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左)、罗冠聪(中)与周永康(右)在支持者陪同下到法院听判。

黄之锋(左)、罗冠聪(中)与周永康(右)在支持者陪同下到法院听判。

香港学生领袖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因2014年9月的“冲击公民广场”事件而被起诉参与非法集会一案宣判,法院裁定三人有罪。

“冲击公民广场”事件发生在学生罢课行动的尾声,而这最终为“占领中环”争取普选运动长达79日的堵路抗议拉开帷幕。

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判官星期四(7月21日)裁定,黄之锋、周永康参与非法集会罪有罪;罗冠聪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罪有罪。

裁判官押后至8月15日判刑。在法院外的BBC中文网记者蔡晓颖报道说,三人获准取保候判,他们表示仍要研究判决书再决定是否上诉。

案件发生于2014年9月26日晚上。公诉方称,当晚黄之锋领导的学民思潮向警方取得《不反对通知书》,合法集会,但不能超过22时。

然而,公诉方称,黄之锋当晚22:20在讲台发言,并呼吁台下群众与他一起冲入民主派活动人士惯称公民广场的政府总部东翼前地。他语毕爬过栏杆冲入公民广场。

罗冠聪在黄之锋离开讲台后接力发言,说公民广场已有“先头部队”,呼吁市民包围政府总部,其言论被在场警员录影。

周永康则被指爬越公民广场闸口,搬开铁马,与其他市民坐在旗杆处。

裁判官张天雁裁定黄之锋参与非法集会罪有罪,但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罪无罪。周永康与罗冠聪分别被起诉一项参与非法集会罪和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罪,两人均裁定有罪。

按照香港《公安条例》规定,参与非法集会罪最高可被处以五年有期徒刑,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最高可被判处三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