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人权律师团博客

大午案第二日庭审简报

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大午案第二日庭审继续。

上午主要是各被告人对庭前会议决定发表意见,公诉人重点回应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辩护人再次补充发表意见。下午合议庭仍以“无必要”“无非法取证”为由驳回全部申请,随后进行对“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法庭调查环节。

一、生不如死的“指居”,无法启动的“排非”

大午案中曾有七名被告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此期间他们遭受了残酷的非人待遇。其他被告人亦提供了相关线索,向法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

1.孙大午:“指居期间,我苦不堪言、生不如死!”

在庭审过程中,孙大午自述:“在监视居住期间,我曾经因为苦不堪言、生不如死的待遇,要求到看守所去,我为此绝食了三天。我要求看看习主席的《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因为大午集团就是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但最后请示领导,又不让看。直到正月他们上班了,才给我放了一小时的风。三个半月,我第一次看见太阳”。

2.孙三午:“指居期间,我瘦了24斤,5天没有解大便,只求送我去看守所!”

孙三午(孙志华)自述:“所有笔录都是在监视居住的房间和我说好,先对好了口供,再戴上头套去执法办案中心对口型。在监视居住期间,我们得到的待遇是非人待遇,真是生不如死。160天我体重少了24斤,5天都没有解大便,后来我得了疝气,越来越严重,但至今也没让我做手术。在那里面,人就是没有希望的。他们让我签什么就签什么,只求赶紧送我去看守所”。

3.孙萌:“他们向我推荐其他企业,接管大午集团!”

孙大午长子、大午集团董事长孙萌自述:“我被指居之后,领导说大午集团需要有人经营,给我推荐了几家企业,让他们接管集团。我说都不是一个行业,怎么能接管,从企业长远发展角度,应该给我父亲取保候审。结果领导很生气,摔门而去。后来他们给我承诺,十天半个月我就能出去。所以,很多事情都是在监视居住的地方,把台词背好,再去做笔录。现在给我量刑建议是16年,我被骗了、太委屈了,现在给我定罪的都是我自己的假笔录,要排除这些证据”。

4.孙福硕:“我被拷在审讯椅上30个小时,他们说我不配合,要送我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孙大午次子孙福硕自述:“我不知道什么是刑讯逼供,但抓我的时候把我拷在审讯椅上拷了30多个小时,我腿都肿了。他们都知道这些情况,提审我的警察明确说,别以为他们对付不了我,他们可以把我送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知道监视居住很可怕,我很害怕,我后续的笔录都是在这种压力下做出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中较为轻微的一种,但大午案的被告人的感受却是“生不如死”。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场所、实为“人质”的女眷、用尽威胁引诱欺骗手段的侦查人员,使得指居俨然变成“非法拘禁”。此种情形下所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当然是非法证据,依法应当排除。

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坚决要求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公诉人提供了被告人入所健康体检表、讯问合法性核查笔录,用于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然而入所健康体检表中并未体现当时孙三午已身患严重疝气的情况,且被告人所指非法取证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肉刑,体检表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至于讯问合法性核查笔录,不仅出现了同一位检察官在同一时间两次出现在核查现场的荒唐情况,同一位检察官在两份核查笔录中的签名笔迹也明显不同。公诉人对此解释为证据瑕疵。

合议庭据此表示,合议庭认为不怀疑存在非法取证情况,不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调查程序。

二、绝不同意的取保,全部驳回的申请

大午案20名被告人中有一对四岁孩子父母,即柏雪松和李大红夫妇。2020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当着两人四岁幼子的面,给两人戴上黑头套强行带走。随后将孩子丢给完全陌生的政府工作人员超过12小时,直至其他家属发现此情况。这个孩子从此不上学、不回家、不说话,至今仍在接受心理治疗。

大午案中还有一位名叫纪玮莲的被告人,因其原为孙大午助理,亦曾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纪玮莲患有严重抑郁症,被采取强制措施以来,每日呕吐数十次,身体极度虚弱,处于精神崩溃边缘。

检察机关对柏雪松、李大红、纪玮莲三人的量刑建议均在三年以下,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庭前会议中,检察机关也承诺将取保候审的办理作为第一要务处理,然大午案被告人至今无一人被取保。

庭审过程中几名被告人都表达了司法部门承诺落空的疑问,同时再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李大红表示:“我不是态度不好,我是一个母亲”;纪玮莲提出:“我非常不理解,监视居住的场所和看守所都有360度摄像头,我的身心状况他们都能看见,为什么还是不能取保?”

大午案被告人明明符合取保条件,为何不取保?

这或许是无法回答却不言自明的问题。

对此,多名辩护人基于法律人最基本的职责、最起码的良善之心,恳请合议庭依法处理本案的取保候审申请。仝宗锦律师提出:“我也是一位四岁孩子的父亲,听见柏雪松、李大红夫妇的情况,真的很痛心”。周海洋律师指出:“虽然此前我的当事人也曾被动员解除律师,我也不是柏雪松、李大红的辩护人,现在发言可能引起我的当事人不满,但为了法律人的良心,即便下午就要被解除,我也要提出,李大红和柏雪松的取保要求是最起码的人道要求”。

下午开庭时,合议庭以“对证据合法性没有疑问、经评议认为没有必要”为由,驳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全部申请,拒绝通知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拒绝勘验指定监视居住场所,同时明确不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3、有罪推定的办案思维,逐渐清晰的案件事实

法庭调查环节首先开始的是对“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调查。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4日孙大午组织大午集团员工及郎五庄村民围堵徐水区委、区政府和区公安局,共计200余人打条幅、喊口号、堵塞大门进出通道,致使徐水区公安局秩序严重混乱,损失严重。

公诉人向孙大午发问:“你所作的讯问笔录是否属实”?孙大午在案卷宗共计99份,除一份笔录外,其他98份笔录均形成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孙大午及其辩护律师多次提出排除此部分非法证据申请,法庭虽未启动排非调查程序,但并不意味着此部分讯问笔录确定合法。而公诉人此种模糊不清、无具体指向的发问,意在让孙大午承认之前的有罪供述,同时切断后续再次提出排非申请的可能。因此,这种丧失客观公正立场、有罪推定式的诱导发问,引发辩护人及孙大午本人的反对。

公诉人继而表示:“因孙大午拒不回答,公诉人不再讯问”。

孙大午无奈直言:“你们要告诉我,你问的是我的哪些供述,你这样抽象地问我,我不知道怎么回答。我不是拒不回答,你们不能这么欺负我!”

后续,孙大午在回答辩护人发问时,指出其讯问笔录的虚假性问题:“我告诉侦查人员笔录记录有错,我没有说过凑够两百个人就拉倒,这不是我说的话,是警察说的。但侦查人员说改正不了,他们跟我说,我要是不弄点罪名,这个案子怎么了结?难道把我无罪释放了,把他们抓进来”?

通过向各涉案被告人的发问程序,所谓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犯罪事实”逐渐清晰:

郎五庄村与徐水区国营农场就四家台地块的土地争议由来已久,郎五庄村将该地出租给大午集团后,为管理所需,大午集团建设了活动板房与围挡。2020年8月4日凌晨,国营农场在徐水区公安局派出的特警保护下,私自拆除了大午集团的板房与围挡。大午集团工作人员发觉后,要求农场方给个说法。公安局工作人员认为大午集团方拦截农场车辆行为违法,向集团工作人员喷射辣椒水、催泪弹,并进行推搡,导致集团多名工作人员受伤,送往大午医院紧急救治。

徐水区公安局此行为,引发大午集团群情激愤。集团员工遂自愿前往徐水区政府、徐水区公安局门口反映情况、表达追究伤人警察法律责任的要求。集团员工在区政府、公安局门口喊话,前后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区公安局即派员对喊话员工实施抓捕。员工们自始自终并未进入公安局或政府内部,所谓最为严重的“失控场面”也不过是当喊话员工发现公安局出面领导并非正职局长,担心无法公正处理诉求,而又“嚷嚷”了起来。

纵观全过程,大午集团方系基于自身权益受损、受到不公正对待而采取的表达委屈以希引起领导重视的行为,而且,事发原因系国营农场方毁坏大午集团价值1万8千元的建造物,可能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徐水区公安局对就在眼前发生的犯罪行为不予处理,反之还进行保护,对平等民事主体间截然相反的不公正态度是引发维权事件的根本原因。

下午庭审自13时30分开始,至晚20时结束,就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罪的向被告人发问程序已基本结束。而法庭发问程序中还显示出被告人当庭陈述与证人证言完全相悖的问题,对此,被告人表示愿意与证人当庭对质,也希望与证人当庭对质,还原案件事实。

庭审持续至晚19时,多名辩护人即提出建议休庭,要求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休息权利,审判长对此回应道:“你们反对无效,我说了算”。明日虽并非工作日,但庭审仍将于上午9时继续进行。

大午案法律团队

2021年7月16日

大午案第三日庭审简报

2021年7月17日上午九时,大午案庭审继续。

上午仍然是对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的发问程序,辩护人就所获知的非法取证新线索,再次提出排非申请。同时,辩护人联名正式向法庭递交“要求追究大午案侦查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和检察机关失察法律责任的律师意见书”,要求查实残酷指居的严重违法。下午进入该起指控的举证质证环节,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四份讯问笔录质证用时约四小时。

通过今天上午对被告人的详细发问,“生不如死”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以及所谓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犯罪事实”细节愈加清晰。

据被告人靳凤羽(大午集团副总经理)所述,被指定居所居住期间,曾在侦查人员的陪同下到高碑店市公安局办理委托公证:出卖自身合法所有的位于高碑店市住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若靳凤羽在高碑店市有住所,则应当在该住所内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而非另行指定其他居所。靳凤羽当即表示:若当时知道此规定,一定不会出卖住房。因为在指定监视居住场所没有窗户,每天24小时常亮灯,无法区分白天黑夜;因摄像头无法遮挡、毫无隐私,在指居的五个月零10天里从没有洗过澡。

既然出卖住所的公证是在高碑店市公安局做出的,大午案侦查机关显然明知靳凤羽在高碑店市有住所,但却依然违法指定其他场所进行监视居住。对于其辩护人据此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靳凤羽表示不认同,尽管张维玉律师一再表明:依法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回避申请,不会导致法庭的报复。靳凤羽仍坚持:“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我虽然受到了折磨,但我没有怨言,只是认为法律规定指居两天才能折抵一天刑期,太亏了、太不值得了”。

而面对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指控,靳凤羽表示:“我认罪但我害怕这个罪名,我接到起诉书看到这个罪名就吓死了。我不仅成为了国家的罪人,还成为了国家的敌人。我觉得这个罪跟叛国罪都差不多,我觉得我将来都没办法在这片土地上生活了,这个罪我担不起”。靳凤羽哽咽地说完,当庭崩溃大哭。

是的,除了客观事实与指控事实出入较大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这一罪名本身,就足以让这些原只想请愿维权、诉说委屈的被告人崩溃绝望。发问环节使得更多细节被披露:2020年8月4日下午17时左右,大午集团员工及郎五庄村民共约数十人在徐水区公安局门口聚集喊话,此时人群呈扇形排列,距公安局门口仍有一段距离,现场其他人员均可正常出入,亦未阻碍车辆正常通行。约十分钟后,特警手持盾牌、警械从身后包抄喊话人群,将维权群众推攘向前至公安局门口,实施抓捕行为,人群迅速被冲击散开。

我国《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需要产生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而多位单独接受发问的被告人当庭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不仅未造成法定损害后果,甚至未产生秩序混乱,根本不构成犯罪。

向各涉案被告人发问环节结束后,在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前,孙大午辩护人王誓华律师以在法庭发问时新发现孙大午在指居期间受到胁迫、靳凤羽被违法指居情形为由,再次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要求排除孙大午与靳凤羽在指居期间形成的所有讯问笔录,同时再次要求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孙大午的另外一位辩护律师张鹏指出,对靳凤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非常明显的非法拘禁,完全符合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23条第(三)项规定的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在指居期间受到“折磨”的靳凤羽,显然担心留下“态度不好”的印象,当庭提出:“指居期间我说的都是真实的”。而这也成为合议庭在休庭40分钟后,直接驳回辩护人排非申请的理由:“靳凤羽前后供述一致,合议庭对证据合法性没有异议”。

这样的驳回显然不具备说服力,多名辩护人举手要求发言,王誓华律师也要求对驳回的决定进行复议。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两个问题,即便靳凤羽供述是真实的,因为违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也应当排除相关笔录。

王誓华律师提出:“不能用我申请排除的证据来证明讯问的合法,这种证明的方式方法就是错的。我们正在起草律师联名的法律意见书,要求追究侦查人员对于靳凤羽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和检察机关失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违法指居已经涉嫌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期间所产生的所有笔录,由于取证程序的违法,所以都是非法的”。

审判长对此答复:“下次休庭后再给你处理”。

随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这一起指控进入了举证质证环节。

公诉人首先出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摘要宣读了“有罪”供述部分,辩护人质证时则宣读了笔录中有利于被告人的部分。

如孙二午(孙德华)供述称“孙大午决定先去政府再去公安局,时间不超过半小时,给政府递递材料”“到政府要个说法”,这恰恰能够证明被告人根本不具有冲击国家机关的主观故意,公诉人宣读讯问笔录时却将此有意无意地遗漏了。

此外,多位辩护人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发表了综合意见,同时对公诉人举证方式提出质疑与建议:第一,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而现在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变成了指控自己有罪的证据,这就变相地将证明责任转嫁给了被告人自身;第二,举示被告人庭前供述,而不采信其当庭陈述,这与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方向相悖;第三,公诉人提供的举证清单中包括2020年8月4日当天徐水区公安局门口的现场视听资料等,若该部分视听资料来源合法、未经剪辑,相较于主观、经加工的言词证据,更能直观、全面、真实反映当天现场情况,完全可以先行出示。

因已届晚18时,法庭短暂休庭三十分钟。

休庭后,王誓华律师代表大午案部分辩护律师,正式向法庭递交了《要求追究侦查人员对于靳凤羽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和检察机关失察法律责任的律师意见书》。

18时35分继续开庭。合议庭宣布再次驳回辩护人的排非申请。

公诉人继续出示孙三午(孙志华)的讯问笔录,孙三午本人提出大部分内容都不是真实的,要以当庭供述为准。其他被告人也纷纷指出笔录记载与客观事实相悖之处,如参与人员姓名记录错误、聚集人数记录错误等等。孙三午举手发表补充意见,解释出现笔录记载失实的原因是他早已记不清8月4日当天发生的事情,但侦查人员告诉他:“别人都认罪了,你还不说,你就是罪加一等”。

对此,孙大午质证说:

“现在看来,想把我们弄成冤假错案也很困难的。这个罪名是不成立的,非常清晰,我们去区政府、区公安局的目的很清楚,而且我们特意避开高峰期,就怕造成不好的影响。你们现在拿出这种证据,就完全是为了把人弄一个罪所进行的构陷;你们拿出这种证据,就是卑鄙,就是构陷!”

此前也曾被指居、患有严重抑郁症的被告人纪玮莲表示,对指居期间形成虚假的讯问笔录能够理解,这是因为——“大午先生说监视居住期间是生不如死,而要我来说,我觉得用语言来形容都已经太苍白了。庭前会议时律师提出要去指定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现场勘探,我真的不愿意去,因为我想到那个环境,我就颤抖”。

孙福硕为孙大午次子,他向法庭表达了他的困惑:“大午集团在高碑店有房子,就算是我主管的大午酒业、大午食品,在高碑店就都有办事处,我就是不明白为什么不能指定这些地方给集团的员工监视居住呢?”

而“生不如死”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残酷之处确实无法再用文字表述,或许只有孙大午本人当庭的赋诗,能够浅现当时“想自杀,但想死也死不了”的绝境:

“日月星辰全无存,昼夜刺眼长明灯;

六班甲士双人岗,辛苦煎熬蒸煮烤;

命运无常活死尸,禁止吭声瞪着眼;

苦不堪言信念在,默默思念大午城。”

庭审中,孙大午说:“我今天坐在被告审判席上,未来的被告审判席上会是谁?是你们!”

大午案庭审,明日九时继续。

大午案法律团队

2021年7月17日

大午案第四天简报——我想挖出一扇窗

第四天庭审,今天高碑店市的天阴沉沉的下着小雨,似乎要诉说冤屈!庭审从早上9点开始。

高碑店市法院继续昨天庭审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举证、质证程序。审判长先宣布排非决定,驳回昨天下午辩护人新提出的排非申请后,公诉人继续宣读被告人的笔录。

被告人纪玮莲(女)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看这个房子可以看出以前是有窗户的,我申请我要换房间,我抓狂我想挖出窗户,我希望把门打开,我想要空气。我提审的次数太少,我记忆力衰退,办案人员帮我回忆细节,我回忆不起来,都是办案人员提示写上笔录的,有视频为证。我希望出去提审,是因为可以放放风。有个看管女工作人员进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房间5分钟就晕倒了。医生最后2天给我吸氧袋,我一直申请没有给我。(哭诉)为什么那个有窗户的房子要堵上窗户,为什么?我追究我追究。孙大午的辩护人怒斥说,指居期间非人的待遇,纪玮莲最后说的话,只要不是铁石心肠的人,你能不相信吗?我们不希望走形式,这四天排非不就是在走形式吗?公诉人是在制造证据,被告人无法质证。为什么应该提交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不提交?把程序依法处理得当不好吗?庭前会议就是强推,质证你能绕过去吗?

由于昨天有辩护人当庭发现被告人靳凤羽在高碑店市有其所有权住房这一线索,但是高碑店市公安局依然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个多月,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侦查机关对靳凤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线索材料。今天上午靳凤羽说,我房子的事我不会追究监视居住我的问题,不想纠结这个问题,希望律师也不要追究,这是我的态度。多位辩护人质证时严肃反驳其,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不应该受被告人靳凤羽左右,发现违法就应该纠正;靳凤羽你有原谅冤枉你人的权利,但是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控告是公民的权利,检察机关依据违法犯罪线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公权力,你无权干涉,检察机关有权依法追究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

孙大午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环境有问题,后来政府加了空气净化器,还是不行。孙志华就是这样把身体搞坏了。笔录必须真实,监视居住时间少一点三个月就可以了。因为你们不让排非,希望法庭让我多说一点,孙志华也是办案人员诱供才说的。孙福硕说,记得核对笔录时,办案民警写的笔录与事实是有出入的,说明笔录是办案人员根据需要写的,有些不记录。为了案子公平公正,笔录要给我们看一下,不起眼的细节单从公诉人读一下笔录是听不出来的,笔录记的是真的吗?我要看笔录,这也是我要求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原因。

多名辩护人质证时,强烈要求法院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要求当庭播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来核对被告人供述的真伪,但是法庭不置可否,你叫不醒装睡的人。辩护人指出本案侦查主体的违法,保定市公安局1110专案组是高碑店市公安局吗?无侦查权的主体所做的笔录应当全案排除。几名女被告人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那黑屋子无窗户,新装修后气味刺鼻难闻,指居期间5个多月才洗2次澡,没有人格尊严。

本案因为大午员工对徐水公安处理8.4土地纠纷时存在过度执法引起请愿诉求,孙大午要求请愿人员自愿参加,限制人数、限制时间,主动避开上下班高峰时间。请愿主要目的是告徐水公安副局长崔超。下午在辩护人强烈要求下,法庭播放了8.4下午现场视频资料,大家就看的很清楚,请愿人员离开机关门口有十几米秩序井然,出现混乱的场面是特警躲在人群后面推,警察在人群前面拉。把许多手无寸铁的请愿人强行拉入机关内,有的人员衣服被警察拉坏,有些妇女被警察蛮横拉扯倒地,典型的诱捕行为。

公诉人在出示视频时,不愿意播放全部视频,闪烁其词。辩护人要求法庭播放该罪全部视频证据,给法庭内的在坐被告人看,以方便被告人自我辩护。法院审判长不情愿播放全部视频,要求辩护人讲视频节点时间播放,辩护人据理力争要求无需视频节点时间播放,应当全部播放,以便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辩护人当庭说出所依据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8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 开庭讯问、发问结束后,公诉人先行举证。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证。公诉人出示证据后,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出示证据予以反驳。

被告人在看完8.4下午视频后,纷纷表示根本不知道这还能犯罪,知道这是犯罪谁还要去。被告人李大红表示我们去机关就是诉说委屈,请愿,根本没有冲击机关的想法也没有过激行动。我感觉大午集团很委屈,大午集团的人很委屈,把我们抓到这里8个多月很委屈。大午在看完视频后说,在机关门口的请愿人群中后排有一个女的高声尖叫,我不认识她,我希望集团查一下这个人,非常可疑!孙福硕也说人群中有几个穿黑衣的人我不认识,感觉是便衣警察,很可疑。难道还有某些人故意混在请愿人群中制造混乱,构陷请愿的人吗?想想不寒而栗。

庭审还在继续中,预计要到晚11点……

大午案法律团队

202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