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当下中国的民粹主义》发在《当代中国评论》,其他几篇均发表于端传媒。

img

选文:

可能有的⼈已经看出来, 这三种主体性对应的是康德在《道德底形上学之基础》 第⼀章中所说的三种⾏道德之事的动机: 利益计算、 道德情感和良善意志。 我的理论和康德的理论对应不上的地⽅在于: 康德认为只有基于良善意志的道德⾏为才具有道德价值60, 但我并不认为只有基于价值信念的⾏动才具有主体性。 还有的⼈可能会看出来, 尽管了我区分了三种“主体性”, 但我在上⾯并没有严格地区分“主体性”与“政治主体性”,⽽只是讲到如何在政治讨论中使⽤“主体性”。

这就涉及到我们对“政治”的理解。 有两种对政治的理解, 不太适应中国的政治语境,也难以为中国的政治⾏动者赋予意义。 第⼀种便是伯纳德·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所批评的“政治道德主义”(political moralism) , 即将政治哲学视作道德哲学的⼀个分⽀, 或者说, 将政治理论当作⼀种应⽤伦理学。 政治道德主义有许多表现, 最常⻅的⼀种, 便是将⼤部分⼯夫花在探寻哪⼀种政治原则是最能在道德上得到证成的(morally  justified) , 并将其作为⾃⼰的⾏动原则; 另⼀种表现, 是将⾃⼰的反对者当作“论辩对⼿”, ⽽不是政治⾏动者, 总是想把对⽅说服, 或者说, 以为只要在论证上驳倒对⽅, 对⽅就会改变政治⽴场。 这种对政治的理解之所以“不合时宜”, 是因为它预设了我们的反对者以及⼴⼤的中国⼈能够被理性说服, 并根据理性来⾏事, 更本质来说, 它预设了理性可以在根本的政治问题上达成⼀致。

第⼆种对政治的理解,来⾃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这种理解的问题在于排斥性太强, ⽽且难以嵌合到中国的政治现实之中。 按照阿伦特的说法: “政治的存在理由是⾃由, 它的经验场所是⾏动。 ”她认为, ⾏动的来源是“原则”: “与⾏动的⽬标不同, ⾏动的原则可以⼀次次重复⽽不枯竭; 与⾏动的动机不同, 原则有着不受制于任何特定个⼈或特殊团体的普遍有效性。 不过, 原则只在⾏动过程中出现, 只要⾏动持续着, 它们就展现在世上, ⾏动停⽌了, 它们也就不存在了。 这样的原则是荣誉、 荣耀或平等的爱, 孟德斯鸠称之为德性、 优异或卓越, 但也可能是恐惧、 不信任或仇恨。 ”她所说的“⾏动”, 最接近“激情的主体性”⾥的⾏动, 部分类似于“本真的主体性”⾥的⾏动,但她明确将“利⼰的主体性”排除在外, 因为阿伦特认为, 政治必须摆脱私⼈利益的束缚。

更⼤的问题在于,正如有些批评者所说,她的“⾏动”概念过于强调“表演性”: “舞蹈家、演奏家、⾳乐家之类的表演艺术家需要在观众⾯前展示他们的精湛才艺,正如⾏动者的⾏动需要他⼈的在场来向他们展现;两者的‘作品’都需要⼀个公共‘组织化’的空间,两者的表演⼜都依赖于他⼈的在场。”即便我们将其论及“交往性”⾏动的内容也涵盖进来,阿伦特的“⾏动”理论,依然⽆法解释中国⼈的政治主体性。在当下的中国,没有⼀个符合阿伦特标准(不受强⼒约束的论证、劝说和商议) 的政治协商机制(倒是有政治协商会议),所以阿伦特所说的“交往性”⾏动,在此地似乎难以展开。而那种表演性或展示性的“⾏动”,旨在博取观众眼球的“⾏动”,是执政党最为顾忌的,必将遭到严厉打击。按照阿伦特对“政治”和“⾏动”的理解,中国要么没有政治⾏动者,要么只有昙花⼀现⻢上坐牢的政治⾏动者。

点击此处下载这五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