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林:表达自由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 2010年4月16日 后者如美国,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沃伦·伯格在1980年的“里士满报业公司诉弗吉尼亚州案”的意见书中认为:个人获取信息与他人观点的“知情权”是从宪法第1条修正案“言论和出版自由”条款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宪法权利,表达自由也意味着某种听取的自由。 … 所在分类:公民博客标签:和谐,舆论监督,自由,知情权,出版自由,河蟹社会 相关文章 【CDT关注】“谁,还能告诉他们,他们的世界并不只有一个被中共当局编写的版本?”(外二篇) 【重温】张赞波|写给富察的一封信 【CDT关注】WOMEN我们|消失的台湾出版社总编辑 【CDT报告汇】哨兵实验室:中国当局利用私营网安公司进行敏感词审查(外二篇) 剡溪小北|暂停更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