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6日,2008年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CRC)漠河站首日比赛结束,韩寒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一个车手,他叫黎庆洪。黎庆洪当天跑得非常好,全场第四,国内第二。韩寒说,黎庆洪绝对速度不慢,就是稳定性差点,希望他能拿到好的成绩,也希望他们的车队能拿到好成绩。
然而,几天之后的2008年9月10日,黎庆洪却被贵阳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赌博罪刑事拘留。10月10日,黎庆洪被逮捕。2010年3月25日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赌博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采矿罪等五罪判处刑罚,总和刑期十九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价值数百万元的三辆高级轿车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黎庆洪其人
黎庆洪,36岁,贵州开阳人,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贵阳市人大代表,贵州省政协委员,是贵阳市创业青年典型、贵阳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由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评选的第四届“中国青年创业奖”获得者。
作为一个从贵州开阳农村走出来的企业家,黎庆洪热心回报家乡,回报社会。多年来,黎庆洪每年回馈社会上百万元,先后为资助贫困学生等公益事业捐资捐物近千万元,还出资在共青团贵阳市委成立了“爱心助学基金”,注入大量资金用于帮助贫困大学生。为了宣传贵州、宣传开阳,他组建了绿色磷都贵州开阳拉力车队,参加全国汽车拉力赛,与韩寒等著名车手竞技,曾获得全国汽车拉力赛六盘水拉力赛N4组第三名的成绩。他还协助开阳政府,争取中汽联同意在开阳举办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分站赛,并获成功。其组建的绿色磷都贵州开阳拉力车队也于2005年年底被县人民政府授予“宣传开阳特别贡献奖”。
黎庆洪之罪
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及官方对外发布的信息来看,似乎黎庆洪真是罪大恶极。然而,在今年初贵阳市中院对黎庆洪涉黑案一审开庭时,贵州最著名的刑辩律师曾伟雄对黎庆洪被指控的多项犯罪却是作无罪辩护的。
作为黎庆洪的二审辩护律师,在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和一审判决书,会见了被告人黎庆洪,接触了黎庆洪被指控犯罪的诸多知情人及黎庆洪的家人,并与黎庆洪的一审辩护律师进行交流后,笔者也认为,黎庆洪根本不存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问题。其被认定的多项具体犯罪中,除了黎庆洪借枪打猎已归还被认定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性基本准确,但依法应免除处罚外,其他犯罪均不能构成。而且,这些被指控的具体个罪,都与其被指控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这一有组织犯罪无关。同案其他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被告被认定的具体犯罪,也不是有组织犯罪,且没有一项是由黎庆洪组织、领导或者参与的。黎庆洪与这些具体犯罪的行为人之间,也根本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绝大多数甚至完全不认识。黎庆洪在其他被告人被认定的犯罪中,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也与其他被告被认定的具体犯罪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黎庆洪被指控和一审法院认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他具体犯罪,完全是司法机关强加在黎庆洪身上的。其父亲黎崇刚及弟弟黎猛也被强加罪责,冤判刑罚。
1、对黎庆洪及其父亲强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就开阳县花梨乡牛口田村2006年9月至11月发生的一起村民堵路事件,本是当地村民因灌溉水源被采矿挖断以及村民黄均祥到清江磷矿拉矿被拒绝引发的。2007年当地公安派出所对这起堵路事件已作过调查,当时并没有任何人说到这次堵路事件是黎庆洪及其父亲黎崇刚指使的。然而,贵阳市公安局在2008年九十月份将黎崇刚、黎庆洪父子作为涉黑犯罪嫌疑人侦查时却“制造”出了黎崇刚、黎庆洪指使村民堵路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事实”和“证据”。
黎庆洪、黎崇刚被控指使堵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证据”,只有郑永一的一份“证言”提到黎庆洪指使堵路,而郑永一的的证言全部内容都是建立在“我听到有人说是黎庆洪指使田老九来带头堵路的,但我们没有证据”这一根本不能证明黎庆洪指使堵路的“事实”基础上的,办案人员却以此连黎庆洪是否指使堵路都无法证明的“事实”,由郑永一这个“证人”想当然地全面而具体地对黎庆洪指使堵路的“目的”、“背景”进行“作证”。而提到黎崇刚指使堵路的,直接证据只有田维斌的“证言”;其他均为间接证据,且全部是“证人证言”,而这些“证言”对黎崇刚怂恿村民堵路的内容,都是
“听”到田维斌说的或“听”黎崇刚与人通电话“感觉”到的。而田维斌的“证言”关于黎崇刚怂恿堵路的内容,在其之前所作的证词中却并未提到,而是在公安人员“再次”对其进行讯问,问其“想起来了没有?”,田维斌才“想起来”的。
对于堵路究竟是黎庆洪指使还是崇刚指使,抑或是两人同时指使,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含糊其辞,一审法院的判决也含糊其辞。而控方的证据,也证明不了村民堵路是黎庆洪指使还是崇刚指使,抑或是两人同时指使,甚至根本证明不了堵路是有人指使。然而,一审法院却在一个堵路的参与者及组织者都未追诉的情况下,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组织堵路的“证人”田维斌后来才“想起来”怂恿其组织堵路的黎崇刚,以及所谓“证人”郑永一“听说”却“没有证据”证明指使堵路的黎庆洪,各判了三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需要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进行处罚。不知在贵阳市的公、检、法三家看来,黎庆洪与黎崇刚到底是上述堵路事件的首要分子还是积极参与者?!难道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是专为黎崇刚、黎庆洪定的吗?!
2、对黎庆洪及其父亲黎崇刚强加非法采矿罪。
因为井下采矿无法准确判断矿界从而不可避免会出现越界采矿属的客观规律所致,黎庆洪与其父亲黎崇刚经营的开阳县花梨乡马口磷矿和相邻的清江磷矿,三次因越界采矿发生纠纷。贵州省开阳县国土局向开阳县政府提交的一份情况汇报证明,在马口磷矿与清江磷矿的三次采矿纠纷中,第一次是双方互有越界采矿行为,第二次是双方互有新的越界采矿行为,第三次是马口磷矿没有越界采矿行为,而清江磷矿有新的越界开采行为,且破坏矿产资源量巨大。根据矿产资源法、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非法采矿,只有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就只是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问题。然而,在鉴定机关的鉴定结论未明确马口磷矿越界采矿对资源的破坏量形成于首次越界开采被处罚之前还是之后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马口磷矿被责令停止越界采矿后拒不停止,经营马口磷矿的黎庆洪、黎崇刚却被以非法采矿罪追诉,并被一审法院分别判了四年和三年的有期徒刑。清江磷矿越界采矿次数比马口磷矿还多,却没有受到追诉。马口磷矿越界采矿造成资源破坏量及其价值的鉴定,则是在贵阳市公安局在对黎庆洪“涉黑”案的侦查中由早已在处理该起越界采矿违法的国土部门现委托鉴定机构做的。似乎这非法采矿罪的罪名,也是专为黎庆洪及其父亲黎崇刚而定的!如此选择性司法,欲加之罪昭然若揭!
3、对黎庆洪及其弟弟黎猛强加赌博罪。
所谓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黎庆洪作为一个身家上亿的企业家,经营着诸多企业和项目,有正当职业和营业,根本不必要也不可能以营利为目的去参加赌博或聚赌;其只不过像在贵阳、开阳等地的宾馆、饭店、茶馆以及家庭中无处不在的赌博娱乐活动参与者那样,在休闲场所参加过赌博娱乐,或者在春节期间约一些朋友、熟人来自己家中进行过赌博娱乐(并不进行抽头营利,相反,还提供吃喝),竟然也被作为赌博犯罪进行追诉!
另外,黎庆洪及其弟黎猛因开阳县“涌鑫”电玩娱乐城的经营者借款不能归还以“涌鑫”电玩城部分股权抵债而持有该娱乐城股份,却并未参与“涌鑫”电玩城的经营和管理。“涌鑫”电玩城因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曾受到开阳县公安机关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游戏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型,也只需要由由县级公安部门作“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罚款”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行政处罚。
然而,贵阳市公安局及检察院无视“涌鑫”电玩城作为依设立的游戏娱乐企业为追求营利设置赌博机与
“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行为的根本区别,在设置赌博机的“涌鑫”电玩城已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又将此作为“赌博犯罪”事实,对在该电玩城持有股份却并不参与经营管理的黎庆洪、黎猛、蒙祖玖与“涌鑫”电玩城法定代表人龙康,以涉嫌赌博罪进行追诉,并移送贵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涌鑫”电玩城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涌鑫”娱乐城的消费者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竟然将“涌鑫”电玩成的经营行为定性为聚众赌博,以赌博罪将并不参与“涌鑫”电玩成经营管理、不是负责人、连行政责任都不需要承担的黎庆洪、黎猛与蒙祖玖等股东,与电玩城的负责人一并判处了刑罚。似乎赌博犯罪也是专门针对黎庆洪等人而定的!
4、对黎猛强加非法持有枪支罪,对黎庆洪强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黎庆洪的弟弟黎猛在上高中二年级期间的2004年,一个朋友放了一支自制火药枪在他那里,由其保管过一段时间。黎猛因此受到开阳县公安局的拘留和逮捕。后开阳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黎猛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遂对其作了不起诉处理。当时,公安机关并没有对此依法申请复核,而到2008年9月贵阳市公安局将黎庆洪及黎猛等人列为“花梨帮”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进行“打黑”时,却由开阳县公安局现要求开阳县检察院对2005年对黎检所作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复议”,并由检察院撤销了之前的不起诉决定书,重新对黎猛进行追诉。这明显违背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关于“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的规定及各国公认的刑事司法“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系“持有型”犯罪,只有行为人处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状态时,才对公安安全具有威胁,才具有社会危害性,才应该以犯罪论处;一旦不再持有,就失去了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就应该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关于“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的规定,对行为人免除处罚。黎庆洪并非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不属于私藏枪支弹药罪犯罪主体,其只是从亲戚陈华伟借过步枪一支,子弹50余发,用以到花梨乡等地打猎,将子弹用完后,将该步枪交还陈伟华。黎庆洪自其将枪支归还他人之日起,已不再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而对公共安全具有威胁,对社会也不再具有危害性,而一审法院却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5、对黎庆洪强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本案中,李相建、李光奇、李湘波、蔡峰、梅芸瑜、罗浩、程良静、何先杰、曾令勇、谭涪锦、梁显贵等以开阳县花梨人为主的一伙人,因动辄打架、闹事而被人们称为“花梨帮”。这伙人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人,在本案中同时被指控了打架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几项具体犯罪。这伙人中虽然有的是黎庆洪的弟弟黎猛的同学、朋友,但黎猛并未参与过这些人任何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而黎庆洪对这些人根本不存在身份上或职务上的组织或领导关系,甚至都不认识这些人;这伙人的被指控的犯罪也没有一项是黎庆洪组织和领导的。
其他同案被告中,何菊建、蒙祖玖、龙康是黎庆洪多年的好朋友和结拜兄弟,这几人除了参加赌博娱乐活动之外,没有共同做过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何菊建、蒙祖玖、龙康被指控的赌博罪即使能够成立,也纯粹是个人犯罪,而不是有组织犯罪,根本不需要谁来组织和领导;黎庆洪的弟弟黎猛被指控的非法持有枪支罪及赌博罪,即使能够成立,也纯粹是个人犯罪,而不是有组织犯罪,不存在被组织和领导的问题。
没有具体的有组织犯罪,就不存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诸多被告被指控的犯罪,没有一项是有组织犯罪。因而,无论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还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无从谈起。
本案中,被一审法院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花梨帮”,不过是人们对以开阳县花梨乡人为主的李相建、李光奇等在当地动辄打架、闹事的一伙人的通称,而不是一个“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对某个行业或区域有非法控制能力的“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稳定的犯罪组织”,根本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特征。对被称为“花梨帮”的李相建、李光奇等在当地动辄打架、闹事的这伙人,只需要对他们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一一进行打击,将这伙人全部绳之以法,就不存在什么“花梨帮”了。然而,公检法机关不知是追求“打黑”政绩还是出于其他什么考虑,竟然将所谓“花梨帮”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将黎庆洪、黎猛、蒙祖玖、龙康等与被称为“花梨帮”的李相建、李光奇等一伙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全没有关系的人,与所谓的“花梨帮”归为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将黎庆洪列为其组织者和领导者。这完全是对黎庆洪、黎猛、蒙祖玖、龙康等人强加罪责。
“打黑”还是“黑打”?
在接受笔者会见时,黎庆洪表示希望律师为其申冤,并特别委托律师向媒体报料,让记者去贵州开阳向当地干部群众调查一下他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人。黎庆洪的妻子也向律师提交了黎庆洪资助过的一些大学生写给黎庆洪的来信;黎庆洪经营的矿山所在地花梨乡的小学、中学等机构出具的黎庆洪捐资助学、造福一方的证明材料,以及当地近千村民联名的请愿书;开阳人大常委会出具的没听说过黎庆洪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说明;黎庆洪及其父亲黎崇刚还在开阳县党委、政府支持下获得了贵阳市人大代表和贵州省政协委员身份及诸多荣誉,等等,与贵阳市公安局、检察院和一审法院关于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当地及周边地区造成重大影响,在开阳县花梨乡磷矿及织金煤矿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给开阳县的社会经济秩序、公共安全构成极大威胁,严重破坏了开阳等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认定,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如果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当地及周边地区造成重大影响,在开阳县花梨乡磷矿及织金煤矿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给开阳县的社会经济秩序、公共安全构成极大威胁,严重破坏了开阳等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开阳县的人民群众及党委政府被祸害都不知道,又如何证明相应“罪恶”和“危害”的存在呢?难道开阳县的人民群体及党委、政府,都是黎庆洪一家的“保护伞”吗!?
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笔者接触到的一些开阳人在议论此案时,都在猜测案件的“背景”。从笔者了解到的一些信息来看,本案确实显得异乎寻常。
笔者在所收集到的材料中看到,黎庆洪在与笔者的会见中也提到:在其弟有股权的“涌鑫”电玩城因设置博彩性质的游戏机被开阳县公安局查处后,黎庆洪曾到派出所举报同样设置博彩性游戏机的另一家电玩城,让公安机关一并查处,派出所说要接到领导指示才能出警。于是,其打110报警,从县公安局,到市公安局,再到省公安厅,最后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敦促下,开阳县公安局对另一家电玩城也进行了查处。因此,黎庆洪认为自己这次被追诉,是因为得罪了当时从贵阳市公安下派任职的开阳县公安局领导。
在一份手书的材料中,黎庆洪写道:贵阳市公安局打黑办的办案人员在对其提审的过程中,曾要求其认黑、写悔过书,说这样可以对其父亲取保候审,对其弟从轻处理;公安人员还对其说瓮安“6.28”事件后打掉了六七帮黑社会,开阳县和瓮安县一县之隔,不可能一帮黑社会都没有。——从黎庆洪反映的这一情况看,公安机关将黎庆洪抹“黑”,显然是在完成“打黑”指标,追求“打黑”政绩。也许办案机关追求“打黑”政绩太过于心切了,以致煞费苦心到把花梨乡的党委书记及电管站站长也作为黎庆洪这个大老板、市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的“保护伞”放到他头上。——这怎么看都像笑话,以至于检察院在最后提交的起诉书中也似乎因为觉得不妥而摘掉了黎庆洪的“乡级保护伞”。而据了解,在一审庭审中,所有被告人在听到公诉机关宣读的自己的口供后,都表示与自己说的不一样;而从卷宗材料来看,公安机关几乎对所有被告人都有从看守所外提审讯;而被公安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羁押并进行讯问却未被作为被告人起诉的有关“证人”证言,竟然交待了很多自己没有参与也不可能了解的“案件事实”。这些“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口供,是在什么情况下形成的,值得探究。
透过整个卷宗材料,笔者发现,侦查机关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完全是先入为主,明显是确定要把黎庆洪一家办成“黑社会”。而公安机关的所有侦查行为,显然都是围绕着怎么把黎庆洪一家定成黑社会犯罪分子,怎样把黎庆洪及其父亲办成“黑老大”而展开的。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不是根据举报材料或其他明确的违法犯罪线索去开展侦查,而是围绕着黎庆洪及其父亲经营的所有项目、有合作关系或竞争关系的所有人去对黎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地毯式的“挖掘”。期间,黎家转让矿山对方只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因未完成交易而未申报纳税的问题被当成偷税犯罪处理,现由税务部门“配合”去做出构成偷税的认定,充当罪证;国土资源部门早已在调查处理的黎家经营的马口磷矿与清江磷矿之间双方均存在的越界采矿纠纷被作为黎家的犯罪事实,现由国土部门“配合”作出非法采矿的鉴定结论,充当罪证;
2005年就已处理过的黎庆洪的弟弟黎猛非法持有枪支的问题也被翻出来现由检察机关“配合”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另行作为犯罪追诉……由开阳县公安局要求检察院复议对黎猛的不起诉决定的“开公要复字(2008)1号要求复议意见书”,作为“(2008)1号”,分明反映出办案机关对黎庆洪一家的特殊“待遇”!
也许是为了“配合”办案机关把黎家办成“黑社会”,在卷证据中的很多所谓的证人的“证词”,都竭力强化黎庆洪父亲黎崇刚的“凶恶”,以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需要的“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等“罪恶”特点。其中有一位证人,是原开阳县公安局副局长、检察院副检察长,退下来后与黎庆洪的父亲黎崇刚一起合伙做矿山生意,其“证言”中居然说,黎崇刚凶神恶煞的,他们都怕他,所以就让他合股,其没出钱而给了其大股份,云云。
在整个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把黎家经营发展过程中所有接触过的人,发生过矛盾的人,所有经营过的项目,都查了个遍。每查一个事,都是往“犯罪”上靠,把“证人”往证明黎家“罪恶”的方向上引,以致弄出了当过公安局副局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人,怕黎庆洪父亲凶恶这样的离奇故事。
从在卷材料反映的情况来看,开阳县确实存在一些像所谓的“花梨帮”这样动辄打架、闹事的恶势力团伙,是应该给予严厉打击的。这也是“打黑除恶”的任务和目标。但打黑除恶不应该“黑打”
,更不应该为了“打黑”政绩,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人为“制造”冤案。如果一个地方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办案机关为了自己的“打黑”政绩,或者出于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非得要捏造出一个黑社会来,以一些普通共同犯罪或个人犯罪,甚至对根本不构成犯罪的人,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理,不仅是滥用公权,也是对一个地方党委、政府及维护当地治安的公安部门的抹黑!!
(本文作者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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