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女权之声公开发布了给新浪和腾讯的诉状,正式对两家平台无端封停女权之声账号一事提起诉讼

根据女声提供的快递单号,可查询到诉状已被分别位于北京、深圳的两家法院签收

女声果然在实践“就在这里哪也不去”的承诺。

女神迫不及待地把诉状原文搬运过来,大家拼命往下划手机即可看到。


清明节当天,距女权之声非正常封号已近一个月,新浪微博和腾讯微信仍未就该事件给出任何合理解释!

没有一丝丝防备,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新浪和腾讯就这样擅自封停一个正义的良心号。

女声对此表示坚决不接受!我们此次诉讼的诉求如下:

1. 判令被告(新浪)继续履行《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允许原告注册的“女权之声”的新浪微博帐号正常使用

 判令被告(腾讯)继续履行《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允许原告注册的“女权之声”的腾讯微信公众平台帐号正常使用;

2. 判令被告(分别)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元;


3. 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道歉;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月4日,女权之声已用EMS向新浪微博和腾讯微信所在地的法院发去起诉书,希望新浪微博和腾讯微信能给女声一个合理的答复,并归还“女权之声”账号!

四月飘雪,女声含冤。

女权之声编辑部再次就次事件敬告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及相关其他责任方:

我们现在、立即、马上,就要拿回本来属于我们的@女权之声 账号!

为社会公义呼喊的正义之声不能被销声!

为女权发声,消除性别歧视,反对家庭暴力,反抗性骚扰,我们一刻也不能等!

(诉状全文往后拉)

附:诉状全文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7层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
联系电话:010-58983078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允许原告注册的“女权之声”的新浪微博帐号正常使用;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元;
3. 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道歉;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提供互联网微博客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见证据2),原告是被告的微博用户,注册有“女权之声”的微博帐号,原告现居住在北京(见证据1)。被告在其微博网站有公布《微博服务使用协议》(见证据3)。

2018年3月8日,原告发现本人注册的“女权之声”新浪微博账号需要激活账号;2018年3月9日,在手机微博客户端点击激活后输入申诉邮箱、提交,提示说48小时内以邮件方式反馈结果,后一直未见回复,同日拨打客服电话咨询未果(见证据4、5)。

2018年3月12日,原告收到新浪客户服务中心的短信回复:“尊敬的微博用户:您好!您所反映的账号异常的问题经我们核实是由于您的操作违反了根据《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及《微博举报投诉操作细则》‪http://service.account.weibo.com/roles/guiding 中的相关内容和相关规定 ,对账号进行了处理,且无法恢复。给您带来的不便请您谅解。【新浪】” (见证据4)原告随后再次向微博客服打电话,要求说明封停原告微博账号的有害信息的内容和原告违反《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的具体条款,但被告知无法查询(见证据4、5)。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微博服务提供商,无故封停原告微博账号的行为,属于违反《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的违约行为,依据《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第8.1条(如因微梦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用户造成损失,微梦公司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11.2条(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原告向你院起诉,望依法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附:诉状全文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联系电话:0755 86013388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允许原告注册的“女权之声”的腾讯微信公众平台帐号正常使用;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元;
3. 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道歉;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微信公众帐号服务是被告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发布、客户服务、企业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见证据2)。原告是被告的微信用户,注册有“女权之声”的微信公众帐号(见证据1)。原告现居住在北京。被告在其网站有公布《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见证据3)。

2018年3月9日,原告发现“女权之声”微信公众帐号被通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你的账号已被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永久屏蔽,违规内容:《最强妇女节过节指南。》”(见证据4);该文章于3月8日被删,删除理由为:“接相关投诉,此内容违反《中华人们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原告发现,微信公众平台没有相关客服申诉渠道,所以无从得知违规的具体有害信息内容。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发布互联网技术服务方,无故封停原告微信公众帐号的行为,属于违反《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的违约行为。依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第14.4条(若你和腾讯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你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原告向你院起诉,望依法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