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这事去年7月刚发生时,因为当事人的身份、事件性质的恶劣程度,甚至因为其发生在被交口称赞为管理清明的上海,都是引发舆论关注的因素。但很快地,这件事就转入了被抑制的传播状态。原因也很简单,可以去搜索上海某部某张指令的截图。
一审开庭的6月16日之前,与王振华有关的信息都是很边缘的,包括他被取消五一劳动奖章,新城控股的领导权变动等。它被相对集中提及的,是烟台鲍毓明案发酵,牵扯出“性侵未成年人”的话题,王振华一案被列举为相似类型,以突出案件的“泥牛入海”。
在棱镜以独家为名,预估王振华案一审“择日判决”,哪知道开完庭17号就宣判了。对于普陀检察院猥亵罪名,四年半至五年的量刑,区法院全盘照收。审判长还出面解释了一下,除了证实王振华造成9岁女童下体轻伤二级外,语焉不详。
信息量的不足是贯穿本案至今的最大特点。刑侦阶段如何,查了哪些,往哪个方向差,早已是付之阙如。从送检的情况看,显然是将此案作了孤立处理,不追究王振华的过往,而在本案中更是不作扩大,仅立足猥亵罪,对于周艳芬拐带儿童之类嫌疑也没追究。
稍加留意,你就会发现王振华在五星酒店做的这桩事,被很好地“隔绝”为一个单一的、罪行狭窄的犯罪事件。公安在本案的起点上所作所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至少从本案,能验证那个流传很久的段子,说的是公检法的流水线作业,不增不减。
一审的相关信息,最早是辩护律师那边提出来的。随着报道增加,这“辩护律师”开始有名有姓,然后聚焦到陈有西。还记得最早的一篇综合报道,记者记录了陈有西的一句话,大意是:这件事媒体是不能报道的。可是后来,对媒体说的最多的正是他本人。
在有限的信息露出上,最早是辩护律师说要做无罪辩护,提出了嫖娼一说。而在同一时间,受害人律师那边保持沉默,似乎是有意的沉默。即使到现在,两下律师在信息释放的量、辩护主张、直接参与舆论引导等方面,辩护律师都释放了更多,更有优势。
人们不理解的是,为何受害者一方没有动静,对媒体完全缄默。原以为是王振华一方是不是做了充分的赔偿,但再多一个信息透露:王振华未作一分钱的赔偿,受害方为了避免落人口实,也将不会提出赔偿要求。另一个附属信息是,女童的心理辅导费用是检察院支付的。
一审结果出来后,舆论当然是失望的,主要的原因是没看到量刑时启动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从重条款。而这个从重的刑期是5-10年,五年是“起步价”,而不是现在这样,被审判长宣扬为“定格”处罚。奇怪的是,这么明显的一个法律常识,没有得到足够的辩论。
公安、检察院、法院在王振华一审中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外界不得而知,但对它们从各自职责出发最后拿出的“工作成果”,人们是保持高度疑虑的。但这方面几乎无法延伸出更多的评论,而围绕辩护律师中的知名人士,酝酿出舆论的旁支。
陈有西一改对媒体记者发言时神神秘秘的腔调,自个写了一个长文公布出来——继起的许多论者——无论对陈是赞是弹——都没仔细看这个文本。因为陈在这篇自述中表达了“不会为坏人辩护”的立场,所以,对律师到底该不该做道德要求,争得很热闹,可打的是假靶。
一般认为,一审判决其实对王振华很有利,考虑到此前的许多动向,五年刑期他有许多方法可以相对舒服地度过。偏向认为畸轻量刑的人甚至担心,司法程序已经被锁定:检察院没有理由抗诉,受害者不能上诉,只要王振华不上诉,五年徒刑就是尘埃落定。
王振华透过律师表示一定上诉,要求无罪释放之类,提出了在舆论看来非常过分、相当跋扈的诉求。表面上看,这相当于为不忿五年判决的那些人提供了某种机会,可以让本案再次得到司法的审查、审视——在这些人的想法里,猥亵罪是明显不对、远远不够的。
“上诉要求无罪”这到底是唱的是哪出,外人同样不知。但有个隐隐的感觉,也不一定对,本案似乎从一开始就被某种隐秘的策略所掌控。而这种掌控的手段之一,就是对信息的控制,一审前的消声处理,一审后律师吸引了太多注意力,也不像是自然的结果。
律师吸引了太多注意力,有点主动寻求舆论火力的意思。他抛出的是主张而不是证据,比如说9岁女童隐私部位轻伤二级是旧伤——这一点连审判长都公开否定的——被拿出来大声宣扬,这不像是摆证据做大众辩护,更像是给舆论场输入更庞杂信息的宣传意图。
尽管,从传播效果看,有关“律师该不该为王振华辩护”的命题引发了更多的谴责,但因为它不是集中在一审判决的结果、依据,也没有延伸至公检法在本案的作为,所以尽管扩张了本案中的声讨力度,但没能够设置议题,而是跟着边缘议题跑偏,失焦了。
一个特别让人纳闷的是,有关本案的猥亵罪名,是不是足够涵盖王振华案的情节,并没有得到充分展开的申述。周燕芬以到上海迪士尼游玩名义,从精心培育半年的朋友那带走9岁和12岁两名幼女,到底算是单纯的掮客,还是拐带未成年人,都没有被涉及。
检察院似乎义无反顾地圈定了猥亵罪名,这个罪名不仅将本案“个案化”,也将周燕芬的所作所为“固定”在酒店,对于她拐带幼女的事实不作认定,与王振华与女童相处的13分钟相切割。在外行看来,这都不算是很高明的操作,但争论律师的德性,似乎遮掩了这些本应聚焦的。
还有一个也许不准确的观察,王振华一审所激活的本案舆论,并没能达到与之相匹配的热度。是不是微博热搜正好被停掉,导致了一些关注的分散与消解?也或者,还有什么更加隐秘的控流,最后王振华猥亵幼女案的新进展反而不冷不热,不咸不淡。
在王振华一审的前后几天,舆论中另一个议题是山东的冒名顶替案,有个案有面上情况,都是冒用别人身份,盗窃他人人生的戏码,影射出县域权力家族对“知识改变命运”的别样理解和熟练运用。这些苟且“偷生”的强盗作风,核心是一个“偷”字,而偷得成的诀窍是一个“穷”字。
像陈春秀那样,被冒名顶替的都是穷人家的孩子,孤立无援。冒名顶替者最后偷到的人生,也不是大富大贵的,多是在基层公务人员,这能说明什么呢?基层权力家族的自我维护,实际是通过剥夺最穷苦的人来实现的,对穷困灵魂造成的不止是轻伤二级。
再多的引申与联想,就不好再申述了。总的来说是,富有直插底层的能力,从最苦最无力的命运那里攫取资源,满足其欲望——而这样的资源可能是底层家庭一辈子稍纵即逝的机会窗口,或仅存的东西,因为这种豪横,人生中的关键依靠被瓦解,自尊被毁坏。
不作联想,不许联想。回到王振华一案,与其说是舆论“谈论”的情况,不如说是“舆论”失焦的情况。也有一些人,抱着正义的名义,在其他案件舆论的做大做强上势利地引用王振华一案,可等到它的进展烘托那么多问题意识后,反倒沉默下来,这种反差揭露了某些虚伪。
题图当代水墨,作者:@秃头倔人(李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