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院陈明国院长 :

616专案组组长(求真名):

 

自2020年5月20日本人向全国两会发公开信呼吁罢免习近平以来,5月28日青海省高院查封东湖宾馆资产及账户、炒家炒办公室,开始进行全面迫害。

目前东湖宾馆已经关停主营业务,裁减近百名员工,发放补偿费70余万元,现今仅剩租赁业务,以及留守员工19人,负责看管大楼的正常运转。但高法执行局不遵守最高法关于保障查封企业人员工资、水电基本运行费用的司法解释,要求我司将租金全额上缴,造成我司虽有租金收入但却不允许收取,致使我司当前生存雪上加霜,至今尚有租金171万元未获批准收取,新的合同也无法续签,年内计有235.7万元的租金也无法收取,二者相加逾406万元;同时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我司已减免客户租金97万元,凡此种种致使员工工资无法发放、且无以为继,现冬天已至,公司无法支付人员工资、水电、采暖等费用,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租户的经营,面临再次关闭。

我司是一个合法存继的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的行为不应成为影响企业正常运转的因素,青海省高法这样知法犯法、蓄意逼迫、刁难、旨在使企业关闭从而最终通过各种手段豪夺公司财产和宾馆,这是赤裸裸的政治迫害和侵犯人权。东湖宾馆拥有二十余年历史,是共同努力播种的成果。面对逼迫,我们将穷尽所有手段捍卫我们的利益,对掠夺者说不,在世界面前直播作为人权的迫害者疯狂掠夺良心人士财产的丑恶行径;同时对此也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不会因为威胁没收、剥夺财产而停止对中共的邪恶统治进行反抗,相反它更是驱使我们前行的动力,不推翻中共结束暴政,不实现民主宪政,就没有尊严、就没有安全保障,今天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事情就会发生在每一个中国人身上;同时在此正告所有恶吏施暴者,停止作恶,枪口抬高一寸,否则历史将对你们进行清算。

 

青海东湖宾馆旅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瑞琴

2020年10月21日

 

附:

关于青海东湖宾馆面临无法生存的

情况报告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明国院长:

青海东湖宾馆旅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贵院执行不规范,处于面临无法生存的严重境地。东湖宾馆成立于1997年,系中美合资企业,是西宁市政府当年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系集客房、餐饮和娱乐于一体四星级标准的综合酒店。现就东湖宾馆与青海银行长达十余年的债务纠纷情况、以及贵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详细报告如下:

1. 案件起因 2001年6月,东湖宾馆向青海银行(原西宁市商业银行)贷款36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但从2002年初至2006年,西宁市政府在本宾馆周围先后兴建同仁路高架桥、秀水路、鲁青公园等市政建设工程,极大的影响了宾馆的经营,尤其兴建同仁路高架桥影响最大,累计时间长达三年。凡此种种导致宾馆先后三次停业关门,经济损失达9000余万元,致使贷款逾期,我司就此多次主动就还款形式,申请延期等问题与青海银行协商,未有结果。

2. 案件经过

2.1 第一次执行 2007年1月19日青海银行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于8月作出(2007)青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判决东湖宾馆给付青海银行人民币本息56310646.46元,其中本金3595.68万元,利息20353846.46元,利息罚息各一半。我司提出宾馆关门歇业系政府所致,对企业是不可抗力,酌情减免罚息的请求不被采纳,贵院完全支持青海银行的诉求。由于我司刚重新开业无力全额现金偿还,而青海银行恶意刁难拒绝所有其他方案,致使贵院对我司资产进行评估,总额2.8亿元并进行拍卖,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我司先后提出债权转股权、现金偿还债务、以物抵债、经营转包等多种偿债方案,均被青海银行拒绝。2009年4月21日贵院以(2007)青执字第10-5号执行裁定书(见附件2)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执行我司立刻致函时任贵院执行局长的邱枫先生,贵院领导均表示由于该案没有解决的责任不在我方,终止执行后青海银行的利息罚息将不予支持,并且没有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予恢复执行,以节省司法资源。本案被搁置。

2.2 第二次执行 2013年11月本案恢复第二次执行,双方就本案终结期间(2009-2013)的双倍迟延履行金支付与否有争议,贵院以(2013)青执恢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作出裁定(见附件3),“本院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非被执行人东湖宾馆的原因造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均不再计算”。贵院以(2014)青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见附件4)驳回了青海银行的异议。青海银行不服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年12月最高院以(2014)执复字第19号裁定书(见附件5)支持青海银行罚息要求,撤消了贵院的上述裁定。

2015年4月20日贵院对我司进行第二次评估。2017年11月资产总评估价为9.1亿元。贵院对我司整体资产进行了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最终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此案在第二次执行过程中,我司的资产被压低、评估总计为9.1亿元,欠青海银行的本息及高额迟延履行金累计不足1.1亿元,负债率12%,仍属优良资产。我司又一次真诚提出了多种偿债方案,而青海银行仍然是各种恶意刁难,不要资产仅要现金,试问当今中国有几个民企在上金融黑名单无法从银行融资的情况下能拿出一亿人民币现金。2019年7月19日,贵院以(2013)青执恢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见附件6)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再次被搁置。

2.3 第三次执行 2020年5月28日贵院又在终止本案执行程序不到一年、仅10个月时间内下达了第三次恢复执行裁定,并查封了宾馆资产和银行账户。

2.4 案件未结原因 我司与青海银行借款纠纷案从2007年1月19日开始至今,已达14年之久,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根本原因在于青海银行。在案件初期贵院的司法裁定较为合理,双方完全可以协商解决。贵院前任领导也明确表态,“这个案子之所以没有得到解决,和青海银行的个别同志没有大局意识,意气用事,银行任性”有关。在王丽担任青海银行董事长期间极为贪婪,没有正视问题,其出发点也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制造、阻挠问题的解决。此外,王丽还利用青海银行董事长身份暗示如要解决问题,需要向其有所表示,把东湖宾馆和青海银行之间的借贷纠纷搞成了她与东湖宾馆之间的私人恩怨,想方设法谋取个人利益。指使青海银行百般刁难,穷尽各种法律程序和手段,故意拖延执行,依靠青海银行是国有企业之便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花巨款找关系把这个案子翻转过来,致使案件无故拖延经年。由于青海银行的恶意拖延,以高息蚕食企业致使案件迟迟未结,虽然过错不在我司,但现实是还让我司承担双倍迟延履行金。这种做法于法于理于情都说不通,分明是对民营企业的欺压,是对司法公平公正的无限践踏。

纵观此案,我司本身是西宁市政府修路的受害者。但青海银行既不采纳我司提供的多种偿债方案,也不采取积极的手段去解决问题,其明知我司无法全额以现金清偿债务还坚持全额现金给付,打着银行不接受实物为由百般拖延,蓄意拖延、滚动高息,并直接造成本案两次重复执行,且同时将我司纳入金融黑名单,导致我司无法融资,这给我司履行义务带来了极大困难,更影响了我司的正常经营和长远规划。我司认为,青海银行的做法,完全是恶意的,如此重复执行必将把东湖宾馆逼向死路。

3. 我司困难 因青海银行不接受我司提供的各种偿债方案,致使该案三次执行长达14年之久,现宾馆设施设备严重老化,无法融资装修升级改造,加之今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已给我司造成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现租户的租金无法收取,员工的工资无法发放,宾馆无法低层次运营,只能停水停电关门。我司配电室常年在地下水上,且是高压电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旦关门,势必给我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并导致租赁户因合同未到期而引起纠纷等一系列的问题,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贵院第三次执行过程中不遵守国家《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国家领导人关于保民生稳就业的重要指示,也不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微小企业人员工资、水电费等基本费用的司法解释,致使我司当前生存雪上加霜。贵院于2020年1月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见附件7)和《执行公告》(见附件8),要求将租金全部上交贵院指定账户,租户因协查通知合同期内的租金,致使至今还有171万元未交,新的合同也无法续签,下一个合同期内,预计将产生235.7万元的租金,我司也已无法收取,仅靠停车收费远远无法维持我司的正常保障,宾馆只能关门。此外,失业员工工资和补偿的结算,谁来负责?租户因合同未满而引起的纠纷,谁来处理?东湖宾馆的财物因无人看管而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由于该案影响,加之近年来经济下行的大环境影响,我司于2019年10月已被迫暂停客房和餐饮的经营,现除租金已无任何经营收入,不得已于2019年9月、2019年11月和2020年3月等先后分四批遣散员工九十多名,仅离职员工的补偿工资累计70余万元,均为租金垫付。现留守的19名员工,主要负责看管宾馆的物资和保障租赁户的水电等各项事宜,仅靠去年的租金和少量的停车费收入,低水平艰难维持。受疫情影响,大部分租赁户撤离或关停,留下的各租赁户的租金及水电暖等费用催缴困难。为响应省政府疫情后关于微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精神,我司于2020年3月、4月先后两次减免租户的租金,累计97万元。

4.贵院失职

4.1 纵观本案,恶果肇始于贵院判决,政府修路致民企关闭数年,贵院却不承认这是不可抗力而判我司承担所有利息罚息,分毫不差,而同时却对造成我们关门的市政府的诉讼不予支持立案。

4.2  2009年4月21日贵院以(2007)青执字第10-5号执行裁定书(见附件2)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就此次终结执行我司当时立刻致函时任贵院执行局长的邱枫先生提利息罚息等遗留问题的补充裁定,贵院领导均表示由于该案没有解决的责任不在我方,终止执行后青海银行的利息罚息将不予支持,但现在却是完全相反。

4.3  贵院上述判决书明确“没有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予恢复执行”,贵院对我司申请补充裁定时说不用下新的裁定,本案不会重复执行除非发现新的财产,“要相信人民法院”。事实却是同一个标的现在已经进行第三次执行。作为一个企业辛苦经营积极纳税,养活的却是这样一个毫无公平正义的司法机构,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颠倒黑白公义不张,意义何在!

4.4  2018年11月11日关于《最高院最高检: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禁乱抓人、乱查封、乱冻结,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以及近年来先后若干此类文件,强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各级法院在执行民营企业经济案中明确了思路。国家多次做重要指示,召开企业家座谈会,要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贵院没有落实上述精神,反而完全背道而驰。

4.5  2020年9月21日我司负责人到贵院执行局协调租金用于保障公司最低运转费用事宜,贵院执行局宋毅民法官要求我司上报一名法定代表人之外的负责人,承担相关租金收取的法律责任,这是无理要求,我司是合法存续守法企业,不能干涉企业内政、企业的各项权益理应受到保护。

5. 我司诉求 鉴于以上各种因素,造成我司虽有收入(租金),但受贵院协查通知的要求无法收取,致使员工工资无法发放,过冬期公司无法生存,直接影响各租户的经营。现请求贵院遵守最高院保持企业正常运转基本费用的相关司法规定,关注东湖宾馆及各租户的生存,保障留守员工工资及宾馆基本维护费用,以使东湖宾馆的财产和租户的权益受到应有的司法保护。

特此报告!

 

附件:(CDT编者按:请参看原文)

青海东湖宾馆旅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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