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 | 微思客撰稿人

社会有共识:警察权应受规制。不然,个体将面临现实危险。

比如,警察与色情足浴店勾结,“设伏抓嫖”,事后分赃。公民接受性工作者服务时,可能落入“钓鱼执法”陷阱。(2014)临潼刑初字第00180号

若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涉案人拒捕,警察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制服,但超出必要限度,可能致人伤害甚至死亡。(2014)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6号

在无特定目标及线索来源情况下,警察违反法定程序,与无办案资格辅警侵入私人住宅,暴力制服所谓“嫌疑人”。(2016)鄂0102刑初18号

也有可能,公民在游行示威时因妨害公务遭拘捕,被押解警察报复性殴打。香港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980號

警察负担的部分职能高压高危,个体长期身陷办案压力,直面社会矛盾,难免有戾气。细究违纪或职务犯罪原因,可归咎于案件指标管理体系、情境压力下的个体失控、付出与所得不符的怨气等等。

尤其在处置群体事件时,警员受行政命令驱使,直面游行民众。“执行命令”与“表达诉求”两种颇具正当性的行为动因直接对撞,又在充斥恐惧、愤怒、激动、紧张等诸多复杂情绪的情境中,个体恐难保持平日和善状态,最终导向小范围暴力冲突。1

香港警察处置“占领中环”运动,可能经受这样的状态。这也成了香港警察员佐级协会等四个警察协会组织力挺七位涉事警察的理由。

七位警察做了什么?

区域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10月15日凌晨约2时45分,警方执行“日峰行动”清除“占领中环”运动示威者,曾建超将液体倒往执法警察身上,被数名军装警务人员制服,锁上手扣后交予第一至第六被告押解离场。途中曾被面孔向下抬起。

六 位被告未将曾抬上押送车,而是抬至龙汇道政府大厦泵房东变电站北面(此时第七被告与他们会合,协助押解)。曾被扔在地上,数名被告人桶他、踩他、踢他。期 间,第一和第二被告身为高级警务人员,袖手旁观。曾建超受袭击,造成面部、颈部左侧、左侧肩膀和锁骨、左侧腹脇和右侧腹脇伤势,以及胸部和背部部分圆形微 红瘀伤。

曾被押解回中区警署,又遭第五被告两次掌掴。2

图片来源youtube.com/watch?v=uM-fHqo8XQ0

法院判决一至七被告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罪名成立,第五被告普通袭击罪罪名成立。

对比兰州榆中“和平派出所民警暴力执法,用警棍殴打大学生”一事。

吴 义与人冲突,民警到场调解,吴义朋友在旁拍下警察粗暴执法画面。民警带两人回派出所,要求交出视频,遭拒后用警棍打两人屁股,扇了几十下耳光,“不准叫出 声,叫一声加5棍”。事后督察部门调查,认定情况属实,先行对涉事民警采取禁闭措施,“县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做进一步调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不过,遍寻 网络,似无进一步处理结果通报。

两起事件,涉事警察均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也造成他人身体实质伤害。两相比较,大致明白,即便在内地,警察若有类似行为,至少涉嫌违纪;若造成严重伤 害,甚至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滥用职权罪。香港社会有关七警案争议,也主要聚焦量刑是否过重的问题。声援方仅将“占中”清场警员疲累、个人受辱等作为抗辩 理由,并不否认警员行为不当。

端传媒记录一位警队高层想法,“老实说,七子做了什么,大家心里有数,只不过大家恐惧 会成为下一个。”他解释,近年社会气氛两极,警员执勤时往往要面对示威者指骂,要控制情绪并不容易。“大家都怕自己会爆(控制不了情绪),成为下一个七 警,毕竟我们都是人,我也怕自己会爆。”3

然而,内地舆论却一边倒强撑七警。

人 民日报海外网“侠客岛”发表《警察入狱,“占中”者笑了,可香港未来呢?》,文中截取事实,仅描述曾建超示威时向警察泼洒液体并拒捕,以此论证警方执法正 当。但在判决认定事实中,警方以必要暴力制服拒捕者并无争议,关键是,制服曾建超后,押解警察有意将其带至变电站角落踢打报复,这才是不当之处。随后,评 论引入对“占领中环”、香港外籍法官,乃至普通法系判例法传统的质疑,由此树起“敌对”双方——在内地语境中,由于舆论刻意塑造,“占中”未经充分检视, 被当然视作动乱,而文中对“外籍法官”、司法殖民化的简陋描述,又恰好迎合“民族主义”情绪。

共青团中央《香港七名警察被判引发巨大争议的背后》一文,大体依循相同路径。“占中”、外籍法官、殖民化等论述杂糅,温炖出一锅义愤填膺的浆糊。

评论者做了几个惊险跳跃。

1.未基于事件和裁判文书谨慎评价警察行为是否正当,直接否定判决;

2.判决主要评价变电站袭击这一情境,评论者直接引入前因“占中”,问题是,即便被害人先前行为违法,在变电站,警察将其制服后的殴打行为就正当了吗?

3.评论认为,外籍法官=公正存疑,且不论外籍法官在维系香港发达法治社会的作用,谨慎的评论理应梳理该制度源流、近年变迁,以及在香港法官群体的实际占比;4

4. 评论忽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司法制度的规定,以及中央政府对香港法制传统的尊重。比如第八条提及回归后普通法及衡平法的延续,第八十四条规定 可以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区的司法判例,第九十二条订明香港法官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终审法院亦可根据需要邀请 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以临时方式参加审判(第八十二条)。5

5. 警察因职务行为涉罪受追诉,可作为司法独立与否的试金石,此时司法既面对民众舆论压力,也受强势权力部门干扰。评论者或该坦诚反思,若内地发生类似事件, 警察的不当行为,能否获得公正评价?政法委领导下的公检法,是在统筹下协调配合、息事宁人,抑或实现有效的监督制约?

其实,民众期待警察权受规制,并非漠视作为个体的警员付出。只不过,现代国家可能都面临一个问题,维持社会秩序需赋权警方,又须提防警权过大或滥用。

人性有缺。限制警察权规范常给执法带来“不便”,执法者偶尔会为省时省力规避限制,有时也为遮掩不那么规范的行为。这一点,中外警察别无二致。公众质疑警权滥用时,媒体评论常类比美国警方“蛮横”执法,且不说比较准确与否,若失职滥权,错的就是错的,不论中美。

不同限权方案效果不一,规避难易不同。最弱的是宣教式文件、口号,最强的是执法影像记录,比如执法、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影像记录警察执法动态,即是堤防警权滥用,也为保护警察个体权利——若在执法中采用必要暴力,即便面临控告,也有据可查,理直气壮。

现 实中,警察执法并非一直处于强势地位,在不同情境有强弱。而执法有强制属性,有强制可能就有反抗。警察有警械或配枪防身,妨害公务违法涉罪——诸多工具、 规范确立警察权威,确保绝大多数情形下的个体安全。而且,若涉嫌违纪犯罪,暴露于公众非议,有时还有同僚声援,上级维护。

香港区域法院判决七位涉事警察罪名成立,警队同事感到不忿、委屈,上街集会声援,香港警务处和警察协会站出来挺七警,承诺支持上诉,照顾家属,以此安抚众人,稳定警队。

组 织有生命,保持稳定是内在机制。若外部环境骤变,求稳的组织容易失措,往往下意识自我保护。个体理性有限,组织也是,全局观不如人工智能。它以科层结构和 行政命令驱动自身运转,为了运转稳定、有效,成员的自愿服从、成员间稳定合作关系尤为重要,为此,它必须为成员谋利,并提供全方位支持和保护。6

具体到警队,一些警员认为警队提供全方位支持和保护理所应当。但是,这种“大哥”式保护,不免令人担忧——“大哥”可能在你违法涉罪时护短,也可能在舆论或政治压力过大时献祭你的事业与自由,以确保组织稳定、道德正当或部分高层官帽不丢。

组织说,相信它——别轻信,不靠谱。唯有法治,唯有司法独立,值得信赖。司法公正审视,你若做错了,不必过度承担责任,替体制扛下它那份过错;你若没错,不必在民众或政治压力下妥协,让渡权利和自由,这难道不比警队“大哥”式护短正当、靠谱,有益声誉?

警察应当比普通人更尊重司法,更维护司法独立。

参考资料

1. 参考[美]兰德尔.柯林斯著、刘冉译:《暴力——一种微观社会学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6;

2. 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980號判决书新闻摘要,香港司法机构网站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 /common/rv/rv.jsp?page=5&EX=&L3=2015&L2=&L1=DC& AR=0_2#A0_2;

3. 端传媒:《香港警队高层:撑“七子”,因为恐惧自己成为下一个》,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70226-hongkong-police/;

4. 参考林峰:《“一国两制”下香港“外籍法官”的角色演变》,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5期;

5. 参考马道立:《香港的普通法制度: 一名香港法官的个人意见》,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 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三) 在北京国家法官学院所作之演辞 ,http://www.hkcfa.hk/filemanager/speech/sc/upload/165/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北京国家法官学院演 辞.pdf;

6. 参考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2(2016.1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