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了两天,还是想记录一下#成都杀猫#。
成都一个女孩,因发现与某确诊患者行程重合,主动汇报配合防疫工作,隔离期间在未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家中三只猫被相关部门灭杀。
防疫工作很辛苦。
为了尽快阻断疫情传播,工作人员通宵达旦兢兢业业;市民也积极配合没有怨言,半夜排队测核酸,封锁小区,抗议工作始终有序进行着。
可怎么就在“三只猫”上出了问题?
作为在成都生活了多年的外来人,一直认为这是一座有温度的城市。
比如越来越多的商场和饭店允许宠物进入,一方面说明商家头脑清楚,另一方面也说明大多数人能够接受别人的宠物出现在自己身边,整个社会包容性很强。
我虽不养猫狗,但身边有不少人养宠物。无论是生活在小县城的老年人,还是在大都市打拼的年轻人,一只猫,一条狗,都被寄托了很多的情感与精神,它们被当作家庭一员来看待。
杀猫,对养宠物的人来说,约等于亲人遇害,所以才会引起这么大的公愤,虽然热搜很快就沉下去了。
一个多月前,哈尔滨也出现过相似的情况。
某确诊女士在医院配合治疗时接到社区通知,她家3只猫的肛拭子采样结果均为阳性,需要施行安乐死。虽然该女士希望能给自己的猫争取治疗的机会,但因为目前对于动物没有专业的治疗方法,最终疾控部门对三只猫执行安乐死。
不同的是,哈尔滨的猫确诊了,防疫部门也与猫主人进行过沟通,最终在缺乏针对性治疗手段的情况下对猫执行安乐死。
而成都的猫是否确诊不清楚,主人也不知情,直接就被人道毁灭了(至今相关部门没有人出面道歉或澄清,暂依当事人陈述)。
防疫部门为什么会如此武断?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疫情防控的巨大压力;另一个是猫对他们而言是一件能用金钱衡量的“物品”,并无其他情感因素的附添。
有传染风险的猫,就像黄色录像带一样,是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危险物品,需要销毁。
情感之外,可以思考这么一个问题:人类手握宠物的生杀大权,是否于法有据?
可惜的是,民间呼吁了这么多年,我国法律对于猫狗等宠物,至今尚未出台相关的管理和保护法律。目前,也只能引用《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大法。
防疫部门在对宠物进行人道毁灭时,引用最多的也是《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中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以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而《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完整法条为: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仔细看法条,会有两个疑问。
第一,宠物猫肯定不属于野生动物,那属不属于“家畜”?而“家畜”的一大特征又是饲养带来经济利益。只有把猫归入“家畜”,在法律对象上才有可能适用。
第二,该法条规定的适用条件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从程序和政策的实施主体来看,防疫部门直接扑杀染疫动物的行为也是站不住脚的,更何况成都的三只猫连是否染疫都不清楚。
此外,《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对动物疫情的主管部门、级别和通报流程作出了相应规定,也同样指出了“必要时”才采取扑杀、销毁措施。并且,对扑杀的动物给予补偿。
非洲猪瘟肆虐期间,按规定、遵流程扑杀猪是有法可循的;但新冠疫情反复时,对家中宠物进行人道毁灭,确实是一种缺乏法律依据的过度作为。
这个时候肯定有人会说“特殊时期,大义灭亲也没办法”、“人都管不过来,在这儿心疼什么猫”、“一切以大局为重”…不难想象,他们应该是没有养过宠物的。
对待动物的态度,从某种角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成都有人反映小区已开始统计宠物数量,很多人担心这是处理宠物的前兆。杀猫之所以会引起大范围的不安,是因为缺乏规则,未知带来恐惧。
宠物感染新冠之后怎么办?在什么情况下对宠物执行安乐死?谁来执行?如何执行?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动物感染新冠病毒后的管理措施。
美国CDC在官网公布的《兽医诊所在 COVID-19 响应期间治疗伴侣动物的临时感染预防和控制指南》,对于确认新冠阳性的宠物,居家隔离和兽医诊所隔离都提出了详细的建议,例如照顾生病的、检测呈阳性的宠物的兽医诊所或医院应该有可以将新冠阳性宠物动物与其他患者群体隔离的房间等措施。
根据公开信息,也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出台了类似管理措施。由于宠物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加上宠物是否传染人在学界仍然没有定论,相关细则制定具有极大的挑战。
我国没有动物保护法(非野生动物),要针对新冠病毒出台宠物管理细则,更是难上加难。
没有规则,防疫工作者害怕因宠物传播病毒被问责,可能武断的对宠物这个“物品”进行销毁。
没有规则,宠物主人害怕自己的宠物被人道毁灭,可能出现谎报瞒报,进而影响疫情防控。
这就造成了两难的局面。
我国地大物博,文化多元,要在短时间内从整个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宠物感染管理政策,不太现实。但从地方入手却是可行的,香港和上海就是很好的例子,香港的经验是,主人确诊后宠物也会被接走照料,如果检测出阳性,会给予治疗,直到转阴;上海是主人在隔离的时候,可以带着宠物。
香港和上海的经验至少表明,一个地区一座城市,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出台一些关心动物的管理细则是行得通的。
只有在规则消除了不确定性之后,人们才有可能逐渐达成一致的共识——动物不仅仅是“物品”、“财产”,也是能感知悲伤和快乐的生命体。
全国范围的动物保护法想要出台,也需要这样的共识构筑基础。
尽管困难,还是希望在抗疫期间,宠物能得到妥善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