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月2号第一次开庭结束之后,网络上纷纷扰扰流传着关于庭审过程、性骚扰事实的臆测与歪曲。澄清流言的最好方式是说出事实,我将说出12月2日,在寒冬深夜的丹棱街,法院门口温暖的人潮之外,海淀法院的法庭里所发生的一切,以及第一次开庭结束后,我们为第二次开庭做的全部努力。

首先,在12月2号开庭后,我们告知了公众申请三位法官回避、申请人民陪审员的诉求,并因此遭遇了种种“扰乱司法、不肯好好走法律程序”的指控。

事实上,之所以会在2018年主动选择起诉,就是因为我相信司法,希望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面对指责与污蔑,我不得不公开申请法官回避的理由,让大家去评判:我在法庭上所遭遇的,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审判,我所提出的诉求,究竟该不该有回音。

12月2日的庭审历时十多个小时,我们遇到了非常多不合法不合理的困难。

一、我们在2019年1月就依法申请更改案由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却直到2020年12月开庭当日才得知合议庭决定不予更改,而且给出的理由非常荒诞。

二、我们在2019年1月庭前会议后,就要求对我在事发当天所穿连衣裙进行重新DNA鉴定,直到2020年12月2日,被法院被当庭拒绝。

三、我们在2019年1月庭前会议后,就要求当庭播放2014年6月9日,央视走廊的监控录像视频,然而就在卷宗中存在多张监控录像截图的情况下,海淀公安的回应却是“从未调取过监控录像”。我们要求法院继续向公安调取,被当庭拒绝。

四、我的父母双方都出席作证,说出他们在2016年6月13日,于武汉被海淀公安刑警要求做笔录并承诺不再追究的事实。我们当庭要求向公安调取我父母的笔录,被当庭拒绝。

五、带我进入化妆室、并成为朱军方证人的商同学,在对方作为证据提交的律师笔录中明确表示:他2014年6月在外地上学,没参加节目录制,和我不熟,基本没什么交流,也不曾带我进入化妆室。在这份证词被卷宗的走廊监控截图与我方提交的公证材料否定真实性后,我们要求通知商同学到庭,查清他作伪证的原因,查清案发事实,被合议庭当庭拒绝。

六、两年来,我们反复要求法院通知朱军本人到庭,合议庭回答“没有必要”,却完全不解释理由,也不给出法律依据。

七、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和十六条,我们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要求七人合议庭。

八、我要求公开审理,始终不得,只能任由对方泼脏水。

01

不允许我更改案由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成为独立案由。这个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的‘348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该通知2019年1月1日生效。

因此,在2019年1月18日庭前会议上,我们就提交了申请,要求将本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更改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2019年7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就做出了国内“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的首例判决,法院认定“一天公益”的理事长刘猛的行为构成性骚扰,令他向社工小丽公开道歉。

然而,在“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已成为独立案由、2019年就已经有国内首例判决的情况下,12月2日开庭时,审判长张钢成居然宣布说,不同意更改案由。他的理由是:“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是“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下级案由,本案不是发生在教育机构的侵权纠纷,因此不适用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

这真是太荒诞了。根据最高法院当年的通知,“348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与“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均属于第三级案由,二者是并列关系,彼此独立,“348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怎么能被曲解成发生在教育机构的责任纠纷?对此,我的律师已经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律师意见。在最高法院2020年底再一次调整民事案由规定,将这两项案由调整为371和372之后,张钢成法官给出的理由更加荒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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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站出来之后,我无比期望自己的行为可以得到法院的公正判决,也无比欣喜于新增案由、《民法典》的出台可以让女性遭遇性别暴力的境遇可以得到改变,在新增案由规定生效的17天后,我们就提交了修改案由的申请,即使之后法院不断延期,在看到小丽对刘猛的起诉成为全国首例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胜诉时,我也理所当然的期望我也可以和小丽一样,以性骚扰案由来起诉伤害过自己的人。

没想到,在12月2日的开庭上,我们这么简单的诉求却被法院回绝。

无论是“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由,还是《民法典》新增有关性骚扰的规定,法律所保障的,是所有遭遇性别暴力的受害者的权利,直到今日,我依然无法明白,为什么我会被排除开外,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来起诉朱军这样一个基本的诉求,都会被法院拒绝。

这并不是“不影响审判”,案由对于查明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有影响的。这件事对我的尊严是巨大的损害,在性骚扰损害责任成为新增案由时,我曾经欢欣鼓舞过,在《民法典》新增性骚扰有关规定时,我曾多次号召大家在官方网站提交意见,这是因为我以为立法和司法的进步,会惠及所有和我有类似遭遇的人。

我从没有想过,在两年后,我会被排除在外,而且是以一个违法的理由。

02

要求重新检验连衣裙DNA被拒绝

直到看到2014年我报案的卷宗,我才知道,我的连衣裙DNA检验被草率交出,与我被海淀公安叫去派出所,做了一份关于“我每月零花钱、交过什么男朋友、喜欢什么男性”的笔录,这两件事发生在同一天。

对我连衣裙的检验,只提取了连衣裙前胸、右侧下摆、臀部三处粘取物进行检测,最后的结论是这三处的粘取物只存在我的DNA,但并未说粘取部位的具体位置、也未说提取范围大小。

更关键的是,这份DNA检验没有鉴定人的签名、也没有鉴定人的资质证明,这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和《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因此,在2019年1月,我们就向法院提交了请求调取警方鉴定资料并进行DNA鉴定的申请书。但法院以已经“没有检材”为理由,拒绝重新进行DNA鉴定。

没有检材,意思是我的连衣裙是已经不存在。早在2014年我报案当天,公安就拿走了我的连衣裙,并且至今未曾归还。没有检材,那我的连衣裙呢?是被销毁了还是被隐匿了?

我在2014年起诉朱军猥亵一案,在卷宗开头就明确记载,公安机关的受案意见是,“属于刑事案件,建议及时进行侦查”。然而,在当年,公安并未给我立案回执、也未给我不予立案通知书,在当年劝说我不要将此事说出去后,公安和我就不再有关于案件本身的联系,导致此案成为一场悬置的刑事案件。

但在2019年的庭前会议上,我们看到了公安的笔录、现场勘验报告与鉴定报告,这些都保存完好,也符合刑事案件材料保管三十年以上的法律规定,因此我相信,2014年关于本人被猥亵一案的鉴定资料以及检材、样本仍然存在。

事情已经过去六年,我依然希望可以将我当日所穿连衣裙进行重新鉴定,并证明我的主张,在一般的身体接触很难在织物上留下DNA的前提下,我愿意进行这个实验。

既然当初警方选择进行DNA鉴定来查清事实、既然当初的DNA鉴定书明确存在程序问题,既然案件材料应该依法保存,我不明白,为什么法院不能依法向公安要求重新检验。

这个鉴定结果并不一定有利于我,但是一定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很大帮助,为什么法院不愿意去做呢?

03

请求当庭播放监控录像被拒绝

如朱军在舆论场上的发声者“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已经披露的,在目前的卷宗中,有我和实习生进入化妆室的截图、实习生单独离开化妆室的截图、郁钧剑老师出现在楼道的截图、我出现在楼道的截图。

无论是朱军的证人还是在网上对我进行诋毁攻击的人,都反复强调那间化妆间人来人往、缺少发生性骚扰的条件,哪怕是朱军在笔录中明确承认和我单独在化妆室相处过。在我的笔录里,我坦诚的记录了性骚扰发生时的情形:进入化妆室的只有朱军的制片人、节目统筹、两名观众。在公安卷宗的监控截图中,也并没有出现其他工作人员在这期间去往化妆室的证据。

同时,在当初的案卷截图中,还有两处关键证据

一,我在离开化妆室后,独自走在过道,并因为被朱军强吻,所以下意识地拿纸巾擦嘴——在第一次做笔录时,羊坊店派出所的警官师建曾指着那个监控画面告诉我这可以佐证我的陈述;

二,朱军方那位作证我撒谎、明确表示整个6月都不曾出现在央视的实习生证人,在监控中就是带我去往化妆室的那一位,与我的笔录以及四年后的描述都相符,这截图直截了当地证明了他在说谎。

由此可见,监控视频是多么重要!早在2019年1月,我们就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法院可以向公安调取监控视频,并当庭播放,以作为我们陈述真实性的证据。

没想到的是,在12月2号的法庭上,我们得到的答复是:公安机关从来没有调取过监控,所以并不存在可以播放的监控视频。

从未调取过监控,那卷宗里保存至今的数张监控录像的截图是如何出现的呢?如果公安从未调取过监控,2014年的我是如何在派出所看到我在监控里擦嘴的画面?公安又是如何将监控截图保留在卷宗里?

难道是央视保卫科,将截图放进刑事卷宗的吗?

目前监控录像的截图,与我的笔录细节是全部吻合的,我的笔录与朱军的笔录也都提到过观众签名的事实。然而是朱军方一直坚持在性骚扰发生时有更多人进入过化妆室,如果要佐证他们的说辞,就应该有监控录像作为证据。

没想到,在有截图却否认调取过监控的情况下,为这种荒谬的解释承担后果,并因此被造谣“仙人跳”“人来人往十几人都不跑”“故意留在那里给人摸”“不可能有性骚扰”“妄想症”,这样侮辱与攻击的,是我。

04

申请调取我父母笔录被拒绝

在2014年6月10日我前往羊坊店派出所报案后的第三天,也就是6月13日,海淀公安赶往武汉,向我父母施压,要他们保证我不会将此事说出去。

在那时,因为不想让宠爱我的父母难过,我甚至都没有将被性骚扰这件事告知父母。当公安机关告诉我他们已经通知了我的父母,我的父母同意不再追究此事后,这个消息彻底击溃了我,让我放弃了继续追问的努力。

这六年来,曾在那份笔录上签字承诺让我不将此事说出去一事,也深深地折磨着我的父母。我曾经问过妈妈,为什么在我已经成年的情况下,对警察保证不让我把事情说出去,他们在此之前问过我的决定了吗?这只是我在情绪低落时对父母提出的困惑,但一直到这次开庭前,我妈妈回忆起这件事时,还会流泪。她说2018年看到我的自述后,她也很后悔:如果早知道这件事这么严重、我会因此受到那么多的折磨,她一定不会签那个字。

恐惧曾经短暂地分裂过一个本该团结在一起的家庭,这件事仿佛阴影一样,一直折磨着我和我的家人。

为了我,父母这次开庭都来到北京,在法庭上说明了海淀分局刑警沈洋在2014年6月13日抵达武汉、联系他们的整个过程,也勇敢地在法庭上讲出对他们来说也是一种折磨的回忆。

我曾经将这件事投诉给公安纪委,纪委在2019年11月22日给过我回复:刑警去武汉找我父母属于办案过程中的行为,并不属于纪委负责。

我尊重纪委的回复,甚至我也愿意理解去武汉找我父母的警官只是在执行上级指令,我唯一的要求,就是看到我父母签字的这份笔录。

然而,在我父母出庭作证后,我的律师当庭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向公安调取这份笔录,被合议庭当庭回绝,说公安已经提供了卷宗,他们不会再次向公安调取。

无论我的律师如何据理力争,指出目前的公安材料存在监控录像、笔录、衣物等正要证据的缺失,法院都没有同意再向公安调取更多材料。

六年前的那份笔录,对我全家都是一种伤害,但在进入司法程序后,这伤害也是存在的一种证明:无论是我父母保留的短信还是纪委的回复,都指向了当年公安去武汉找我父母调查一事。

这份笔录,是关于性骚扰事实的重要证据。因为在我报案后第三天、在公安得出那份“未查到他人DNA”却无人签字的鉴定报告后,公安机关为什么要千里迢迢去武汉找我父母压制这起案件,而直到报案后第七天才在央视大楼简单潦草地询问了朱军?这不是一个正常的办案过程,说明了当年那起刑事案件没有进行下去,是不正常的,而不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了结论,朱军没有违法行为”。这是对我的侵害,刑事程序被非正常压制,才导致我不得不提起这起民事案件。

我无法想象,法院会用“已经调取,这是全部”这样的理由,来抹去发生在我们家庭的伤痛,甚至拒绝再去询问公安。

一同被拒绝调取的,还有朱军在化妆室,对着镜子,用我带来的单反相机拍摄的我们二人的照片,这是离案发时空最近的客观证据。在朱军的笔录里,警方曾明确问他是否记得自己曾经拍过这张合照,被朱军以“没什么印象”作为回答。如今也没有出现在卷宗里,法官也当庭拒绝调查。就是这个证据,在攻击我的“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那里,又被歪曲成“笔录中显示,弦子还用自己的手机与朱军对着镜子合了个影。”明明是朱军拍了照片,这样的恶意歪曲,无非是想鼓励他的读者对我荡妇羞辱。

05

对朱军方的虚假证据不予调查

法庭调查过程中,对方说了那么多谎言,提交了很多虚假证据,其中商同学的证言是最让我伤心的。

在2014年,来自另一所大学的商同学和我虽然不是校友,但我们当时的关系比较友好,即使他们回校,我们也经常联系,还曾一起外出吃饭。正是他在带我去化妆间、又叫我留下陪朱军说话之后,我遭遇了性骚扰的打击。但即使如此,我也并没有将他视为我遭遇性骚扰的原因,只是因为事情对我伤害太大,我默默切割了和所有实习生、台里员工的联系。

但是即使是从2014年的朋友圈,也可以看出来我和商同学的关系不错,我的朋友圈他常常都会留言,几位实习生还会彼此开玩笑。2018年,当我在法庭上看到,商同学不但选择为为朱军作证,还在对方提交的律师笔录中这么说:“我查了一下我的朋友圈和微信记录,2014年5月17号朱军老师办画展,我和我的室友都去帮忙,画展5月26号结束,节目组安排我们帮忙画展的人休息,所以2014年6月我和室友就在学校,没有参加过节目录制。她说她和(他所在大学)的男生一起去化妆间给朱军老师送水果肯定也是不对的。再说了,我们和她就不熟,根本不会叫她一起去找朱军老师。”

看到曾经一起工作的人这样堂而皇之地否定我们曾经的关系,公然撒谎,我的心中还是很震惊又感到难过的。

如果只是说不记得是否带我去过化妆室,也并非无法理解。但商同学明确表态自己查询过朋友圈与微信记录,又写下如此详细的谎言,明显是思虑周全的撒谎,更何况他的证词本来也有明确的前后矛盾之处:他说自己6月没有来过北京,却又说阎维文老师6月没有录制过节目,因为“他来录制过我肯定会有印象”。如果真的认为6月自己没有来过北京,作为一个实习生,又为什么会觉得自己会对节目嘉宾有印象呢?

事实上,在2014年6月10日当天所录制的那期节目上,编导那一栏赫然就写着商同学的名字。作为没有编制的实习生,如果不是参与了节目录制,又怎会出现在宝贵的片尾字幕上?商同学为了佐证自己证词的可信度,特意强调自己有专门回忆和查询,详细的描述了自己2014年的行程安排,却不知为什么会存在这么多与事实不符、自相矛盾之处。

最重要的是,商同学经过律师公证的笔录是在第一次庭前会议上提交,而在第二次庭前会议被呈现的公安机关2014年笔录里,赫然保留着当年央视旧楼的走廊监控截图:正是商同学带着我出现在走廊,走进了化妆室。

在12月2号的开庭上,商同学没有出现,我们向法院提交了要求商同学本人到庭的申请,也没有收到法院的答复。

无法理解商同学为何要如此撒谎,带着这样的困惑,我注意到在商同学与艺术人生的栏目统筹张某的两份证人证词上,其通讯联络地址都是北京一家大型互联网传媒公司。在这次开庭时,商同学本人并未到庭,但出庭的栏目统筹张某当庭承认了他是商同学的上级,商同学是需要向他汇报的工作关系。

我有些理解商同学为什么要这么做,但我依然希望他能出庭,告诉法院自己为什么要公然做伪证。

因为商同学在调查笔录多处陈述明显违反客观事实,涉嫌伪证,欺骗法庭,被告朱军涉嫌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我们希望法院能通知商同学本人到庭,辨认监控视频截图,以确定是否为其本人,并就其在律师调查笔录中的有关陈述向法庭作出说明。

06

拒绝通知朱军本人到庭

我要求朱军本人到庭,但很多人认为,朱军到不到庭是他的自由,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在2020年12月2号的开庭中,我们出具的朋友圈相应内容的公证书,都跟我当年的陈述相互印证;而朱军的证据,与客观事实相反,其中商同学在有关律师笔录中所作的证言,更是完全彻底的虚假陈述,其他证人的证言对当晚的情形则避而不谈。

这起诉讼的核心争议,是2014年6月9日的化妆间里,朱军对我是否实施了性骚扰。在6月10日我报案后,如果公安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及时讯问朱军,并对裙子进行全面的DNA鉴定,对现场进行充分完整的勘验,结合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当时就能查清这个案子的基本事实。但公安出于某些原因,不但没有做这些,反而在报案的第三天就远赴武汉向我父母施加压力,将本案压下,至今未予以立案也不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在这种情况下,朱军本人到庭,接受法庭询问非常重要。对于化妆室中发生的事实细节是否真实,朱军是否实施了侵害行为,朱军本人可以向法庭全面陈述,而且他当年已经经过一次公安机关询问,对此事应当印象深刻。

无论是朱军的证人证言,还是其律师一直以来回避核心事实的诉讼策略,因其本人不到庭接受询问而得以实施。两年过去了,此案拖延至今尚无定论,通知本人到庭,对双方求索司法的正义都十分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在我起诉朱军性骚扰一案中,是否符合上述要求,情况非常明晰。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但也应有对事实与真相追求的责任,无论是名誉权、人格权的两次庭前会议还是这次开庭,我都准时出庭了,希望也能在法庭上见到朱军。

我起诉朱军的案子,是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这是新类型案件,核心争议事实通常是在密闭空间中是否发生了性骚扰及相关侵害行为,因这类案件往往在案发空间中不存在监控视频、录音录像等直接客观证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可信,对于查清案情有关键作用。

实践中,已有多起类似案件,如小丽(化名)诉刘猛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邓飞诉邹思聪、何某名誉权纠纷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包括受到性侵指控的刘猛、邓飞都到庭接受询问,帮助法庭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无论是当事人主动到庭,还是法院通知到庭,效果是等同的。原告愿意主动到庭接受询问,而朱军在本案庭前会议及第一次开庭时皆未到庭,在关联案件朱军诉弦子、麦烧等名誉权纠纷案件庭前会议时也未到庭,因此法庭应当依职权通知朱军到庭。

在2019年底,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才真正成为独立案由,即使在目前的裁判文书网检索性骚扰字样,与之相关的案件也数量很少,在如何判断性骚扰事实上,司法程序也在起步阶段,应该去思索要如何完善此类案件的审理、保护受害者权益与求索正义的问题,既然在过去的案子中,当事人双方到庭是利于法院公正审判的,这也应该成为法院审理此案的标准,成为正义判决的前提。

我不希望从朱军开始,变成一个极其恶劣的示范——让性骚扰的诉讼只成为原告滚钉板一般的自证,而被指控的一方则可以一直回避。但这次开庭,法官就一句“没有必要”,不作任何解释,不回应我的律师提出的要求朱军出庭的上面这些理由。

07

申请回避的法律依据

以上种种都说明,以海淀法院副院长张钢成为审判长的合议庭,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而违法审判,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不正当行为,这是我对法院提出回避申请的理由**。**

从案由更改的否决、对卷宗材料的不调查、对检查检验的拒绝、对笔录缺失的视而不见、对虚假证据的视而不见、对朱军始终不要求出庭、对公开审理的不允许。在法庭上,我的坚持出庭变成单方面的羞辱与伤害。

08

要求人民陪审员

要求七人合议庭

要求公开审理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朱军是公众人物,2014年案发时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电视台《艺术人生》栏目制片人兼主持人,被称为“中国最著名的主持人”。本案为新类型案件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中最受瞩目者,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对这一类型案件具有先例性质的作用,具有重大的公共利益。

2018年7月26日,在无数女性在互联网公开诉说受侵害经历思潮的背景下,我将2014年案涉事件在互联网上披露,引发社会极大关注。2018年9月19日,朱军以名誉权纠纷起诉新浪微博、麦烧和我。2018年9月25日,我以一般人格权纠纷起诉朱军,并于2019年1月18日申请将案由改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在上述过程中的每一步,无论是女性权益的支持者、司法正义的追求者、支持我或辱骂我的人,公众都对此案保持了极高的关注度。虽然这只是一起民事案件,但无论以什么标准,都应该被视为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民事案件。

本案案情复杂,2014年6月10日,我在羊坊店派出所就朱军猥亵一事报警,可公安至今未予立案,也未出具受案回执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书。因此,我才不得不以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朱军的侵权责任。这涉及到刑事民事程序的衔接以及交叉,案情极为复杂,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

所以,我的律师认为,我的案子同时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三项情形,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也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该有七人合议庭。而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西安雁塔区人民法院、成都市双流去人民法院、北京二中院等多家法院,已经有了七人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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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起诉至今我都坚持要求公开审理,在我放弃个人隐私(虽然朱军从未出席)、此案也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法院却从未同意公开审理。到现在,对方已经通过“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公布并扭曲了案卷内容,公布了一份前后矛盾的证人证言,公布了法院驳回回避决定,而我因为非公开审理要求,却什么都不能说,任由他们泼脏水,这公平吗?

2020年12月2日,十多个小时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上,无论是对方律师的荡妇羞辱、还是涉及证据的种种荒谬之处,都让我遭遇了极大的痛苦。当对方律师反复询问我的父母、老师,我的交友是男性还是女性、我的母亲是否识字,当我为了自证自己并非他们所暗示的那样,要暴露我的情感生活、我和男朋友的交往细节、甚至我的全部情感经历时,我常常在想:为什么朱军不需要在法庭接受这样的询问,为什么朱军不用回答他的证人为什么要在法庭上撒谎?

这痛苦并非我不能承受,但这痛苦如果成为惯例,势必将性别暴力的受害者们推入沉默的深渊。

2020年12月2号的开庭结束之后,我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另行制定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申请书;向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也继续向海淀法院提交了申请朱军到庭、通知证人商同学到庭申请书、七人合议庭申请书。

我还实名向公安机关违纪违法举报网站、北京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市级指导组递交了海淀公安未按法庭程序进行调查、向本人父母施压、案件关键证据无法调取,涉嫌隐匿或毁灭证据的投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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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所有这些准备,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我们并非在试图对抗,而是在寻求救济,一切可能的司法救济。每寄出一封信,都是在焦虑中等待回音:希望可以拿到监控录像、希望可以看到父母签字的笔录、希望可以重新进行DNA鉴定。我不知道这些希望是否会落空,但我知道这等待的焦灼是必须要承受的代价——我必须要穷尽一切努力的途径,才能给关心性骚扰诉讼的公众一个答案,即我们已经做了一切努力,这就是我们在此刻可以得到的结果。

对于我个人而言,追求法院给出公正的判决结果重要,追求判决之前的程序正义同样重要,即使我们不能坚持到最终的胜利,至少也要保证受害者在进入司法程序后不遭遇不公正的对待、不被二次伤害。否则,不公正的程序将成为黑箱,让受害者再也不敢发声、不敢求助。

我不希望一个受害者对正义的坚持,变成以正义为名对受害者进行的残忍霸凌。我依然希望得到公正的审理,这不只是为了自己,我绝不希望我作为当事人的忍让沉默,变成历史止步的理由。我将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穷尽一切捍卫个人权利的方式、让这些努力留在历史里、也给所有泪水中的幸存者以答案。

2020年12月2日之后

谣言与事实澄清

2020年12月2日的庭审休庭二十天后,缺席了两次庭前会议、一次正式开庭、从未接受过传统媒体采访的朱军,通过微博一位自媒体博主“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做出了四年来的首次回应。而在之后,微博与腾讯、网易等多位媒体、自媒体,都在持续对我进行“撒谎”“境外势力”等攻击。法庭内的程序问题尚得不到解决,法庭外的舆论也变成一个不断纠缠的战场。我必须做出回应,但坦白说:关于这些毫无底线的纠缠,已经让我感到十分疲惫。

就微博“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在网络上公布、得到朱军本人认可并转发的微博内容,澄清几点事实。

一:弦子报警“一周后,朱军也到警局做了笔录”

事实:这件事的流程是:我在事发第二天,即6月10号报警,并在11号下午去派出所做了补充笔录,而警方在13号即前往武汉向我父母施压,要求他们签字保证不会让我公开此事。是在案发一周后的中央电视台大楼内,警察找朱军做了一份简单笔录,根据卷宗内容,朱军从未因为此事去过公安局或者派出所。

二:“笔录中显示,弦子还用自己的手机与朱军对着镜子合了个影”

事实:2014年公安卷宗中警方对朱军的提问,公安问他是否记得用一台照相机和一名女子在化妆间对着镜子拍了个照片。

我在笔录和后来的采访中都说过,因为进化妆室是为了采访朱军,所以我带着一台室友借给我的微单。在进入化妆室后,朱军主动提出要看我的相机,我就将相机取下来给他,那张照片的内容,是朱军自己拿着我的相机对着镜子拍照。在报警当天,警察从我这里拷贝了照片,并根据照片的内容询问朱军,朱军对此的回答是“我没有什么印象了”。

在上一次开庭前,我们向法院申请调取全部卷宗缺失的内容,也包括了这张照片,但被法院拒绝,理由是:法院已经向公安调取过一次材料,不会再次调取。

三:朱军是否说过“你长得很像我太太”

在理记的文章里,朱军说的是:“可能说过,这只是一句缓解气氛的玩笑,没有任何其他意思。”

事实:在公安2014年的笔录中,记载是这样的:

警方:她那天的穿着有印象吗?朱军:浅色长裙子

警方:能描述一下她的体貌特质?朱军:圆脸。我还开玩笑说脸型像我太太,身高1.60米,中等身材,长发散着。

卷宗在2019年的第二次庭前会议就已经出示给朱军的律师,这不是可能说过,而是确实存在过的事实。那句话的重点也并非一句玩笑,谁会说一个第一次见面、年纪小自己29岁的大学女生像自己太太呢?而且,如果真如理记与朱军所说,他每天在台里要见很多人、这只是一次简单的谈话,为什么朱军在一周后还能记得我的衣着、长相、身材、头发呢。

四:“目击证人”李某志的证人证词

这位当时现场的李某志,也是这次朱军方出庭的唯二两位证人之一。作为艺术人生节目的制片主任,他在法庭提交的证词内容是:“行政管理上,我要向制片人朱军老师负责,所有报台里的材料,都需要他签字,大到几百万的合同,小到一张出租车票,都需要朱军老师签字。”“当时他的关系还在栏目组,所以他个人的对台事务,包括数据统计、费用报销、工作汇报之类的也是我和张某(另一位出庭证人)两个人来办”,“因为平时很难见到朱军,所以我会追着他签字、汇报近期的工作安排、还有跟他对一下节目组日常管理中的事项。”

李某志在“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的采访文章里对朱军在节目组权力关系的描述是这样的:

“其实对于节目组来说,朱军也是一个嘉宾,只不过是主持嘉宾,他就是每次录节目之前,我们把文案发给他,然后彩排的时候他来一趟,节目录制那天过来,偶尔节目的策划会过来一下,栏目组的大部分人朱军都不认识”。

李某志在法庭上提交的关于性骚扰的笔录是这样的:“这个爆料的女生有可能是其中(实习生)之一,我现在也没有什么印象了。”

2020年12月2号的法庭上,我的律师曾经反复询问制片主任李某志、节目统筹张某是否对我有印象、是否对6月9号发生了什么事有印象,李某志与张某也反复回答:没有印象,不记得那天发生了什么。

在理记的文章中,李某志的回答则是这样的:

“门没锁,半开着,我直接就进去了,然后朱军坐在椅子上,那个女孩站在朱军的侧后方,两人距离能有一米左右,然后我和朱军协调一些事情,花了几分钟的样子,协调完就离开了…朱军老师录制第二期节目时我也没发现那个小姑娘有什么异样。”

在2014年朱军的笔录中,关于我在化妆室是站是坐,朱军的回答是这样的:“接着这个女孩就进来了,坐在我左手的椅子上。”

事实:无论是关于朱军与自己的关系、朱军在节目组的地位、他对6月9日那天的描述,李某志在法庭与理记的采访里,可以说是全部前后矛盾,而他对法庭提交的证词,他在法庭上对律师的回答,也会作为开庭卷宗永远保留。

为什么要故意隐瞒朱军在节目组的权力关系?为什么从2018年到20年12月2号开庭当天都对2014年6月9号发生了什么毫无印象,却突然在理记的采访里描述起了画面,并且与朱军本人的笔录冲突?

2020年12月2号当天,出庭为朱军作证的证人只有两位,即李某志与张某,在2014年我的笔录中,进入化妆室的工作人员也正是这两位男士。在公开采访中隐瞒朱军作为节目制片人,对节目组财务、人事、工作安排等大事小事的决定权,正是为了隐瞒朱军对下属的权力控制关系。

在2014年,即使我只是一个未曾踏入职场的大三学生,依然在大半个学期的实习过程中察觉出了电视台这种过分严密的上下级关系,意识到进入化妆室的这两位男士不可能站在我这一边,甚至会做出其他伤害我的事。

这两份前后矛盾的证词,证明了我当时的判断没错。

五:关于朱军是否认识我

在理记的文章里,李广志是这么说我的“他们(我)在两个月里也就来几次”/“栏目组的大部分人朱军都不认识”/“这些年实习生来来往往不少于2500人”

朱军:“完全不认识,甚至当天也不认识。”

事实:在2014年的笔录里,朱军对警察是这么说的:“因为我之前就见过她,知道她是马某的学生,就问她是哪个大学的,她说是某某学院的,上大三。我问她什么专业,她说是电视编导专业。”

在2018年7月26日我的自述文章被发布到网络后,仅仅五天后,也就是8月4号,朱军就用个人大号微博找到了我当时实名的私人微博,并在微博访客留下了记录。

六:关于商同学是我的同学,仅仅是接受询问时记不住自己六年前带我去过化妆间。

事实:在2018年12月,名誉权一案的庭前会议上,商同学就已经成为了朱军方的证人,向法庭提供了一份非常详细的证人证言,原文为: “我查了一下我的朋友圈和微信记录,2014年5月17号朱军老师办画展,我和我的室友都去帮忙,画展5月26号结束,节目组安排我们帮忙画展的人休息,所以2014年6月我和小唐就在学校,没有参加过节目录制。她说她和(商所在大学)的男生一起去化妆间给朱军老师送水果肯定也是不对的。再说了,我们和她就不熟,根本不会叫她一起去找朱军老师。”

这并不是在接受询问时出现记忆缺漏,而是提供了一份精心准备的虚假证词,目的是否定我曾经去过那件化妆室。因为在名誉权的第一次庭前会议上,法院还未向公安调取卷宗,我们都不知道,卷宗里会保留商同学带我进入化妆室的截图。

2012月2号的开庭上,作为朱军一方最重要的证人,商同学并未出庭。我们之所以向法院申请商同学出庭,是需要他本人为证词与事实的前后矛盾做出解释。

商同学并非我的大学同学,而是一起实习时的同期伙伴。朱军出庭的证人共有两位,除了在理记文章中前后矛盾的李某志之外,还有一位当初的节目统筹、同样与朱军有紧密工作关系的张某。而商同学正是张某如今的下属,这一点张某已经在法庭上承认。

我理解职场存在不公正的权力关系,这种权力关系也正是性骚扰会产生的原因。从2018年知道他与张某的上下级,我就始终对商同学报以理解,对此事报以沉默。如果不是理记在文章中颠倒事实,不是法院始终拒绝传唤商同学到庭解释,我根本不会公开去谈这些遭遇。

七:关于三位法官的性别

理记反复在微博称我们的三位法官都是男性,意在暗示我们对法院的反对是在意图煽动性别矛盾。

事实:人格权的三位法官,始终有一位是女性法官。理记故意抹杀女法官的存在,恰好是他在故意树立性别矛盾。

八:关于称我们故意在5月11号临时拒不出庭

事实:朱军在2018年首先起诉了新浪微博与麦烧,是在后续我主动在微博发声后才追加我为名誉权被告,而早在我得知会被朱军起诉之前,就已经主动起诉了朱军,目的是拿到2014年我曾经报警的证据。

在两个案子都远超民事诉讼6个月审限的两年,我和代理律师曾经数次用电话、本人去法院等方式催促开庭,拖延法院开庭一说完全是污蔑。

这次法院原本通知四月中旬开庭,我特意从外地赶回法院等候开庭,徐凯律师却在四月中旬接到法院通知要等到五月份开庭。由于之前已经出现过一次因为海淀法院迟迟不给传票导致开庭时间冲撞的事情,所以我们没有深究为何法院要突然延期的理由,而是立刻同意了在五月中旬开庭。徐凯律师还再三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尽快邮寄传票,以免出现开庭时间冲突。但海淀法院一直未正式确认时间,也未寄出传票,徐凯律师多次打电话给法院也无人接听。4月25日,深圳中院书面通知王飞律师5月12日开庭。

直到5月7日,海淀法院才电话通知徐凯律师5月12日开庭,我们在确定这一天与王飞律师的开庭时间冲撞后致电海淀法院,表示王飞律师深圳中院的书面出庭通知在先,是海淀法院迟迟不邮寄传票,如果不延期,将导致王飞律师的执业权利和我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保证。

从5月8日到5月11日,两位律师一直在与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积极沟通,也同时在做5月12日出庭的准备。直到5月11日下午,法院正式通知我们修改开庭时间为5月21日。

因为法院迟迟不发传票,导致代理人的开庭时间出现冲突,我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保证,法院因此协调开庭时间。只要对诉讼程序有基本了解的法律人士,都知道这是每一个人民法院都会去做的事情,执意开庭才不正常。但在理记这里,变成海淀法院经过朱军律师同意才修改开庭时间,仿佛海淀法院不为保障当事人双方权利,倒以朱军意愿优先。理记或许是想突出朱军的宽容与引导对我方的攻击。

这样的颠倒黑白的陈述,让人民法院的形象与决定如同儿戏。

写在第二次开庭之前

除了理记作为朱军方在舆论场上的发声者,不断曲解事实、造谣攻击之外,在2020年12月2号开庭之后,针对我的指控从谎言到“攻击体制”,将当天丹棱街支持受害者、反对性骚扰的朋友们曲解为所谓“境外势力”的煽动。

首先,我在2020年12月2号开庭前期待大家来丹棱街法院,从始至终都是一件公开的事情。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我自己作为反对性骚扰的支持者,也曾经站在法庭外表达自己的信任与支持,而我相信支持的声音,可以给困境中的人以安慰与勇气。

长久以来,社会利用性的耻感来驱逐受害者、利用对女权主义的污名化来驱逐女性在公共领域的发声,其目的正是为了让我们背过身去,回避自己所遭遇的苦难。2018年以来的米兔浪潮,留给公共的最大财产,并不只是性骚扰案由的增加与《民法典》的相关修改,更在于汇聚在一起的声音打破了性与失败的耻感,遭遇性别暴力、没能在不公平的权力结构里保护自己,不再成为一种耻辱。记述伤害、讲述伤害、与伤害共存的勇气被看到、被珍惜,这本身就是对过去价值判断的打破。

我希望大家见到彼此,希望大家的在场,能给正在为遭遇性别暴力而感到耻辱的人们传递这样一种力量:你的遭遇并非孤例,你的遭遇也并非耻辱,这一切并不是你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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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丹棱街的大家站在一起时,正是在表达这样一种支持:对发声的支持、对弱者的支持、对打破耻感的支持。我希望这样的声音足够大,它要抵达的绝非殿堂,而是最心碎的黑夜、最孤独的角落。

用宏大叙事的角度来将性侵受害者的发声排除出主流叙事,事实上正是在加重女性以被性侵为羞耻的价值判断,甚至是将女性的贞洁与国家绑定,认定女性的失贞是国家的羞耻,是不应该被讲述的事实。

而米兔之所以成为世界性的运动,正说明性别的不公平具有普遍性,这终归是一场呼唤平等的浪潮,意味着被伤害的一方正在觉醒。这才是为什么米兔可以超越狭隘的地理界限,构建出被伤害的人们自己的叙事。

将受害者用真实经历所书写的历史,作为可以随意涂抹修改的遮羞布。这是将性侵受害者排除出主流叙事,同样也是将弱势群体的权利倡导排除出主流叙事。因为权利的平等必将指向利益既得者,一旦利益既得者与集体形象进行了绑定,就有了不可被批评的地位。

这是为什么理记等人要反复强调朱军主持了春晚或其他节目,因为一旦将一个主持人与宏大叙事进行绑定,他们就可以让看客相信一个如此匪夷所思的故事:一个21岁的大学女学生,为了阴谋潜入央视实习,在报假警后成功毕业,之后隐忍四年,在朱军已经从春晚舞台上退休后才站出来,诱使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封杀与新闻禁令,胁迫央视封杀朱军,再用起诉完成一个诋毁抹黑的阴谋。

这是一个科幻故事,却能让看客忽略其中的逻辑,就是因为这是在裹挟情绪进行煽动,而受害者要发出声音却是极其困难的:我几乎接受了所有我能接受的媒体的采访,从传统媒体到自媒体,也经历了无数次新闻被撤稿、采访后遭遇禁令的失望。

朱军律师在答辩状中所写的,正如舆论对我的攻击:我热爱出镜、是想利用诉讼进行炒作。然而什么时候一个性侵的受害者可以利用这个身份进行炒作?从2018年站出来至今,我的身份已经被不断泄露,甚至连家人、伴侣、高中同学、任何在微博上和我互动的朋友都成为辱骂的对象,一个性侵案件的受害者,在当下的舆论环境中,是非常光荣的身份吗?如果可以用这个身份牟利,这件事会轮到我吗?

理记用一张我与伊藤诗织的合影暗示我出席国内外女权活动,事实上那张合影来自于伊藤诗织在北京的签售会结束后,我和其他读者一起去找她签名,她一直知道并关心我的案子,在知道我的身份后给了我一个大大的拥抱。这是受害者之前的友谊与鼓励,一如我坚持在公共领域发声,是为了让公众对个案的关注,让性别议题、性侵受害者的处境更加可见,这是毫无收益切要付出巨大心力成本的志愿工作,却被扭曲为有利可图。

事实上,从2018年至今,坚持两起案子的诉讼,无论从经济、心力、时间上,对我来说都是巨大的消耗,而真正没有成本的正是对受害人的造谣、对我和家人朋友的攻击——解释一个漏洞百出的谣言需要消耗巨大的成本,而受害这在司法程序的困境之外,根本不可能有那么多精力应付多个平台、无数账号的攻击与抹黑。

我深知在舆论环境的恶化之下,这次开庭面临的处境也会比上一次更艰难:如果有人再次来到现场支持我,会被认为是我们在顶风作案,如果这次没有人来现场支持我,则会被认为是做贼心虚,不敢再犯。

他们的目的,正是利用恐惧与威胁,将我们隔绝、让我们孤立,让带着泪水的声音无法再有回响,彻底消失在空寂里。

2020年12月2号那天一直给我一种痛苦与温暖交织的复杂回忆,我有时甚至认为我应该在法庭外面,和大家一起站在寒风里;而不是坐在法庭里,十多个小时无法进食,在身体与精神崩溃的边缘还要应付对方律师的羞辱与法院毫不遮掩的敷衍。

但是我必须进入法庭,进入一个被指控者从未出现的地方,将我最羞耻的身体记忆袒露在全然陌生的人们面前,去等待他们来衡量这是否足够真实,我始终认为这是我之于公众的义务:先竭尽自己的全力,再接受一个答案。

然而这一切并非易事,从2018年我走进法院递交起诉书时,满心期待自己会得到胜利;到2021年的今天,我相信自己走进法院的样子,却只祈祷能得到程序上的些许正义,与一个人应得的基本尊严。

“不要温和地走进那个良夜”,我知道这句诗,却不知道当一个人必须如此前进时,该怀着怎样的心情。在官司进行过半后,我情绪上的感知已接近麻木,因为理智要求必须如此,否则就无法坚持下去。

但无论黑夜还是光明,对受过伤害的人来说,痛苦都是始终存在的;无论我的案子结果如何,性别暴力的受害者都依然有自己的困境需要解决。而越是黑暗的瞬间,痛苦的人们越是需要被用力拥抱。

我会坚持我的官司、坚持我应该得到公正的对待,怀着向前走的勇气,不忘曾被拥抱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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