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性骚扰的历史应会和性骚扰本身一样久远。但直到大约百年前,性骚扰和反性骚扰,都被认为是个人的事情。妇女运动特别是女工运动开始将反对“调戏妇女”作为一项目标。20世纪70年代以来,妇女运动使它成为各国日益重视的安全问题和公共政策议题。1990年代的重视妇女权利的国际大背景,特别是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作为历史上最盛大的一次妇女问题会议,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很多新的话题,性骚扰由此开始从权利的视角得到审视和讨论。

2018年全球#Me Too潮涨潮落之际,中国的反性骚扰运动屡仆屡起。回首20多年来的历程,能看到一个个里程碑式的事件,记录着性别平等的进展和曲折。本文以性骚扰个案为视点,从政策法律和机制推进的角度,对这一漫长过程进行分阶段的梳理,以期鉴往知今,启迪未来。

1994-2005

看见性骚扰

在当代中国看到“性骚扰”的存在,并命名、入法,历时超过十年之久,得益于一个个当事人、专家和立法者的持续努力。

1.1 先行者走出第一步

1995年,“性骚扰在中国的存在”被揭示出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人员唐灿同题发表研究报告,披露1992年下半年到1994年上半年在北京、上海、长沙、西安对169名女性和40名男性的调查结果——84%的女性遭遇过12种性骚扰形式中的至少一种, 63%遭遇过两次以上,90%的女性知道身边有别的女性遭遇过性骚扰,约48%遭遇过男同事、男领导以性事为内容的玩笑、谈论和辱骂,70%在公共场合遭遇过陌生男性的抚摸、搂抱或以性器官触碰。

1998年,首次提出立法建议。(……此处删除了具体立法建议的背景与内容)

2001年6月,首例性骚扰诉讼被报道。国企员工童女士(30岁) 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起诉,指控上司从1994年以来对她进行了持续的性骚扰,并在她拒绝、反抗后将她的工作从办公室调为开电梯、送文件,并克扣奖金和福利,致使她多次昏倒、病休几个月。童女士的诉求是总经理对她赔礼道歉。童女士提供了近10项证据, 但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于2001年12月22日驳回童女士起诉,童女士不服,提出上诉。这期间,童女士还遭遇了诸多压力,如病假之后单位不让她上班,说假条有问题;她的家人,甚至丈夫的领导和同事都收到对她有侮辱性质的短信,还有人“拜访”女儿所在的学校,工会主席找到她母亲,说如果案件不成立她要承担诽谤的刑事罪名……。最终,童女士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撤诉。

童女士虽然没有让法庭给出公道,但她的案子得到广泛关注,她的律师对媒体表示,虽然法院没有认定童女士的诉讼请求,但是她的起诉给被告方一个震慑,在客观上没有再对原告有任何侵害行为;同时,这件事在社会上公开后,通过社会舆论对性骚扰现象的谴责,会使一些有性骚扰企图的人止步,“童女士并不是真正的失败者。”

据新华社记者2002年1月1日报道,“一时间,性骚扰案成了街头巷尾议论的焦点。许多青年人为了解案子发生的前因后果,特地上网查看内容,有的网站设立了专门的讨论区。陕西当地一些高校的学生还对此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西安京华学院学法律的同学专门开了研讨会,对案件进行辩论。”“西安京华学院的同学经过辩论后,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想法,建议国家最高司法部门是否能对此案做出应急性的司法解释,以便以后遇到此类的事能有先例可鉴。”

从1995到2001,每三年发生的这三个“第一”,从资料和知识生产、法律改革、当事人发声维护自我权利三个角度,展开了当代中国大陆反性骚扰的历程。

1.2 自有后来人

童女士激励了全国各地更多当事人接力发声。其时媒体产业的蓬勃发展,助力了这第一波当事人反性骚扰浪潮。报道让普通公众、倡导者和决策者越来越看见了性骚扰的存在、法律的缺失。而个别胜诉的案例,则鼓舞了更多的受害者发声,产生了更多媒体报道的个案和舆论讨论。

2001年11月10日,享有很高声誉和收视率的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新闻调查”在黄金时间(21:15-21:55)首播关于性骚扰的专题节目,次日下午重播。这期节目首先访问了最近一起“围打”对中学女生“非礼”的教师的当事同学、首先研究性骚扰和提出入法的人大代表,并请童女士一方讲述了走上法院前后的种种艰难,受理案件的法院也在电视上发表了看法。研究者认为,由于中央电视台,特别是这档节目的重要地位,他们的做法和态度对新闻界产生了积极影响,在客观上引领了对受害者的声援行动。

2001年12月,杭州市一位50多岁的高级工程师林女士,直接出现在电视机前,通过中央电视台成为第一位面对全国观众公开讲述自己经历的女性。同单位一个行政办公室主任持续性骚扰她16年,直到他退休。林女士从一开始就有十分明确而坚定的拒绝,继而不懈地逐级上诉。但是“单位领导不仅不管这事,还说那个办公室主 任老婆身体不好,让我多谅解”,「还有些领导不管,当听故事;反映到上级单位纪委,他们居然别有深意地看着我说:你是否应该检点一下你自己,为啥那些人不骚扰别人只骚扰你?一个女领导居然还点着我的脑门说我弄不清楚,人家帮你做过那么多事(工作上的事),你还要告人家骚扰。”40分钟的节目分上下集首播并重播,电视机前的亿万观众,终于听到了林女士的质问:“难道女人被骚扰反倒是女人自己的错?!”

2001年12月27日,海南日报和中国新闻网报道了一个胜诉消息:“海南首例同性猥亵案判决三受害人各获陪一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为某公司顾问的被告未出庭应诉。法院结合原告(公司雇员)的证人证言,缺席审理查明被告从1991年到2001年间分别在其办公室和家里对三原告进行性猥亵。法院一审判决后,三位原告表示很满意并已领取了判决书,但被告仍避而不见。报道说,海口市新华区法院将以公告张贴于该院公告栏或被告家门口的形式,向被告送达。

从2001年11月到2002年上半年,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各类报刊、电台、电视台和网站,或多或少参与了对各类性骚扰事件的报道和讨论,越来越多地从单纯的谴责进入到从道德、法律和其他制度层面思考性骚扰存在的原因以及制止的方法。如《北京青年报》2001年12月至2002年4月期间关于性骚扰的报道和讨论,超过九个整版。

如同研究者指出,媒体创造出来的舆论空间,对饱受歧视、迫害的受害者不仅是一种巨大的安慰,也成为一种难得的资源。武汉市受害者何女士在准备起诉时,律师曾担心法院不会受理此案,因为“法律关于性骚扰问题还是个空白”,更何况西安的案子又刚刚败诉。于是她们先向新闻界公开自己的经历,利用舆论的力量迫使法院受理案件。在坚持与施害者抗争、推进性骚扰问题进入司法程式方面她成功了,“这总比连法院都不让你进,连个说话的地方都没有要强一些”。

2002年,三起诉讼得到媒体曝光:4月,昆明某国企计算机女工程师状告上司,贵阳某供电局职工王女士父母以监护人身份状告该局局长;7月,武汉女教师诉上司性骚扰。

令人鼓舞的是,这三起案件中两起胜诉。2002年10月,贵阳南明区法院认定“非礼”行为成立,判决实施者支付工资损失和医疗费2.9万元,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不仅维持了上述判决,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600元护理费。2003年5月,武汉江汉区法院一审认定侵扰事实成立,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赔礼道歉的判决。

2003年,北京、温州、上海都有案例得到曝光,并有温州一例胜诉:2003年11月,浙江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也判决一例性骚扰成立,判令被告当面道歉,并赔偿5000元。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就这样,在“性骚扰”成为法律名字之前,勇敢的当事人们,在“无组织”的情形下,推动众多法庭正视性骚扰,并产生了若干胜诉的判例。

1.3 法律终于正视

参与立法的人们,也经历了从盲视到努力打破盲视的过程。陈癸尊的立法建议后,1980年代末,国家开始起草《妇女权益保障法》时仍然没有具体看到性骚扰。据闻,1990年代初期深圳地方法规起草时写入了性骚扰,并且区分为“一般的性骚扰”和“加重的性骚扰”,加重的性骚扰包括利用职务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情况。可惜,后来在人大讨论时被否决了。

1995年,法律学者谭兢嫦、信春鹰主编的《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这样介绍“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这种行为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性骚扰也是性伤害的一种形式,是性暴力延续的一部分。”

中国法律此前和性骚扰比较相关的罪名有“侮辱罪”和“流氓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太过宽泛的流氓罪被废除,从中分解出了一个新的罪名——“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37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加上已经存在的“侮辱罪”,严重的性骚扰可以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入刑。那些不足以得到刑事处罚的“侮辱妇女或者进行流氓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4款规定,以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到这时,法律和政策看见的还只是“猥亵”“侮辱”或“流氓”,而没有借鉴性骚扰这副“眼镜”。

这期间,也有更多探讨性骚扰的文章发表,如北京大学刘东华1999年发表文章呼吁法律应以明确态度禁止一切形式的性骚扰,并对法律操作进行了具体探讨。2000年,《深圳周刊》、深圳大学等单位进行了中国第一次对性骚扰的专题大规模的抽样调查。2002年,全国人大代表、西南交通大学陈大鹏教授再次提交《关于制定“反性骚扰法”的议案》,指出性骚扰现象在各国普遍存在,而中国的法律法规确实存在盲点。

其间,有两个研讨会在北京举办并得到媒体报道。

一个是2003年7月21日举行的“加强法律建设、防止工作中的性骚扰”研讨会。与会的专家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华女子学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和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陪同英国首相布雷尔访华的首相夫人切丽以她娘家姓氏作为布斯女士出席了这次研讨并发表讲话。

另一个是2005年4月14-15日由国际劳工组织和“在3+1机制中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项目”主办、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承办的“反对工作场合性骚扰国际研讨会”。国际劳工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妇联、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的人员60余人参加,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莫文秀和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局长康斯坦斯•汤玛斯出席了研讨会并讲话。

2005年,联合国对北京世妇会的十年全球评审之际,为了在这个时间节点上体现对国际承诺的重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在“两读”(而不是常规的“三读”后就被通过。众多人的呼声终于被采纳,性骚扰条款这样出现:“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40条);“违反本法规定, 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58条)

据说,修正案草案中曾有“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条款,但在通过之前已经被删去。

在北京世妇会十年之后,经过研究者、当事人和立法者的努力,“性骚扰”终于进入中国法律词典。

2005-2014

让抽象的宣言获得具体的内容

性骚扰入法是一个历史性进展,但前路依然艰难。之后,胜诉的案例并未增加多少,2006年还出现骚扰者起诉五位曾向单位投诉的受害者、索赔十万元的报道。现实面前,各方的行动者自觉不自觉地继续或加入反性骚扰的漫漫征途。

2.1 政策倡导:聚焦定义和职场性骚扰

在有限的空间中,倡导者不断聚焦,促成变革。而各省的地方法规,便是首要的新目标。国家层面的法律虽然禁止但没有定义性骚扰,也没有进一步的责任规定,通过让地方人大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等法规,多少弥补了这一缺憾。

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获得通过。其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资讯、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如参与起草的人士指出,此举在国家立法原则和上位法的精神的框架内,弥补了国家立法没有界定性骚扰的不足,其措辞易于理解、把握和实施;“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规定,具有明确的倡导性;第41条则集中归纳了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各省纷纷借鉴这些规定,在《妇女法》的基础上有所前进。到2010年,31个省、市、自治区均已先后修订了《妇女法》实施细则,13个界定了性骚扰,19个原则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其中,以2007年9月27日修订的《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 益保障法>办法》最有突破,它规定“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者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47条)这是迄今为止所有地方和全国性法规中仅有的类似规定。2010年,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示范案例,明确员工在工作场所对上司、下属或同事等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均可将其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可视严重程度、后果,作出上述处理;今后对类似案 件,辖区法院应参照执行。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把男性纳入了职场性骚扰的保护范围。

职场性骚扰也是民间机构倡导的主要议题。

2005-2007年,反对家庭暴力网络(2000-201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邀请唐灿教授领衔开展“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研究”。经过对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性骚扰女性受害者及她们的同事、亲属、律师、法官等进行的深入访谈和分析,认识受害女性的经历和感受,了解性骚扰背后的制度和文化因素,以及这些制度和文化因素对这些女性态度和自我定位的影响,从而以受害女性为主体来揭示性骚扰的危害和后果。

2008年2月的一个研讨会上,该研究发布了《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经验、环境及后果——对 20个案例的调查和分析》。这份研究报告显示,性骚扰对受害者个人的影响延伸到她们的身心健康、工作环境、职业前景、婚姻生活、名誉和经济等各个方面,性骚扰的伤害后果具有系列性、复合性和延续性,性骚扰的后果往往并不随着事件被处理而戛然结束,如果在单位处理不得当、公众舆论带有歧视性的环境中,性骚扰对个人的影响会显示出一定的滞后性和较长时间的延续性。

在这项调研的基础上,反对家庭暴力网络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的若干规定(专家建议稿)》,提交给2008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这个司法建议共22条,包括“性骚扰”的界定,用人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环境、建立反对性骚扰的预防和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职责,有关证据的规定(如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瑕疵证据的可采性),以及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问题上负连带责任,且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失责要向受害人支付不低于受害人月工资收入6倍的赔偿金,以示惩罚。

2009年3月的“两会”上,又一份立法建议被提交。2007年开始,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和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广州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联合开展了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调研,在北京、浙江、广东三地发放了1500份调查问卷,组织了30个工作坊。调查发现,有80%的女性在工作场所遭受不同程度的性骚扰,骚扰者不仅有男性领导、同事,也包括顾客。在此基础上,这些机构共同起草了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立法建议稿。

修订现有政策法规,是倡导的又一个方向。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妇女观察”于2011年12月,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期间,组织召开了研讨会,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分别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女子学院500多名学生也加入了这个倡导。建议内容包括增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为职工提供安全、平等、有利于健康的工作环境。未履行防治职场性骚扰义务的用人单位,与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终于,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吸收了部分上述建议,首次在国家劳动法规里规定了性骚扰及用人单位的责任。其后,安徽、广东、浙江、陕西、江西各省的配套法规和规章中,进一步对预防、制止和处理有所规定,而江苏在用人单位建章立制、教育培训、投诉管道等方面的规定最为详细。

2014年10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审议中国政府的履约情况后,在其结论性意见中,对中国仍然欠缺要求雇主就性骚扰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表示关切,敦促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要求雇主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承担责任。

2.2 议题推进:组织发声和个人行动

邓玉娇,湖北巴东县某宾馆女服务员,2009年5月10日将强求性服务的地方官员刺死。其时,互联网传播的功效已经崭露头角,在和传统媒体相辅相成的传播中,邓玉娇事件成为全民关注的热点。据研究,邓玉娇事件在北京5家报纸中14次登上头版导读,而广州的《南方都市报》则在20天内发表21篇报导,其中4篇头版导读。这一事件中,舆论一边倒地支持邓玉娇,最终邓玉娇被免于刑事处罚。但很多支持邓玉娇的观点并不具有妇女权益、对妇女的暴力的角度,甚至从“捍卫贞操”的“烈女”角度将邓玉娇从权利主体降为男性附属来赞扬,更少舆论从职场性骚扰、性暴力来阐述。但通过这一场信息的爆炸式传播,妇女权益的主题,得到了鲜有的曝光。

这个事件让中国妇女组织第一次对性骚扰表态。

5月22日中午,中国妇女网发表了一则短讯,回应此前8名知识份子发起的公开信:“全国妇联高度重视湖北省巴东县发生的邓玉娇事件,据我们了解,当地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有力的措施,我们相信有关部门会依法公正处理,也将密切关注事件的进展。”寥寥数语,被很多人认为太过含糊其辞而且言不及义,但其意义在于,这是其作为全国性妇女组织,第一次回应公众的要求,就妇女权益事件(在这里是对性骚扰事件)表态。

当天中午,独立的“社会性别与发展在中国网络”(GAD网络,成立于2000年,成员分布在全国十多个省市区)以电子邮件组发出了“关于邓玉娇案的征文启事”:

“我们关心此案中所暴露出的对妇女的暴力的严重性,我们也关心此案对地方执法司法者的考验,一起令人发指的妇女人权事件让我们很多人都感到愤慨和不安。

目前媒体对此案报道甚多,网络舆论汹汹,但我们仍感到其中缺乏妇女人权和社会性别的观点。因此,我们将组织一次征文活动,希望邀请相关人士对此案加以论述,揭露其背后与妇女人权和社会性别制度相关,而目前还没有被公众和相关部门认识到的问题,发出我们的声音,促进此案的公正处理,并提高公众的相关意识。”

GAD网络的约稿信点出了此案对妇女的暴力的实质,立场是妇女人权和社会性别的视点。虽然后来由于时效性和发表受限等因素,GAD网络的约稿很少在大众媒体上刊登,而是由该网络汇集、编辑为《妇女权利何处寻》来分享。编者按写道:

“我们认为此案绝非‘普通命案’,而是严重涉及对妇女的暴力,对妇女的暴力则又是整体的社会性别不平等和对妇女的权力压迫的表现,因此,对此案进行基于社会性别视角和妇女人权立场的剖析是十分有必要的,而在一度汹汹的舆论中,这样的视角和立场却相当缺乏,为此,我们以集体发声的方式展开此次行动。

本专题所展示的角度并不全面,更深层的讨论还应当继续,我们希望至少能够以此提示,社会性别视角和妇女人权立场可以开启不一样的批判思考之路,而这样的批判思考所要求的,既是每一位妇女公民的权利保障,也是对从历史到当下的社会性别制度和文化的全面改造;所始终警示的,则是我们每个人在此制度文化中的责任和担当。”

5月30日,反对家庭暴力网络(2000-2014)发出呼吁:政府机构、司法机关以公正态度对待邓玉娇案件,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公开案件真相;呼吁媒体恪守职业道德,以严肃的态度报道此案,避免此案的“娱乐化”“点击率化”;呼吁社会公众以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为方式来关注邓玉娇案件,促使案件的公正解决,促进妇女人权的进步。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则直接聚焦于性骚扰,其6 月8日的声明“关注邓玉娇案制定《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刻不容缓”写道:

“邓玉娇案发生在娱乐场所,邓玉娇作为娱乐场所的女服务员,在遭受男性的强烈性骚扰、甚至有可能是强奸威胁时,不甘受辱,奋起反击,才酿成了命案。这个案件让我们看到,男性视女性为玩物、将女性作为‘消费商品’的极端的性别歧视在中国社会从未停止,女性在工作场所的人格和尊严受到严重侮辱,人身权利遭受肆意践踏,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这种性别不公正的社会现象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它用血的教训提醒我们,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正视的时候,制定一部针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立法刻不容缓。

……我国在性骚扰立法上的欠缺让一些人得以钻法律的空子,致使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泛滥成灾,导致像邓玉娇这样的弱女子不得不采取激烈的行为来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因此,我们强烈呼吁,为了维护女性的合法利益,保障女性在工作场所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消除社会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针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或法规,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发生,也让类似邓 玉娇案的悲剧不再重演。”

从上述略显重复的语句中,可以看出红枫中心的特别关注和意图呼应当年3月提出的对职场性骚扰的立法。

妇女组织在邓玉娇事件中纷纷亮相之后,青年女权人士以鲜明的个人行动者的姿态在更公开的空间耀眼登场。“我可以骚你不能扰”“要清凉不要色狼”,是2012夏天从上海叫响全国的口号。

2012年6月,上海地铁第二运营公司发布官方 博,画面是一名女性身着透视装乘地铁的背影,文字是“穿成这样,不被骚扰,才怪。地铁狼较多,打不胜打,人狼大战,姑娘, 请自重啊!”这则微博貌似预防提醒女性提高警惕,字里行间实则传递的是骚扰有理、骚扰无责的意思,并且有责备受害者自取其辱的含义。这则微博引起了网民的公愤,以及妇女权利捍卫者的强烈抗议。

青年女权行动者以“我可以骚你不能扰”“要清凉不要色狼”的口号,在上海地铁进行了行为艺术,给大众媒体的热点话题赋予了妇女主体的全新视角。《女声》电子周刊第116期和第117期分别题为《拒绝自重,微博引爆反骚扰辩论》《我可以骚,性自由不折衷》,集中、深入的剖析为公众则提供了更为丰富、深入的思考资源。女声网、社会性别与发展网、妇女观察网、反家庭暴力/帆葆网等多家妇女权益导向的传播平台将上海地铁微博这一个负面举动,反转成大力传播女性身体自主意识、反对性骚扰的绝好机会。

2013年9月到2014年春天,刚大学毕业的肖美丽(网名)发起“美丽的女权徒步”,从北京到广州边走边进行反性暴力的宣传教育、申请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等活动,并通过微博等自媒体联结各地青年行动者,此举也受到国内外新闻媒体的关注,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2014年夏天爆出的厦门大学教授吴春明性侵性骚扰女研究生、 博士生的事件,让更多的个人行动者行动起来,毕业于厦门大学的年轻校友陆续给母校写信,促请展开调查处理并保护受害人。他们进而汇集、翻译和介绍世界各国和港台大学、研究机构防范性骚扰的政策,还编写了给学生、教师的小贴士。

9月9日,全国高校正式开学在即,256名在国内外高校学习和任教的不同代际、不同性别和性取向的学生、学者给厦门大学校长朱崇实和教育部部长袁贵仁的两封公开信,分别在厦门提交和在广州寄出。两封公开信呼吁彻查厦大性骚扰事件,分别建议大学和教育部以此事为契机,制定出台《高等教育学校性骚扰防治管理办法》。

公开信指出:“防范性骚扰不是‘生活作风’的小事,更不是个人私事,而是事关教师职业伦理的公共事务,是保障教育公平、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员工与学生权益、制止性别歧视的必要手段。我们希望教育部能以这次事件为契机,出台相关政策、建立相应制度,保障高校能够有一个公平、健康的工作、教学和生活环境。”

9月10日教师节前夕,以女生为主体的“小红帽”手举标语,出现在厦大、北外、复旦等10个大学门口,还向全国116所211大学的校长寄出她们起草的高校性骚扰防治规范的建议信。经过多方努力,吴春明受到撤销教师资格等处分,教育部在2014年9月发布“红七条”(《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将禁止对学生进行性骚扰列入其中,并要求各地各校要根据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2.3 机制建设:推动雇主和高校

2014年9月教育部积极回应高校反性骚扰机制建设的倡议之后,全国妇联和中国妇女研究会进行了一次更为强力的推动。10月30日,这两家机构及其和全国22所高校共建的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在京举办“高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机制研讨会”,提出八项具体建议,并希望这22家基地所在的高校,带头以明确的态度、适当的形式反对针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性骚扰行为,坚持预防为主、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一些与会高校领导和代表纷纷表示,将率先采取积极措施(但直至2019年6月,尚无一所高校正式出台这样的机制)。

对用人单位进行的推动,2006年起步。当年,广东省家政协会维权热线开通,据闻对“不尊重家政工的人格尊严或者太色的”雇 主,一些家政公司已经将其纳入“黑名单”,即使这些雇主出再高的价钱也将遭到坚决封杀。

更加系统性的探索随后开始。2007年1月,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后来的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举办研讨会,拉开了推动企业建立防治性骚扰机制的序幕。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和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合作,他们开始陆续为北京、广东、江苏、河北的十家内资企业和国营企业开展培训和需求调研。

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翠微大厦、北京西郊宾馆率先建立了预防、投诉和处理机制,到2011年3月,这个名单中加入了北京唯美度美容国际连锁机构、华北制药集团和广东中山火炬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以《中山火炬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防治职场性骚扰制度》为例, 其中对员工和公司在工作场所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每个员工均有举报性骚扰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有权对玩忽职守或者未尽保密义务的投诉受理者给予处分;对实施性骚扰者,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惩戒,对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在其正在推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及行业标准中细划了关于职场性骚扰的内容,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 T)的实施指导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各种形式的性骚扰”,包括定义、表现形式、投诉、处理机制等内容。这些都纳入了对企业的培训内容之中。目前,该行业内已有300多家企业接受了培训。

在国际劳工组织的专家的参与下,开发了《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指导手册》,内容包括: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定义、表现形式和认识误区;日常工作中应对性骚扰的策略和方法;企业建立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机制;应对工作场所性骚扰流程;自我培训试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2008年末,国际行动援助中国办公室《工作场合的反性骚扰政策和程序》颁发生效,笔者时任该机构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主题协调员,负责编撰和实施这个政策。这份长达10页的文档,封面上标题下面印着八行内容:

一、任何人不得实施性骚扰。

二、被性骚扰或性侵害不是你的错。

三、谴责性暴力,你我有责任。

四、发现或知悉性骚扰事件,请立即向机构的人力资源负责人申诉。电话:(从略)或电子信箱(从略)

五、制止性骚扰,申诉比隐忍更有效。

六、尊重人的权利促进性别平等,为员工及相关人员营造一个免于性暴力的环境,本机构责无旁贷。

七、机构对性骚扰或性侵害事件的当事人身分将予以保密,并提供适当的协助。

八、性骚扰者,可以导致立即解职。

2015-2018

压力动力俱升,进步退步偕行

3.1 青年女权重创不辍

2015年的三八国际妇女节,一些青年女权行动者本来计划在不同城市的公交站开展反对性骚扰的宣传,但事前若干人被谈话,并有5人被以“寻衅滋事”遭到刑事拘留。(此处删除了两段关于“5姐妹”事件的内容)“5姐妹事件”在公共领域和个人生活中都产生了很多严重的影响。

接下来,发生了更加无法接受的事。参与营救5姐妹的律师中,有一人需要和她们的家人和同伴保持密切沟通和接触,而此人在此过程中多次、连续性骚扰她们的多名同伴,以及她们之一的同性伴侣。内外交困的当事人先是分别、后来共同要求该律师停止骚扰并道歉,没有得到预期结果之后,此事在社交媒体爆出,引发了律师、公益机构和女权同伴三个有交叉也有分野的群体之间激烈讨论,在反对性骚扰的基本共识之下,大家在性骚扰尤其是熟人性骚扰、工作场合的性骚扰的具体识别、相关人士的应对、善后处理,以及建立防范机制等问题上,存在多方面的分歧。之后,有相关机构开展了反性骚扰培训。但律师和女权人士的联系,则因为这个性骚扰事件而在情感和认知两方面多少受到影响,并由此显露出需求和现实的巨大差距。在公益和人权从事者中,不啻格外需要提升对女权、对性骚扰的理解力和敏感性。

“5姐妹”事件让这群青年行动者的公交反性骚扰活动面临更加逼仄的空间,但她们不断设计出新的活动形式,如发动众筹,在城市发布同主题的公益广告,筹款过程就是信息传播的过程,虽然款项好容易筹到之后,广告却无法得到批准。

2017年5月,张累累(网名)在广州发起“我是广告牌,行走反骚扰”的公益活动,背着众筹来的反性骚扰地铁广告牌生活了 30天, 并在个人微博上分享经历,并鼓励10个城市的百名女性加入“行走的广告牌”活动。她和同伴频频受到多方的骚扰和逼迁。但所有这些,都让她们努力不辍,并吸引更多“粉丝”加入各种行动。

2015年以后,5姐妹仍然继续关注反性骚扰事业。韦TT持续活跃于反性骚扰的讨论、调研、服务和机制推进领域,郑CR不断发表文章参与讨论、投身各种能力建设和个案协助。2018年爆发的中国“米兔”行动,她们力排各种阻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2 校园性骚扰多议题纷陈

无论如何,反性骚扰的舆论声浪,已经不可遏制地四处响起,一些原来从未被讨论的性骚扰话题,得到了凸显。

2015年10月,微博疯狂转发一篇网文,批评华中科技大学曾经的毕业“泼水”狂欢活动中“攻占”女生楼、互相泼水、堵门等行为是一种集体性骚扰。在跟帖和讨论中,继续了对这种“校园文化”“传统活动”的争议和反思。

2016年3月7日傍晚,华南农业大学微信号推出题为《这么‘污’的女生节横幅,我们坚决SAY NO!》的文章:

“3月7日女生节,是在高校流行的一个关爱女生、展现高校女生风采的节日。近年来,校园里流行通过悬挂横幅来表达对女生的关注和关心。这种方式原本无可厚非,可是,今年学校里出现的部分女生节横幅却让人大跌眼镜。通过抢眼球的性暗示, 也就是网络流行的‘自污’,来表达了对女生的关注。

也许,撰稿的男生们觉得牺牲了自己的形象,表达了对女生的讃美。可是,这类所谓的‘赞美’,却有且只针对身体,透露出来的,是男性欲望的满足,是对女性的不尊重和不负责。

也许,有些人觉得这只是娱乐,而且也就一天两天,何必如此较真?可是,当关爱变成意淫,当校园充斥性暴力的文字,我们是否能容忍?正如有的报道指出:‘有些时候,性骚扰者是不小心过界了。也有些时候,他们是怀着明显的恶意。但无论意图如何,伤害就是伤害。’”

由此,一场更大的“反三七过三八”的活动得到开展,活动得到近百名女生举牌拍照支持,有高校性别社团拉起了彰显妇女权益、追求性别平等的三七女生节横幅,更有高校女大学生自发组织起来在校园里高唱“女人之歌”、手拉性别平等横幅游校园,打造属于自己的三七女生节。2016年3月7、8日两天,获得1.7亿的点击量。网友在“性别歧视发生的现场”——人才市场、警官学院、高 校里充满性骚扰话语的三七女生节横幅等——举起抗议三七女生节和表达三八妇女节权益诉求的纸牌,反对将妇女群体根据男性性利益进行划分,消除对“妇女”一词的污名,并让“三八妇女节”重新回到其纪念争取妇女权益漫漫长路的含义上来。

2016年6月,南京大学图书馆自习的女生遭遇性骚扰的信息爆出后,这一则“我们不想沉默”的帖子,要求学校管理部门对校园安全环境切实负责,不到半天阅读量高达82万。之后,关注这个问题的全国各地高校学生走到一起,讨论如何通过调研,促进对校园各类性骚扰事件的重视。

在参与南大图书馆事件讨论的基础上,2016年10月,广州性别教育中心对高校性骚扰问题进行互联网调研,全国6000多人参与。该中心还对全国113所211高校寄送了信息公开申请。

2016年8月29 日,北师大本科生康宸伟在他的个人微信公号和北师大校园媒体平台同时发布《沉默的铁狮——2016年北京师范大学校园性骚扰调查纪实报告》。洋洋1.3万字,包含案例、资料、理论介绍和图表,其中一张“2007-2016年北师大性骚扰次数地域分布图”,被同学们称为“防狼地图”。报告还详细介绍了为核实某学院副院长S教授性骚扰行为而进行的“暗访行动”,以及核实之后向北师大纪检委正式递交实名举报信和视频证据的信息。寥寥数天,这篇文章在两个平台的累计阅读量近9万,收获上千点赞数。8月31日,北师大在官方微博做出回应。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引发了进一步的重视,几个月后,北师大低调处理了该教授。

2017年3月,广州性别教育中心的调研报告发布,成为后来反性骚扰讨论中最被广泛引用的一个信息来源。这份研究发现,超过6成的学生遭受到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女性遭受到的比例更高超过了7成,遭受到性骚扰的频次也高于男性。男性遭遇性骚扰的比例为35.34%,且在一些性强迫如被逼拍裸照中,其遭遇的比例并不低于女性。性少数群体(包括同性恋、双性恋和第三性别)无论在遭遇性骚扰的比例、频次上都高于异性恋群体,在三种类别的具体骚扰上比例也高于异性恋群体。而仅有5.35%的学生明确表示其所在高校有预防性骚扰教育存在。在期待的预防性骚扰的教育形式中,主要希望开展有关的讲座和沙龙,其次为在选修课中加入有关内容。在高校处理性骚扰的原则中,选择最多的两项原则为保密和严惩实施者。

3.3 相遇“米兔”,继续长跑

2018年1月1日,北航毕业生罗茜茜在微博实名披露自己的经历:向母校举报当年副导师陈小武性骚扰,但调查迟迟没有实质性进展。当天下午,罗茜茜的微博阅读量超过三百万,北航党委破例在假期开会并于当日晚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官方微博回应,称对罗茜茜的举报反映已立即展开调查,并已暂停陈小武的工作。

罗茜茜的举报并非一日之功。2017年10月13日因为“Me Too”而看到的一个帖子,是罗茜茜和其他受害者彼此看到的开端。之后,黄雪琴《我也被性骚扰过——中国女记者性骚扰调查》一文掀起又一波风浪,罗茜茜给她留言之后,她们逐渐有了一个得到律师加盟的增强版“受害者联盟”。

罗茜茜带动了对高校建立性骚扰防范机制的爆炸式呼吁。

何息(网名),西安外国语大学2017届毕业生次日在西安外国语大学性别平等促进会的微信公号上,发表了致校长的公开信,建议西外以北航陈小武性骚扰学生事件为鉴,加快建立校园性骚扰防范机制的步伐。她也公布了自己2017年7月向校长提交的建立校园性骚扰防范机制的文件——那正是2014年女权社群因应厦大博导性骚扰事件拟定的、附有全套机制的建立高校性骚扰防范机制建议信。两个小时左右,校长得知了相关信息并给予积极回应,何息一鼓作气,连续发表了更多的文章。

1月4日中午12点,罗茜茜向校方发布了一封只有一个名字的联名信:《给北航的联名信——请别辜负我们的勇气和期待》。在得到北航官方“成立工作组”的回覆后,罗茜茜提出要将对陈小武的调查公之于众。与何息的那篇公开信类似,她希望最终藉此机会可以建立“校园性骚扰防范与应对机制”。罗茜茜的第二封公开信同样引起大量传播,在北航校友间流传之后很快就有了上千人联署,其中年龄最大的联名者已经82岁。

同一天,北师大校友将一封信递送到了北京师范大学校办邮箱。信中结合了何息和罗茜茜的模板,以及“沉默的铁狮”中对北师大改善校园安全的呼吁。这封信里,出现了后来被近百所高校校友借鉴的“五个一”建议:

(1)给全校每个教职工做一次有关防治性骚扰的培训;

(2)给每位同学上一堂反性骚扰的课程;

(3)每学期展开一次性骚扰的网络调查,让学生可以对性骚扰、抑郁、焦虑等情况进行在线匿名反馈;

(4)设置一个接受性骚扰举报投诉的管道,包括信箱、邮箱、电话等;

(5)明确每一个受理性骚扰行为投诉的部门以及一个负责人。

张累累加入了这个给母校写信的行列,她希望和何息一起,倡立一个全国高校的反骚扰联盟。

北京邮电大学、中山大学、西安培华学院、南京师范大学等13 所大学校长1月6日收到联名信;到1月10日,汕头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等52所高校的校友给校长寄了信。到一月底,大约100所高校校长收到了类似的信。与此同时,更多的受害学生和校友开始了对骚扰者的举报。

可以想象,这样的舆情会引起何等的警觉。“Me Too”的标签在社交媒体被禁,有“性骚扰”三个中文字的文稿无法发出,即使官方媒体的评论也一度被删,“米兔”的代号也被敏感化;一批批在校生被找谈话、一个个已经毕业的校友被久未联系的老师“关心”,一个个没有雇主的自由职业者的父母、男友被光顾……最极端的故事,是广为人知的北大学生深夜被约谈和岳昕被噤声多日的遭遇。

7月23日到30日,一周之内,“米兔”走出高校,搅动了公益圈、破沉默。更多的知名人士被点名曝光有骚扰行为,更多的知名作者写文章对“米兔”进行臧否,在接下来的媒体的禁令和解禁此消彼长中,“米兔”时快时慢、时进时退地奔跑。

在这新一轮女性受害者引领、女权同盟者加入的反性骚扰行动,还有一个“男人撑Me Too”的倡议。深圳反家暴从业者刘希重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出的自我承诺,带动了常玮平、黄沙、李大巍、 南储鑫、张天潘、张智慧等人首批签署、数百名各行各业男性相应。除了言行方面的自我觉察和约束,他们还愿意贡献自己的时间和专 长参与受害者服务和倡导。

……(此处删除了一段文字)

2015年以来,反性骚扰虽然阻力重重,但也有所成效。法律方面的进展体现在2015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237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罚。”之前猥亵罪的受害者只是妇女,而现在包括了所有人,尽管这次修订没有将性侵犯作为一项罪名,而仍然沿袭“猥亵”这个狭隘的、具有道德风化色彩的罪名,距离国际倡导还有所距离。

随着越来越多受害人的勇敢维护权利,个别个案多少得到了积极结果。尤其是“米兔”后,一个个富有影响的人士,或有所道歉,或受到处分,或不再是媒体红人。一些机构开展了反性骚扰培训,出台了预防和处理性骚扰的政策。据信,到2018年夏天,已经有多所高校有了性骚扰防范机制的文本,尽管时至今日还没有一个高校正式颁发。教育部在2018年1月三次对媒体表示会重视这个议题,并和有关部门合作建立长效机制。2018年11月16日,教育部印发“新时代教师行为十项准则”,从幼儿园、中小学到高校,“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赫然在目。只是整个准则是在大框架下对教师进行约束, 而且准则此条的前半句行文潜伏着对受害者的污名化。2018年12月 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档,“性骚扰”作为新增案由,从2019年1 月1日起可以独立立案。

从2000年开始,中国妇女权益倡导者开始纪念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际日(11月25日)和随后的16日反暴力行动(到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2018年是《世界人权宣言》70周年。25年前,“妇女的权利是人权”在全球叫响,并随着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的举办而进入中国。性骚扰作为性暴力的一种表现,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2001年以来,一个一个受害人用勇敢的行动,让这个议题在中国逐步成为社会进步推动者的重要议程。

多年过去,平等尊重的态度和行为,仍然有待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实践、在政策法律中得到切实的体现。

作者附注

(以下内容原文没有,为转载时补充)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其中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其中体现了众多妇女权益专家和实务工作者的多次建议,但一些重点建议仍未被采纳,如:

不应以“违背意愿”这样需要证明对方有施加强力、受害者有坚决反抗的刑事诉讼标准来定义性骚扰的性质,而应采纳国际公认的“不受欢迎”的定性;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和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应该采取措施防治和制止的是一切形式的性骚扰,而不是仅仅用容易被忽略、被排除的“等”字表述为“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