合同”,“挖出来的油不是中国企业的,中资企业只能靠劳务向伊拉克政府索取报酬”。这一说法并不准确。按伊拉克政府与各国石油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国际石油公司作为承包商的确对开采区的油气不具有所有权,承包商所获经济效益不止是“单桶油报酬费”,还有伊拉克政府为油田净产量返还的承包商投资。承包商还可以选择是通过现金还是通过等价原油来获取“投资返还”与“单桶油报酬费”。

“中石油”与很多国际石油公司一样,选择了以收取原油的方式获酬。2011年5月14日,伊拉克政府以价值2亿美元的200万桶巴士拉原油支付了“中石油”鲁迈拉油田项目的“投资回收”与“单桶油报酬费”。2012年12月初,“中石油”哈法亚油田项目也提取了第一船充抵“投资返还”的“成本油”。到2014年2月,哈法亚项目已经按照合同提油4船。

石油开采的“技术服务合同”虽比“产品分成合同”利薄,但风险更低、回本更快,中国石油企业三年就能开始回本

“技术服务合同”中的承包商虽不享有油气所有权,但亦不承担勘探投资风险。按伊拉克与各国石油公司签的合同,石油增产量收入的50%可作为“回收池”用于“投资返还”。由于伊拉克招标区块大多为已探明储量的油田,尤其是2008年第一轮油田“增产服务”招标和2009年第二轮“新建油田”招标,油田规模大,承包商的“投资回收池”通常也较大,足以保证成本及时回收。而且回收速度也快。2008年招标的合同规定,承包商实现油田基础产量增产10%之后的下一季度即可启动投资回收;2009年招标的合同要求,承包商实现初始商业产量并维持一个季度,即可进入投资回收期。按中国各石油企业近五年的实践来看,实现增产10%仅需1~2年时间,实现初始商业产量一般需要3~4年时间,相对于“产品分成合同”模式下从勘探到开发需要8~10年才进入回收期而言,“技术服务合同”可实现快速回收,承包商通过相对较少的自有资金投入就可实现项目的滚动发展,实际投入资金相对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