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与几位法官谈及调解。他们一致的反应与我的反感类似,但多了对中国法治进程更深层次的担忧。当然,我们所谈调解,并不关涉目前颇流行的“社会法庭”或“法律超市”,它们属于庭外调解,当事人通过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纷争无可厚非,招致诟病的当然是庭内调解,特别是各级法院确定的调解结案率之硬性指标。完不成者,绩效考核自然受影响类的法庭主持下的调解。

   
无独有偶,在遥远的东欧,罗马尼亚这个从2006年开始实施调解制度的国家,在本年3月2日将原来非强制性的调解制度转为强制性制度,即所有的民事案件和简单的刑事案件均要首先进行调解。详言之,争议各方在诉诸公堂之前,必须进行调解。如果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各方可以请求中止程序3个月来调解。如果一方直接起诉,则法官将要求各方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未果则再行起诉。

   
由是观之,罗马尼亚的调解制度具体操作虽然与中国的有些许不同,整体制度却毫无二致。然而,两者最大的不同却在于制度之价值取向。罗马尼亚的侧重于减少诉讼案件,节约司法资源,中国的倾向于为政治服务,基于调解可以实然地定纷止争、达至真正和谐的单向思维。但是,据有些法官反应,恰恰是调解,会引发当事人的不满。

   
除了不能真正实现和谐目的外,案件调解多了的一个恶果就是:法官的职业能力下降。因为,很多纠纷内含的法律问题随着调解结束而被法官所忽视,长此以往,缺少对法律问题的研究自然影响法官处理法律纠纷的能力。

   
我并不反对调解,反对的是不顾当事人的意愿、和稀泥式的武断调解。

“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