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日前出台新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从明年起,企业职工可以就工资、保险和福利等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经半数职工提议,可以向雇主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企业应在期限内书面回复。

广东南方网日前报道,广东省人大常委会9月28号公布的新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从2015年元旦开始,广东省内的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保险或者福利等8大项内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和福利;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广东深圳现代社会观察研究所负责人刘开明就此表示,这一条例的出台已经酝酿了好几年:

“在2008年就讨论出台这一条例,但是由于香港商人的集体反对,这一条例草案被搁置很长时间。现在终于通过,这就给职工与老板进行集体谈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广东的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职工与雇主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 职工方或企业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对方应当于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应协商要求内容逐一作出回应,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集体协商期限为书面材料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

近年来,广东很多企业劳资纠纷频频发生,不利于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发展。由于缺乏法律制度规范,部分企业漠视职工合理诉求,造成停工、罢工,劳资双方权益都受到损害,刘开明说,:

“根据条例,集体谈判可由工会出面,也可由职工自己推举代表进行集体谈判。”

《条例》还规定,开展集体协商,企业不得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或者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 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除法定情况外,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在美国纽约的劳工活动人士刘念春认为,广东的这一条例应该在全中国推广:

“其实中国的宪法规定工人有集会的自由,但是这一法律没有实施。如果工人有了自己的独立工会,他们就可以和资方集体谈判,就不需要目前广东出台的这一法律条文。”

刘开明表示,目前在中国大陆,很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还没有落实,而且中国的养老保险业也没有实行全国统筹和流动,使工人权益受到侵犯:

“中国的养老保险由各个城市负责发放,现在还没有实行全省流动,因此很多农民工流动性很大,无法到他们工作所在的城市领取养老金。”

在中国大陆,农民工和工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很多城市都不愿意接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刘开明说,

“因为一个地方如果转入工人的社保计划,那就意味着,它今后要承担这个工人企业担保部分的退休金,这是一个大头,很多城市不愿意承担,他们只愿意迁出工人的社保基金,而不愿迁入。”

刘开明建议,中国中央政府出台新政策,让工人的社保基金可以在全国范围流动,这样工人无论在哪里退休,都可以拿到社保基金。

(记者:高山 责编:嘉华)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