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独家报道武汉暴力砍头杀人事件犯罪嫌疑人胡某持有二级精神残疾证,引发了大众的强烈关注。
“精神病杀人不犯法”
“又是一张免死金牌”
熟悉的声音不绝于耳。
精神病人伤人的事件,比比皆是。受到伤害的人该怎么办?
2016年5月18日,浉河区吴家店镇石板村人何文六(疑似有精神病),连续打死路人2人,打伤4人。
几乎同一时间段,已经退休的广东省人民医院口腔科陈仲伟主任,在自己的家中被人砍成重伤,老医生全身被砍30余刀,不幸身亡,老伴儿也被砍伤。犯罪者同样是一名疑似精神病人。
类似的精神病人伤人案件不断见诸报端,精神病人砍人话题,也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在刑事犯罪中不应当对特定人群与犯罪无关的特征进行格外强调,从而引发不必要的偏见与歧视。不过,涉及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因为关涉更多的社会系统,注定是一个无法逃避的公共话题,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话题。
如果嫌疑人在犯案的时候确实属于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法律基于公平原则无法用嫌疑人不能负责任的行为追究他的责任。
强制将精神病人约束治疗和禁锢貌似可以解决部分问题,然而在历史上,对精神病人的强制禁锢,带来更多的人权伤害,被前苏联这样的国家用来迫害良心人士,登峰造极。
精神病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又不能因为他们有精神残疾所以就否定他们做人的权利,种种不平衡的结果,让人感觉社会无法对受害人保证公平,最终造就了社会上对精神病人犯罪的仇恨。
解决问题的根子在哪里?
根据一个比较老旧的数据,我国重症精神病人超过1600万,住院治疗的不超过12万。
在中国这样一个健康人都寸步难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下,来自困难家庭的精神病人更无生存的空间。这些家庭里,法律指定的监护人往往还要为谋生奔波,根本无从顾及监护精神病人的责任。
贫困家庭的精神病人如果还有暴力倾向,很可能落入两个极端,要么被家人如动物一样禁锢起来,要么被放任在社会中自生自灭。
当这一类型精神病人在无监护情况下游荡于街头时,随时可能出现极端情形危及他人生命。悲剧发生以后,法律既无法对精神病人处以极刑,精神病人家属也无力对受害人进行充分的民事赔偿。
到了这里,似乎只能引用中国的最高大法《没办法》。
如果要突破,精神病人家属的监护责任并不能因为社会保障的不足就可以被放任。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之下,精神病人监护家庭的赔偿责任仅仅参考通用的赔偿条款,并不对监护人责任的大小而附带有惩罚性的部分,因此其赔偿金额往往并不与事实造成的危害相匹配。这样的法律现状,造成了精神病人杀人案件即便进入民事赔偿之后,有经济能力的家庭不觉得有压力,而困难的家庭完全可以用各种借口逃避赔偿。为此,就精神病人犯罪的民事赔偿部分,对有经济能力的家庭,应当引入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极大地提高赔偿责任。
当然,国家的责任依然是首要的,对于贫困家庭而言,国家的精神卫生服务以及救助责任需要强化。保证农村地区的精神疾病患者不再是被隐藏的、被欺凌与被侮辱的,而可以被看见、被理解、被拯救。
同时,从公平的角度而言,即便是经济条件不佳的精神病患者家庭,会失去一个劳动力,同时还需要一个劳动力来照料精神病人,同时失去两个劳动力的家庭,当然会陷入极端困境。然而,有些家庭基于不愿意为被监护人和社会负责,而选择了放任的态度,将危险留给其他人。出事之后,监护人因为贫困的理由而逃避了经济赔偿部分,无异于社会机制对这样的情形已经彻底失灵。
对经济能力不足的家庭,国家和社会的扶持不足需要重视,也不能忽视有些家庭只是为了甩包袱而不照顾精神病人,对此,也应引入如社会服务等惩罚性机制。
精神病人的问题,是全社会机制困境的一个缩影,个人需要承担相匹配的责任部分同样不应被放任。
具体到武汉精神病人杀人这样一起个案中来看,等待未来社会机制的健全过于遥远,眼前能预见到的,更需要增加人与人之间的善意。
如果饭店的老板不因为遇到一个外地人而去欺压,如果社会对于精神病人不是欺凌和侮辱,人能够善待其他人,就有机会减少精神病人因受到刺激而爆发的情况,从而减少精神病人伤人的可能。
回头想来,一群号称身心健康的人,最终需要一个精神病人,来教育他们学会尊重他人,学会尊重公序良俗,真是当下社会的黑色幽默:
见识了神经以后,这个社会精神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