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梁慧仪; 审校 吴云凌
路透香港8月24日 – 香港政府周二宣布将修订电影检查条例,以确保更有效地履行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责任,当中建议包括赋权政务司司长,若认为上映某些影片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可撤销有关影片的核准证明书或豁免证明书。
此外,对上映未获豁免或核准的影片加重罚则,最高刑罚提高至监禁三年及/或罚款100万港元。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在记者会表示,修例的目的是在不同范畴令国安法得以落实,并给予电影业界清晰的指引,以免误堕法网。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今天通过向立法会提交《2021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主要立法建议有四点:(1)明文规定检查员须考虑影片的上映是否会不利于国家安全,提供明确法定依据让其作出决定时;(2)赋权政务司司长,若认为上映某些影片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可撤销有关影片已发出的核准证明书或豁免证明书;(3)商经局局长可延长检查员就一部影片作出决定的时限,每次不多于28天,让其有足够时间处理涉及国家安全考虑的个案;(4)现时电检设有上诉机制,但如上诉个案涉及国安事务,审核委员会不用处理上诉。
除上述主要建议外,政府亦建议作出多项修订,包括赋权电影审查当局有权要求获批准证明的影商提供电影资料,包括上映时间日期地点,以及赋权获监督授权的督察,在获法庭手令的情况下进入和搜查任何地方,以加强执法能力;对上映未获豁免或核准的影片施加较重罚则,最高刑罚提高至监禁三年及/或罚款100万港元
此外,为了让审核委员会的组成更具弹性,取消非官方成员的指明人数,及赋权商经局局长可委任一名公职人员代其出席委员会会议和在会上投票。
《草案》将于周五(27日)刊宪,9月1日在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