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删除了,但并不意味着从未发生过。

今天,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内审规定,引发舆论关注。

据上游新闻的报道:10月12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官网转发了一条《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内审、请示的暂行规定》,要求基层法院遇到四类案件时,需在开庭前或宣判前携卷、报卷向中院汇报,由中院合议庭审查后,进行书面答复。

网传的截图显示,需要上报内审的案件分别是涉及xie教案件;重大涉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和重大商业贿赂的案件以及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副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等重大敏感或省高院、市中院认为应当报请内审的其他刑事案件。

规定还说,对于内审、请示刑事案件的报送程序滁州市中院规定,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后宣判前携卷、报卷汇报,材料需包括案件所有卷宗、起诉书及受理法院的初步意见,内审、请示报告及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众所周知,各级机关不得干预法院的案件审理,法律还规定,包括上下级法院,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

这种业务指导是通过二审、复核、复议等司法程序实现的。

除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权力外,其他上级法院关于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批复和解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也即是说,无论哪一级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是独立的。除非涉案人认为审理不公,可以上诉或申诉。

果不其然,“规定”文件一经流出,即引来抨击一片。

随着事件发酵,上述法院的官网已删除该了文章,而滁州市中院办公室、政治部、刑庭均在回应上游新闻时则表示:对此并不清楚。

这就诡异了。

难道是有人造假?

多位知名律师转发置评,媒体介入了报道,说明绝不会是误伤或传谣。

那么,滁州中院为何出台这样一则涉嫌违宪、违法的规定呢?而刊登后,又为什么删除了呢?

这不免让人生疑。事实上,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确实比较敏感,但类似案件的审理,早就有着特殊规定。

也就是说,此类的案件审理,根本不需要一个市级法院来把关。

更让人想不通的是,商业贿赂案及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副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有什么特殊的?这类案件,还需要内审什么?

我们都知道,贪腐或职务犯罪案全部都要经过纪检或反贪部门的调查取证,这类案件到了法院审理环节时,与所有一般刑事案件无异:不过是双方的举证过程。

难道贪官被查后,接受公开审判时会危害国家安全?简直滑天下之大稽。只怕出台和制定这样的规定,或者说,签发这样规定的领导,又在作什么鬼。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林叔权言简意赅地说,我只想问一句:滁州中院,谁给你刑事案件内审再判的权力?!

律师王鹏说:各地法院一审审理一些刑事案件时,都会悄悄的向上请示和汇报,甚至就判决量刑内部已经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任凭辩护人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使尽浑身解数,也无奈法官我自岿然不动,依旧胸有成竹,甚至开庭以前就判决成文。如此,使用内部规定突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案两审制,变两审为一审,严重违法,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使上诉流于形式,对法治破坏巨大。

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这是对二审终审制的严重破坏,无疑是行政干涉司法的典范,也是司法行政化、文件大于法的典型。

北京著名律师张新年在接受上游新闻采访时则表示:这种内审请示制度,游离于被告人、辩护人之外,有暗箱操作之嫌,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一审庭审虚化,二审流于形式,与“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让审理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等司法改革理念格格不入。

此外,张新年在自己的微博中公开呼吁最高法与安徽省高法,对滁州市中院启动问责。

张新年认为,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能明确自身的职能定位,逾越了法律的边界,甚至破坏了司法审级制度,建议上级法院介入调查并予以纠正、问责。

值得一提的是知名调查记者、中国经营报的郝成。检索发现,此事最早披露者或就是身为记者的郝成。

12日晚23:41分,郝成在其微博中披露说:【疑似我国首个“内审”规则文件公开了】各位律师学习下 。

在此之前,转发但如今已被删除的法院官网链接时,郝成发表了一段值得玩味的话:这可能是我国首次公开【内审】规定的文件。

让人浮想。

前媒体人,现已转型为法律人的石扉客在自媒体留下了这么一段话:今天下午刚接到滁州市琅琊区法院电话,我和任星辉律师办理的原来安县委书记刘荣祥妻子潘朝红共同受贿一案,下周二将开庭审理。看完这个内审请示文件,心凉了全截,真是一审还未开庭,二审已然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