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加强教师职业规范建设,倡导和树立优良教风,增强广大教师课堂教学的神圣感和敬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山大学章程》和《中山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程》精神,结合办学实际,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特制定《中山大学课堂教学“十不准”》,作为我校教师必须遵守的课堂教学准则。
该准则经中山大学2016年第22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
2017年1月4日
中山大学课堂教学“十不准”
第一条:不准非议宪法。
第二条:不准非议中国共产党领导。
第三条:不准传播宗教迷信。
第四条:不准衣不得体,言谈轻率。
第五条:不准歧视、辱骂、体罚学生。
第六条:不准纵容放任学生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不准迟到早退,随意调课停课。
第八条:不准上课期间使用电话。
第九条:不准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教辅或商品。
第十条:不准酒后进入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