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的元旦,现在美国硅谷生活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4级博士生罗茜茜实名举报,称在校期间受到其副导师、北航教授、长江学者陈小武性骚扰。罗茜茜根据初步搜集的信息,认为至少涉及到6位女生。校方回应称在调查核实,已经暂停陈小武的工作。
刚过去的2017年,性骚扰和性侵是重要的年度关键词。
4月,台湾地区作家林奕含自杀,她生前的处女作《房思琪的初恋乐园》疑涉及她自己在17岁时被补习老师性侵的经历,她多年来患抑郁症疑也与此有关。5月北京电影学院的阿廖沙(化名)称遭到班主任父亲的性侵,并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排挤。事后各方说法相差很大,但目前还没看到调查结果。7月,电子科技大学通信学院张翼德老师被指多次利用考试成绩和保研名额威逼利诱女生,目前学校还未进行调查。12月,经过学校调查,南昌大学老师周斌涉嫌性侵女毕业生,被解职,试图阻止受害女生曝光的院长也被解职。
在美国,10月,好莱坞著名制片人哈维·韦恩斯坦被控多年来性骚扰、性侵甚至强奸多名女性。随后,韦恩斯坦被以他自己的名字命名的制片公司开除,被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和其他行业协会除名,刑事调查也在进行中。11月,美国奥运体操队的前队医拉里·纳萨尔就七项性侵妇女和女孩的指控认罪。截止12月底,又有50多位有社会名望的人将被起诉。
揭发与反对性骚扰的网络运动,带着“我也是”(#MeToo)这个关键词,在世界各国爆发与传播,影响了近百个国家的上千万人,但这个运动在中国并没有引发太多影响。
无论在学校、职场,还是其他场合,性骚扰问题已经越来越多凸显出来。围绕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思考些什么呢?
什么是性骚扰?
你觉得下面的哪些行为很可能构成性骚扰?
A 公司某重要客户在饭局上常有意无意对小珍做出搭肩膀、握着手、手放小珍大腿上等行为,每次仅持续三五秒,但多次发生,还常夸她漂亮、身材好,小珍觉得很不舒服,不想再参加饭局,不过领导都说这些行为不严重,让她不要得罪大客户,否则拿不到年终奖金
B 中午同事们一起吃饭,两三个男同事常讲些有明显性暗示的黄段子,其它人哄笑,小珍明显觉得不适,但又觉得这些黄段子毕竟没有只针对自己,不敢抗议
C 单身的教授持续发微信告诉女学生小珍,说她很美,很想她做自己的女朋友,小珍明确拒绝后便没有再回复教授的微信,但一直很担心焦虑,不过期末考试时间还没到,除了持续收到消息,还没感受到“具体的惩罚”
D 大学选修课的讲师当面几次向小珍暗示,希望建立特殊关系,小珍没有同意,这门课期末考试中,小珍得了59分,很多简答题得分很低,小珍觉得这和拒绝讲师有关系,但又很担心没有证据
E 小珍还处在实习期,直属领导多次发微信提出性要求,并提出同意就可以转正,小珍很害怕,但很想得到这份工作,所以同意了。两年之后,小珍觉得很后悔,希望曝光领导当时的行为
F公司某男同事给小珍发送了好几次自己只穿着内裤的照片,两人之前也没有任何暧昧关系。小珍害怕冲突,一直没有回复。两人在公司座位很近,小珍很怕和这个男同事打照面,不得不早来晚走
G 24岁的小王被公司的姐姐们戏称为“小鲜肉”,其中几人常有意无意摸着他的肚子和手臂,夸赞他的肌肉,小王心里很不情愿,又怕得罪人,用半开玩笑的口吻和这些姐姐们说过几次,“不要这样啦!”但朋友都说他是身在福中不知福
H 公司新来了年轻同事小雪,在开放办公室里,领导经常有意无意的把手搭在小雪腰上、腿上、肩膀上,能看出小雪在避让,也听说小雪并不愿意,作为同事,小珍对领导在公开场合的这种行为感到非常不适,希望向人力资源投诉,但同事说小雪自己都没有反抗,这事就与小珍无关
在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2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但法律对性骚扰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
对性骚扰的界定在国际范围内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也是有些共识的。
以美国的法律为例,性骚扰违反了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根据美国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简称EEOC,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执法机构),性骚扰被界定为[1]:”不受欢迎的性举动,性要求和其他与性有关的言语或身体碰触,这些行为会明显或潜在的影响个人的工作,不合理的影响个人工作的表现或者形成一个具有威胁性的恶意的或侵略性的工作环境。”
(“Unwelcome sexual advances, requests for sexual favors, and other verbal or physical conduct of a sexual nature constitute sexual harassment when this conduct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 affects an individual’s employment, unreasonably interferes with an individual’s work performance, or creates an intimidating, hostile, or offensive work environment.”)
除了工作领域,美国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条也规定了任何年龄段的学生都有免于性骚扰的权利,学校有保护学生和建立制度的义务。近些年,相关法律也扩展到工作和学校之外的关系,例如受到保险推销员、医生、法律顾问等人士的性骚扰。这些情况下,对性骚扰的界定和上述定义是类似的。
当然,中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不太可能完全照搬美国法律。但美国的法律,或许能帮助我们每个普通人深入反思性骚扰行为本身。
EEOC进一步说明:“男女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也可发生在同性之间;骚扰者可能是受害者的直接领导、其它部门领导、同事、或非同事;受害者不一定是性骚扰的直接对象;未必要遭受直接的经济损失;骚扰者的行为必须是不受欢迎的。”
从定义来看,虽然其中涉及到一些主观判断,但除了上面已经列出的几点说明,还值得注意的是:
1)性骚扰常常涉及不对等的权力关系;
2)当事人自己的感受和意愿是至关重要的,应该被充分尊重;
3)可能以语言或行为的方式;
4)不受欢迎的并不限于性行为、触碰乳房或臀部,也包括令人不适的搂抱和触碰;
5)可能只导致潜在的影响,而不一定是实际发生的影响;
6)影响当事人工作、表现或造成恶意的工作环境都可判定为性骚扰;7)当事人是否单身、地位、性别、年龄、是否为正式员工,这些因素都是无关的。
这样看来,虽然上面列出的A-H这些情况在实际诉讼中未必会被判定为性骚扰,但它们大体都符合美国法律对性骚扰的界定,是值得警惕的行为。
这些现象在工作和生活中如此常见,以至于很多人可能还没重视这些言行的危害,自己可能也成了性骚扰的实施者或受害者。
简单来说,可能有这几方面的原因:
-制度因素:学校、公司和政府缺乏相关的具体制度,包括预防(例如培训)、接受投诉(设置接受过培训的专人专岗)、惩处(对相关责任人)、记录(必要的信息记录)和善后(更正受害人得到的不公正对待、提供心理支持或其他必要帮助、履行保密等义务)的工作。 而且很多机构的权力过于集中,使得某些学校老师和公司领导成为决定学生和下属命运的主要甚至唯一的人。
-社会因素:依然存在对受害人的误解和污名化,导致受害人责备自己、觉得羞辱、不愿意发声。而且很多人对性骚扰和相关法律缺乏基本的理解。
-法律因素:立法和执法中的问题,以及性骚扰问题本身的法律复杂性,导致报案率低、胜诉率低。
人们可以做些什么?
每个普通人可以做些什么?
网络上很多呼声,期望受害者勇敢的站出来,坚持对抗各种压力。那些真的站出来的受害者是值得我们敬佩的,但在制度还未建立、社会还充满歧视的环境中,我们虽然可以鼓励站出来的行为,也要理解,而不应该谴责那些沉默的受害者。
更重要的或许是:
-呼吁建立制度:你所在的学校或公司,有没有和性骚扰有关的制度?如果没有,可以联合更多的人给母校写信,倡议学校建立相关制度。北航事件后,一些北航学子联名发起了“致北航校领导钧鉴的公开信”,提出6点具体的,关于学校建立相关制度的呼吁。这种做法非常值得肯定。西安外国语大学毕业生何息向母校写信建议尽快建立相关制度,已获得校长的认可。这是更负责任的、促进学校进步和发展的行为。
-呼吁相关法律改革:尤其是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士,从推动法律改革,到普及法律教育,可以做些什么?
-反思自身的言行:你理解性骚扰的概念吗?你对受害者持有偏见吗?你是性骚扰的实施者吗?不要简单地认为男性就不可能是受害者、女性不可能是实施者。特别的,如果你过去或者现在遭受了性骚扰,做为受害者,你应该意识到,错不在你。你应该了解自己的基本权利,以及可能的维护权利的方式(看看C计划的文章:姑娘们,应该向邪恶的咸猪手认输吗?)
-避免立场先行:很多人对母校、自己所在的公司有深厚的感情,不希望出现任何负面的新闻,甚至劝阻受害人息事宁人,大事化小。这种行为是有问题的,重要的是非,应该要比个人的颜面更重要。
更重要是建立相关制度:即使没有法律的要求,雇主和学校也有保护员工和学生的责任,应该建立相关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上文提到的,从预防到善后的各项措施。美国的EEOC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例如:雇主应该向雇员明确,机构对性骚扰是零容忍的;应该提供持续的培训;建立安全、有效的投诉机制,采取及时的、合适的行动。
愿我们一起推动,为了每个人,能够在一个更加安全的环境中,学习、生活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