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政法委通告:建立不孝行为“黑名单”制度,将10类不孝行为纳入个人信用惩戒范围,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并向社会公开,不得享受信贷、教育、就业、产业奖补等政策。
10类“不孝行为”包括子女居住在新房、楼房等安全住房中,任其父母及家中老人居住在旧房、危房中,致使老人日常生活出现困难等情形的;子女有条件但违背老人意愿与父母及家中老人分户另过,把赡养责任推卸给政府、社会组织等情形的等等。
东乡县人民法院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
东乡县公安局
东乡县司法局
关于依法打击整治忤逆不孝行为的
通 告
“百善孝为先,家和万事兴”,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尽孝是每个公民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全县上下深入推进平安东乡、法治东乡建设,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依然发现一些逃避履行赡养义务和责任的现象,导致一些老年人生活困难、住房安全无法保障,败坏社会风气、扰乱公序良俗,影响全县脱贫攻坚工作顺利推进。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传统美德,着力营造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根据《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坚持“德治与法治、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东乡县政法机关决定通过法制教育、司法督促、联合调解、信用惩戒、治安处罚、依法打击等六个层面的工作,对十种忤逆不孝的不良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整治。具体通告如下:
一、打击整治忤逆不孝行为的十种情形
(一)子女居住在新房、楼房等安全住房中,任其父母及家中老人居住在旧房、危房中,致使老人日常生活出现困难等情形的;
(二)子女在婚前婚后以各种理由或借口提出不愿履行赡养义务,或者隐瞒个人及家庭实际状况,对老人生活不管不顾等情形的;
(三)霸占父母及家中老人“一折通”、医保卡、社保卡、银行卡等理财工具,将政府发放的补助金、养老金据为己有等情形的;
(四)子女众多但在赡养父母及家中老人的义务上互相推诿、纷争不断,致使赡养责任落空,父母及家中老人生活出现困难等情形的;
(五)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父母及家中老人钱财物品和积蓄收入等情形的;
(六)鼓动煽动、教唆恐吓驱使老人到党政机关和基层组织索要、套取国家惠民政策或扶贫政策,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要挟当地政府、帮扶干部等情形的;
(七)子女有条件但违背老人意愿与父母及家中老人分户另过,把赡养责任推卸给政府、社会组织等情形的;
(八)父母及家中老人因病住院治疗,子女有能力却拒绝支付或故意拖欠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等情形的;
(九)以各种理由或借口推诿扯皮,并长期恶意不探望探视父母及家中老人,致使老人生产生活出现困难等情形的(根据当事人经济状况、身体状况、距离远近、年龄大小、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界定);
(十)侵占老年人房产、财产,对老人进行歧视、侮辱、打骂、伤害甚至虐待、遗弃等严重违法犯罪情形的。
二、打击整治忤逆不孝行为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三)《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依法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四)《继承法》第七条规定: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六)《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条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打击整治忤逆不孝行为的方式和方法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行为,由基层组织、包村包社干部或司法干警上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督促提醒及时改正,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二)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由基层政法干警上门开展法制教育,进行法治训诫并下达训诫通知书,限期改正;
(三)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侵犯老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基层调解组织和乡镇包村工作组、驻村工作队、村社帮扶干部和司法干警上门开展联合调处,督促子女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四)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经法治教育、警示训诫、现场调解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金;
(五)情节较为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协助老人依法起诉子女,老人没有能力起诉的,由村(居)委会代为起诉;同时,政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依据诉讼结果,建立不孝行为“黑名单”制度,将其纳入个人信用惩戒范围,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并向社会公开,不得享受信贷、教育、就业、产业奖补等政策;
(六)情节十分严重涉嫌犯罪的,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主动侦查、检察机关加强审查批捕、法院依法审判;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由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协助老人依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依法审判。
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