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两部基本法,领导的看法和打手的办法。央视对酒桌上嬉笑怒骂毛泽东的主持人毕福剑实行封口,那是依领导的看法治国;长沙警方对监督公车私用的区少坤钓鱼执法,那是依打手的办法治国。这就是中国特色的法治—-总有办法治你,已经实行几十年了。
说“陈老板”或长沙警方构陷区少坤是不准确的。一个老头赤身裸体跟第一次见面的女人在宾馆的牀上亲热被捉,显然已经被钓上了;跟凭空构陷还是不同的。钓鱼执法在天朝是经常发生的,算不上什么惊天大丑闻,甚至很难说是新闻。“区少坤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这样的煽情更是好笑,不吃鱼饵的人用得着担心被钓?
如果给区少坤嫖娼的请客者“陈老板”只是自作主张干了件出格的事,他给组织丢这么大的脸,早就被查处以平民愤了,很可能他以前的贪贿也会被一并查处。“陈老板”之所以被不惜代价地保护,也不全是因为这次钓鱼有上司授意(未必有,也未必没有,私活、“公活”都有可能),而是因为钓鱼执法是“国保”常用的手段,放弃对“国保”造成重大损害。
长沙警方不惜代价保护陈检罗,除了不愿意放弃他们惯用的钓鱼执法外,可能还有另一个原因,就是陈检罗任职的那几个公司其实是公安局用来创收并发放内部福利的公司,公安内部称为“据点公司”。也就是说,陈检罗钓鱼执法可能是从广东拿了钱的,而这钱并非装进了陈检罗个人的腰包而是用来给长沙市公安干警分“福利”的,查处陈检罗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那几个“据点公司”的经营内幕,这是长沙市公安局不能承受的。
包庇陈检罗的不只是公安局,也包括检察院。陈检罗与酒店涉嫌介绍、引诱、容留嫖娼归公安局立案。但如陈的行为跟拘留区少坤的治安处罚行为是一个整体,则陈检罗、做出治安处罚的警察、逼区少坤公开认错的警察和授意他们这么做的上司构成滥用职权的共同犯罪,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陈检罗同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该按较重的那个罪名量刑。
失踪的“陈老板”突遇车祸身亡绝对是谣言。谁这个时候让他死,谁就是头猪。如果是自杀,“陈老板”自己就是头猪。毫无疑问,“陈老板”和长沙警方、检方都认准了一件事:只要当缩头乌龟闭目塞听几天,沸腾的舆论自会冷却,公众的注意力自会被别的新闻事件吸引。何为告密,何为泄密,之所以发生争论,其焦点通常是受保护的“密”是否被社会舆论所公认。某种“密”应受保护被社会公认,则告密可耻,泄密也可耻。在可能因言获罪或因言被开除公职的地方,家人之间、师生之间、朋友之间、同学之间、同事之间一方揭发另一方的私下“反动言论”,构成告密,因为言论自由是值得保护的。如某种“密”不应受保护为社会所公认,如揭发侵害他人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则揭发光荣。因为担心报复,揭发可能采取密告的形式,但密告不是告密。不过这是就一般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如果揭发者和被揭啊发者之间的存在某种亲密关系,特别是揭发者依靠被揭发者的信任获得秘密,如律师揭发委托人,牧师揭发忏悔者,哪怕被揭发的秘密是公认的犯罪行为,也仍然构成告密。
毕福剑是被告密,毫无疑问。不过笔者反对把鼓励告密的帽子扣到柴静头上。尽管我很反感柴静所谓的“反雾霾公益行为”,但企业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不是值得保护的秘密。笔者也不认为区少坤上钩嫖娼后被迅速披露是“泄密”,因为很难说嫖娼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长沙警方公开披露区少坤嫖娼的行为不是泄密,而是比泄密更严重的变相示众。
毕福剑公开道歉了。舆论似乎认为他并不是因为自己说了违心的话或意识到自己说错了而道歉,而是迫于压力为自己酒桌上说了平时不敢说的真心话而道歉。也就是说舆论认为毕福剑的道歉是不真诚的。但是现在毕福剑像区少坤一样成了舆论塑造的英雄,而中国的民间舆论又早已接受官方标准,认为英雄都是“伟光正”的,容不得丝毫的批评,谁批评谁就被斥为“五毛”。于是玩世不恭并当众撒谎的毕福剑因为一辈子吐了那几句酒后真言,俨然成了说真话的代表人物。区少坤上钩嫖娼也不再被认为是嫖娼,而是蔡锷与小凤仙之间那样的佳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