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to by Samantha Sophia on Unsplash之前写过一篇批评比烂逻辑的文章,指出(或许是潜在地指出)这种论证方式本质上是不想干谬误的变种。无奈比烂逻辑实在是深入人心,总是被人们不自觉地运用还自觉挺有道理。
不过没有关系,因为在某些语境下,作为对比对象的那个「烂」其实也没那么烂,即使承认比烂逻辑是有效的,依然可以证明对方论证的缺陷,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达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戏剧性效果。
近期在互联网尘嚣日上(或者说早已广为流行?)的「发生在美国」论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种理论的论证模式如下:
命题1:H地警察对P1人群做了A
命题2:美国警察对P2人群做了B
命题3:B的性质比A恶劣
结论:H地警察的A行为是正当的。
这个逻辑类似「他比你更饿,所以你吃饱了」。不过退一步说,即便 我们承认这个逻辑大体上是有效的,这个论证依然是有缺陷的。
正义原则第一条:相同事物相同对待(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卷三1131a10 – b15)。将这一原则应用到当前的场景中,我们会发现只有当P1人群(命题1)和P2人群(命题2)有相似之处时,手段A和手段B才有可比性。如果P2人群的性质比P1人群的性质更恶劣,那么相应地,采取比手段A更恶劣的手段B的正当性便可以初步得证(prima facie)。
诉诸纯洁谬误,又名「没有真正的苏格兰人」
想像一位名叫 Hamish McDonald 的苏格兰人,坐下打开他的《格拉斯哥先驱晨报》,看见一则新闻“布莱顿色魔再度犯案!”他震惊地说:“没有苏格兰人会干这种事!”隔天他又打开报纸,看见新闻描述一位亚伯丁人更残暴的行为,相较之下布莱顿色魔还算是个绅士。这显示 Hamish 的想法是错的,但他会承认吗?似乎不会。这次他说:“没有‘真正的’苏格兰人会作这种事。”
人群P1与P2的实质相似性是进行比较的前提,但即便这个前提得到了满足,这套「发生在美国」的说辞依然有缺陷。看向另一组比较对象,手段A和手段B,我们会发现这种比较是不全面、不充分的。一方面,采取某种手段的社会环境和政策背景没有被纳入考量范围,例如美国个人可以合法持枪,而这种社会背景可能影响警方的决策;另一方面,采取某种手段的后果(尤其是法律后果)在这个模型中亦被忽视了:即便确实使用了过度暴力,政府可能依然要在日后为此付出(法律上的)代价。
起因:反对越南战争
持续时间:3天
示威者行为:在公园里搭帐篷,听摇滚,吸笑气,hit and run,阻碍交通
警方行为:大规模逮捕,催泪弹,detention camp
逮捕人数:12000
后果:12000 人除 79 人受检控外其余全部释放,被捕者提起集体诉讼,获得一百二十万美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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