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慕小易

华盛顿—11月4日,一篇题为《上海宣布静安闸北合并 安路生出任区委书记》的文章悄然出现在各大媒体首页。安路生是何人?文章并未作深入介绍。但如果将其简历和中国铁路事故大事年表稍作对比,不难发现惊人之处。

2008年,因发生胶济铁路“4·28”重大事故,安路生被免去铁道部总调度长职务;同年“5·12”汶川地震后,调任成都铁路局局长;2009年,任上海铁路局局长并公示为副部级待遇;2010年,重新复任铁道部总调度长;2011年,“7·23”动车事故后,重新出任上海铁路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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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动车追尾事故现场 (2011年7月24日)

而现今,身负两次重大事故责任的安路生摇身一变成为了上海市新静安区的区委书记。

一位网友调侃说:“记大过实质是记大功,中国特色”。

曾因2010年上海静安大火被撤职的时任静安区区长张仁良也在最近谋到了一份新职位——国有独资的上海同盛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兼党委副书记。

人在中国的社会问题学者田奇庄评论说,张仁良和安路生们实际上“是替党分担了忧愁、背了黑锅、担了担子的。在这种情况下,党觉得他是有功的,有了机会还是要重用的。他们被认为是党可以信任的同志。”

文字游戏:免职≠撤职

重大事故发生后,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某某官员被“免去职务”的说法,百姓也普遍认为某官员被免职意味着受了处分。刚刚上任上海新静安区区委书记的安路生也曾被“免去铁道部总调度长职务”。然而,“免职”是官员问责制度中的一种惩罚措施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条对职务的任免作了规定,即“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也就是说,免职是一种正常的人事变动,与公务员的奖惩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以看出,“撤职”才属于处分的一种,“免职”更多时候表示该官员将待任另一职务。

官员问责制遵循的是“政治分赃原则”?

习近平上台后,被中纪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不下数万人。但是其中有多少人是换一个位置东山再起,值得怀疑。有网友甚至开玩笑说:“被处分的官员重新出山不是新闻,没有重新出山的官员那才是新闻”。

中国知名宪政学者、新京报评论员陈永苗谈到这一现象时说,九十年代以后体制内官员的效忠对象取决于派系。

他说,“只要是这个官员碰到事儿了,然后在这个派系里面他上面的人没有事的话,它必然还要进行政治分赃。他即使碰了这个事,在这个位置被拿下了,他还是要在另外一个位置坐下去。它就是一个政治分赃的原则。”

而政治派系之外的百姓的利益,陈永苗认为“就变得非常次要了”。

“只要说分赃分的不要引起太大的公愤,就是说另外的安排不要引起太大的公愤,避过风头就是行的。”他说。

田奇庄认为,“污点官员”再次被重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人民没有真正的选举权。

他说,“如果要是让民众有选举权来选举这些官员,他出了这么大的问题,他肯定就别想再上来了。因为中国人不缺别的,就不缺这个当官的。想当官的人有的是,能当官的人有的是。如果要是选举官员的话,那有的是官,那何必非得用你这一个人呢?”

他还谈到,在人民没有真正选举权的现状之下,中共更倾向于重用那些曾经为一些事故“背黑锅”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