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现行宪法是一部纯粹的伪宪法。
宪法本是主权者意志的产物,是政府以及执政权产生的根据,而不是政府行使权力的结果。宪法的制定,本应由全体国民出于此一特殊目的,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组成制宪机构。制宪机构提出宪法草案后,再经由全民公投或其它体现国民意志的批准程序,方能产生正式有效的宪法。为了确保制宪机构的尽责和公正,制宪机构只能是临时机构,并应于制宪任务完成后予以解散。它不能利用制定宪法的便利,在宪法中将自己确认或转变为常设的政府机构。原属制宪机构成员的人若是想加入政府,只能根据业已生效的宪法,与其他公民进行平等的政治竞争。
但是,中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却完全违背了宪法制定的正当程序。中国共产党先是用武力攫取这个国家的政权,然后又利用从未得到国民授权或同意的权力,拼凑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虚假的代议机构,并炮制出现行的所谓宪法。这部宪法最核心的内容是规定共产党的永久执政权,它没有确认国民作为主权者享有选任执政者的权力,反而彻底剥夺了国民的这一最基本的主权权力。这本身就足以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并非源于国民的授权,而是针对国民的篡夺。
中国的现行宪法不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正当根据,而是它篡夺国民主权的书面证据,这一事实可以公司组建和公司管理机构的产生为例,从而得到更为通俗的说明。公司是由若干投资者为了共同的事业或目标而组建的,他们为了组建公司,首先要起草并签订一份公司章程,公司的管理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等)的产生,都必须以公司章程为依据,管理人员也必须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假如公司的管理人员无视投资者(公司股东)作为公司所有主的权力,擅自修改章程或制定新的章程,并规定自己应当永久享有公司管理权,他们的这种行为难道不是对股东权力的篡夺吗?如果篡夺一个公司的主权的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那么篡夺整个国家的主权的行为,又怎么会有哪怕一丝一毫的正当性?
庄严的真宪法和拙劣的伪宪法,还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对于代表国民意志的真宪法,即使是曾经投票反对它的人,都会对它给予极大的尊重;而对于假冒国民意志的伪宪法,即使是一手炮制它的人,也会对它报以公开的藐视。试问,在现行宪法施行以来的三十年里,中国共产党什么时候遵守过其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实际上,从1949年攫取国家政权到1982年制定现行宪法,在这短短的三十三年里,中国共产党所掌握的政权,竟然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一个更换宪法比更换尿布还要频繁的政权,怎么可能会把宪法当成一回事?中国共产党炮制出一部又一部宪法,本是为了掩盖它篡夺国民主权的事实,但它连自己制定的宪法都毫不尊重的做法,却更为彻底地暴露了它作为国民主权篡夺者的面目。
摘自张雪忠的<新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