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說,陳水扁保外就醫案,否准決定的作成機關為法務部,並非檢察官,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要件不相符。陳水扁向高院就法務部的行政處分聲明異議,顯然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全案得抗告。
陳水扁入獄服刑逾6年,他在6月10日委託律師首度申請保外就醫,但法務部認為他的病況不符保外醫治規定,因此駁回;扁另向台北地院提出聲明異議,北院認定非管轄案件而駁回,扁因此向北院提起抗告,並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聲明異議案,今天遭高院駁回。高院指出,保外就醫屬矯正機關處遇措施,是司法行政處分範疇,依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仍應循行政爭訟途逕救濟。
陳水扁因龍潭購地案、陳敏薰買官案、洗錢案及二次金改案(元大併復華案)4案,分別經最高法院有罪判決確定,陳水扁於民國99年11月11日入監服刑,目前於台中監獄執行中。
陳水扁日前向法務部聲請保外就醫遭駁回。高院表示,陳水扁「依法務部指示,逕向本院就前揭法務部駁回之行政處分聲明異議,請求裁准保外就醫」。
高院指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僅得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才可向法院聲明異議,倘未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即無聲明異議餘地。
高院表示,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規定,保外就醫屬於「監獄行刑」範疇,而非檢察官執行指揮「刑之執行」性質。「監獄行刑」的爭議及救濟,雖法無明文,但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文揭示,在相關法律修正前,仍應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20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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