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前几天发生的惨剧在网上又使“非升即走”成了众矢之的,引发了新一轮的口诛笔伐。不过,对于一个制度的批判通常是因为这个制度本身有致命的弱点。如果制度实施不当,或者有人偷换了制度实施的前提,这大概不能谴责制度吧?

我认为复旦的这场惨剧与“非升即走”的制度无关。“非升即走”在国外实施多年,并没像在我们这里这样血腥和惨烈。实施“非升即走”、有时也称之为tenure(终身岗位)制度的目的应该不是对付教师的。相反,它是为合格教师的学术研究和教学提供制度保障。有了tenure, 学校一般就不能因为学术问题解雇教师。美国有个宣言1940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其中有提到相关的目的:即tenure 是为了保障教学和研究的自由,为了给合格的教师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这在网上可以查到:

Tenure is a means to certain ends; specifically: (1) freedom of teaching andresearch and of extramural activities, and (2) a sufficient degree of economicsecurity to make the profession attractive to men and women of ability.

实施“非升即走”的基本前提是现代社会的契约精神和公平原则。“非升即走”的内容不复杂:受聘老师在规定的六年时间里必须完成双方都同意的指标以获得晋升,得到终身教职。不然就走人。这样的制度有问题么?1)晋升条件是双方同意的。2)只要达到这个条件,受聘人的晋升在一般的情况下是得到保障的。3)受聘人是否达到晋升条件主要是由受聘人所从事领域的相关学者判定。4)晋升条件是由各大学按照各自的学术和教学需要设定。

中国大学实行的“非升即走”却是蛮横的霸王条款,因为在中国,该制度运作的基本前提被偷换或腐蚀了。1)虽然双方都清楚晋升条件,但受聘人达到晋升指标后却并不能得到晋升的保证。能否晋升,还要受到学校下发的名额以及与不在一个系列的其他同行竞争等各种因素的限制。简言之,中国大学招聘的人比它实际能晋升的人多。这就好像是电影院出了票,到时却不保证有座位。2)中国“非升即走”的条件要远比国外大多数学校苛刻。让外人感到惊诧的是,中国大学间“非升即走”的条件有高度的相似性。这相似性只能让我怀疑大多数学校实施“非升即走”的目的与学术和教学无关,直白说,与大学的办学目的无关。如在特定的期刊上发表文章,申请特定的项目等,这些都与学术和教学没有半毛的关系,但对提高大学的排名却至关重要。要言之,我们实施“非升即走”的目的不是为了办大学,而是为了拿金牌。3)我在大学工作许多年,参加职称评审无数次。中国大学职称评审最奇葩的事情(这里指我熟悉的那些学科专业)是评审人并不一定是申请人所从事领域的学者。他们对所评的成果只具备基本的理解而不是判断的学术能力。国外就不同。我曾应邀参加国外多个大学的职称评审。他们在邀请信上说得很清楚,之所以邀请我是因为申请人的领域或成果与我的研究有重要关联。换言之,在中国的大学,受聘人在晋升时其学术能力和成果认定往往由外行决定。可怕,也更可悲的是,这些外行专家却不认为自己是外行!不仅“非升即走”如此,博士论文的盲审又何尝不是如此?4)“非升即走”既然是个契约,那受聘人就应该得到契约的保护,契约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聘用方违反契约后,受聘人应该有地方可以申诉。遗憾的是,如果聘用方违约,受聘人竟然投诉无门!

这样出于非学术、非教学目的的 “非升即走”做法难道是现代文明大学所实施的“非升即走”制度么?如此践踏契约精神的做法难道与“非升即走”有什么关联?凭什么要让“非升即走”为它背锅?从小相信大学是文明的堡垒,如果这样的无视文明基本原则的大学在数字上挣得了世界一流,这血腥的光鲜,对于老师和学生来说,又有什么意义?又能为国家争得什么样的文明光彩?

202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