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8日发表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媒体一片欢呼,宣称因“玩具枪”坐牢的故事要结束了。但是,长期呼吁废除玩具枪入罪的微博@蒙冤玩具枪 认为:

 

最新司法解释,还是有很大漏洞和问题!1.8焦耳/平方厘米不废除,全国法院判决又是不一样!我们全国BB玩具受冤者要求无罪!

 

热衷于歌颂“法治进步”的中国媒体,似乎忘了数以万计的玩具枪蒙冤者尚未得到清白,甚至仍在继续服刑。这篇呼吁终结十年假枪真罪的文章说:

 

公安部数据显示:仅2011年至2015年,全国就“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近年来,收缴成百上千上万“枪支”的报道不断,中国的枪支泛滥似乎比哥伦比亚、叙利亚还要严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输入“菜刀、杀人”结果为7942个,而输入“仿真枪、杀人”虽然找到144个结果,尚无一起因仿真枪致死的案件,假枪真罪重刑与其真实的社会危害性极不相称;它使得民众不得不远离枪形物,从而窒息相关产业,剥夺了生活娱乐自由,降低了公民军事国防素养;它让司法机关成为公安部标准和文件的奴隶,机械司法频频作出背离常识甚至自相矛盾的裁判让司法蒙羞。

 

@蒙冤玩具枪 不久前也在呼吁 中说:

 

……十数万军迷一夜之间沦为阶下囚,他们有政府官员,企业老板,企业高管,私营业主和公司职员。但太多人因为玩具枪变成真枪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有些家破人亡,有些妻离子。……

 

相关阅读:

https://twitter.com/Caviarokok/status/974271138757976064

 

为玩具枪冤案抗争的网站及同名微博《我要法网》曾发表文章,列数公安部及“两高”在假枪真罪的违法行为。中国数字时代转发如下——

 

公安部在假枪真罪的十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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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0年四个差异巨大的标准

1、违反宪法第五十八条、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九十条,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僭越立法权,侵犯审判权全国人大和常委会才具有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以及公安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8焦耳/平方厘米不仅在于确立公安机关技术鉴定的行业标准,更是在确立法庭认定刑法枪支的普遍规则,也为自己的刑事侦查权扩张谋取私利,严重侵犯立法权、审判权。

2、违反《立法法》第八条。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罚;”,以推荐性行业标准和内部文件划定枪与非枪,罪与非罪显然越权。

3、违反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公安部以文件和标准“将假枪被变成真枪”及“公民被变成罪犯”有违此条。

4、违反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1.8焦耳/平方厘米枪形物只能30厘米打伤眼球,将这种毫无致伤力的2支假枪当成至少50米内打死人真枪定罪量刑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叫嚣假枪真罪有理的三大谬论

5、违反《刑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刑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1.8焦耳/平方厘米来源于公安部内部文件和推荐性标准,违反者根本不是违法,何谈犯罪?刑法枪支应具备至少50米有效射程内一枪毙命的“致死”本质特征,在30厘米处射伤眼球不在此列。

6、违反我国政府于2002年12月9日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附的《枪支议定书》第3条(a)条。其规定“枪支”系指利用爆炸作用的任何发射、设计成可以发射或者稍经改装即可发射弹丸、弹头或抛射物的便携管状武器。

7、违反《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是枪支的内在本质特征。虽然枪支管理法扩大了枪支的动能类别,但其仍要求必须具备“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本质特征。枪支作为致命武器,其使得有生目标失去战斗力的动能为78焦耳。1.8j/cm²是30厘米致眼球轻伤底限,与立法标准相差154倍。

8、违反标准化法第十四条。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1.8j/cm2的标准也只能是在生产领域参照适用,公安部却反复强令推行于刑事司法领域,严重违法。

四级法院七年七审王国其案获得赔偿43.4万元

9、违反《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第12条、第29条。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香港法例规定枪械标准是2焦耳动能,按6mm直径弹丸换算其比动能为7.07j/cm2,公安部推出仅相当于香港1/4的1.8j/cm2标准,公安部居然说成参照,且未依法公布及备案。

​​10、违反《公安部关于对彩弹枪按照枪支进行管理的通知》(【公治[2002]82号】,自相矛盾相差154倍。彩弹枪属于仿真枪的一种,也属于非制式枪支。该通知认为《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枪支的动能标准是78焦耳,即枪支致伤力标准具有唯一性。其后出台相差154倍的1.8焦耳/平方厘米标准自相矛盾。

 

最高法最高检在假枪真罪中的十大违法行为

 

一、最高法院的六大违法行为:

   1、参与出台1.8焦耳/平方厘米标准。公安部称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征求了最高法有关部门的意见,最高法有关部门居然同意,对该枪支标准出台负有责任。

2、对于法定刑以下核准案件无法律依据退卷。2013年4月,广州中院对王国其案再审改判,将原十年有期徒刑改四年对于广东高院的核准申请,该院依法只能核准或发回重审,但其却选择将案卷退回广东高院,由广东高院撤销一、二、再审判决,这一做法没有法律依据,逃避了最高法院的核准职责。

3、出台未公开批复剥夺上诉权。2014年11月26日,越秀区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诉。王国其上诉广州中院认为撤诉理由虚假要求必须实体判决无罪。在广州中院上诉审理中,最高法院出具至今未公开的批复,称由于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裁定不涉及上诉人王国其实体权利、诉讼权利的处分,因此,不属于可以上诉的刑事裁定。随后案件发回重审,越秀区法院再次允许检察院以上述理由撤诉,并不再接受上诉和申诉。根据法律规定,上诉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

4、与最高检联合出台“仿真枪”含义混淆的走私犯罪司法解释。走私犯罪司法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五条第一款:“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但该条第二款却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同样是“仿真枪”怎么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和“走私武器罪”两个罪呢?难道仿真枪也会玩变脸?!!原来,第一款中的“仿真枪”是指公安部规定的“0.16J/cm2<枪口比动能<1.8/ cm2的”严格意义的仿真枪,这种仿真枪是不可能超标鉴定为所谓枪支的,也就不可能构成所谓走私武器罪,达到一定程度只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而第二款中的“仿真枪”又摇身一变为类似枪支的枪形物的统称,即为仿真枪形物。最高法院参与了公安部标准的出台过程,却在自己的司法解释中出现低级错误,实在令人不解。

5、将均价20.49元/支的仿真枪认定为武器,核准何朝斌法定刑以下处八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且多次申诉拒不受理。2012年11月,广州黄埔老港海关查获何朝斌出口的枪形物数量为12691支,其中388支枪口比动能值在1.83-5.66j/cm2之间,被认定为非制式枪支,广州市检察院以其构成走私武器罪起诉到广州中院,并建议判处无期徒刑,其总价款为26万元, 每支价格仅为20.49元。一审以无主观故意判决走私武器罪不成立,二审在法定刑以下改判八年期徒刑,最高法院予以核准。2016年4月29日向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出申诉,该院拒不理睬。

6、未能履行审判监督职责,致冯昕等案超期羁押。冯昕因从香港入境34支合法仿真枪被以走私武器罪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八年,经四次审理后报最高法核准,最高法院以广东高院未经审委会研究为由发回重审。广东高院审委会多次研究又一年既不取保也不判决,据说必须等到最高法院出台新规才能处理。对于各地法院纷纷以公安部内部文件和推荐性行业标准为依据认定刑法枪支十年未能纠正。

二、最高检察院四大违法行为

    1、参与出台1.8焦耳/平方厘米标准。公安部称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征求了最高检有关部门的意见,最高检有关部门居然同意,对该枪支标准出台负有责任。

2、同上述最高法一样,出台“仿真枪”含义混淆的走私犯罪司法解释。

3、对上述何朝斌案裁定的申诉,拒不受理。

4未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各地检察机关纷纷以公安部内部文件和推荐性行业标准为法律依据认定刑法枪支审查起诉,十年不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