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检警调查,2006年7月27日晚,福州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一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陈姓母女与租住陈家房屋经营食杂店的丁某某及其3个孩子,在共进晚餐后有4人出现明显中毒症状。次日凌晨,丁某某的长子、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地警方经侦查认为,租赁陈家房屋、与丁某某相邻亦经营食杂店的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念斌到案后供认因对丁某某抢走其顾客不满,将鼠药投入丁家厨房烧水铝壶中,致丁、陈两家人食用壶中水所煮饭菜后中毒。

此前,此案7年来经过了三轮审判,念斌先后四次被判处死刑。

七年来,福州市中院第一次一审判处死刑,福建省高院二审发回重审;福州市中院再次判决死刑,福建省高院维持死刑判决,最高法院未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福州中院第三次判处死刑,福建省高院第三次二审,于2013年7月4日至7日,2014年6月25日至26日,先后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此次福建省高院的终审判决称,虽然上诉人念斌对投毒过程作过多次供述,但原判认定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

因此,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上诉人念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俞涵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福建省高院遂依法做出上述无罪之终审判决。

自2008年接手念斌案后,张燕生从头到尾参与了这起案件的法庭辩护、证据收集、邀请专家分析等,该案能够平反,她是最大的推动力之一。

根据她介绍,该案案发后,警方进入现场后迅速锁定了“重大嫌疑人”是丁云虾店铺楼上的邻居(不是念斌),该人有作案时间、案发前与死者一家有矛盾,警方从其家中搜出四包老鼠药和一瓶液体老鼠药,特别是当警方找其调查时,该人竟然紧张的晕倒在地,浑身抽搐。

警方经初步调查认为,投毒者是直接将毒物投到丁云虾和陈炎娇两家共同吃的“青椒炒鱿鱼”里面。

中毒者吃剩下的“青椒炒鱿鱼”等食物和楼上邻居家搜出的老鼠药被迅速送到福州市公安局进行化验。法医对死者进行解剖检验后,也迅速将死者的“胃内容”、“胃”、“肝脏”、“心血”、“尿液”等送往福州市公安局检验。

但警方并未公布“青椒炒鱿鱼”、死者“肝”、“胃”和“胃内容”的化验结果,而是称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和垃圾筐内的呕吐物中发现剧毒物——氟乙酸盐。

接下来,当地警察翁某到现场勘察,他对现场十多个门把毫无兴趣,唯独看中并抠下念斌的门把送去化验,而福州市公安局很快对门把出了一个“分析意见”:“倾向于认定”门把上含有氟乙酸盐成分,并宣布楼上邻居家搜出的老鼠药是“毒鼠强”。

因死者不是死于毒鼠强,楼上邻居即刻就被排出警方的侦查视线,念斌变成了重大嫌疑人。实际情况是,念斌的门把上根本没有氟乙酸盐毒物,该“分析意见”所称“倾向于认定”含有氟乙酸盐的结论完全是莫须有的。

张燕生认为,当年把楼上的邻居排查出重大嫌疑人的理由似乎有些欠缺,当时有传言,说楼上邻居的堂兄是平潭县副县长。

根据律师描述后,念斌被警方传唤,受到严重刑讯逼供,固定手脚后用书本垫肋骨用锤子砸,用竹片猛插两肋间隙…念斌痛不欲生被迫招供,警方宣告破案,认定念斌因卖一包香烟与丁云虾结仇,遂深夜潜入丁厨房,将氟乙酸盐鼠药投入矿泉水瓶内,从楼梯口煤炉上的水壶嘴倒入。

张燕生介绍,念斌姐姐发给她一份判决书,看完后发现,公安称念斌投毒在水壶里,但检验报告只提水壶里的水,却不提水壶。

她说,“根据经验,既然毒药投在水壶里,水壶肯定会沾到毒,因此肯定要提取水壶检验。我的判断是,警方对水壶只字不提,一定不是疏忽,而是没有检验出有毒,后来确实也证实了我的判断。”

念斌案除了刑讯逼供外,最大的问题在于核心证据的缺失甚至伪造。

张燕生说,“警方是从给念斌定罪的角度来整理卷宗,把对念斌有利的或者证据有严重矛盾的,都要么不移送,要么闭口不谈。”比如,警方的检验结果其实是并没有在死者的“胃内容”、“胃”和“肝”里检出氟乙酸盐,却声称会从死者的“心血”、“尿液”中检出。

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毒物麻醉药品鉴定处处长张继宗等6名专家专家们发现,警方用实验室里的氟乙酸盐标准样品制作一张质谱图,复制成两份,一份写上死者俞攀呕吐物的对照标样,一份写上“俞悦尿液”,就这样,俞攀的“心血”和“呕吐物”也就“被”检出氟乙酸盐。

张燕生在这些年的调查中发现,“公检法宁可牺牲一个无辜者,也要挽回自己的面子。我们不仅仅是和检察院,而是和公检法三家的面子在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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