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熊婉茹 香港科技大学(广州)研究助理教授
责编 | 王一苇
编者按:徐州丰县铁链女事件引起了公众对于拐卖女性情况的关注。本文作者阅读大量案卷,整理了从2010年到2017年涉及拐卖妇女的996个案例,分析其中数据并得出观察。这些公开发布的案例仅仅揭露了拐卖妇女罪恶的一角,但反映了多个面向的社会失衡:
● 1215人次交易中,33%的女性受害者有身体或精神问题,常见的有聋哑、智力障碍和精神病。
● 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男性普遍年龄大,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劳动技能,经济条件差,社会地位低。
● “收买” 一名妇女的平均花费接近一年的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 收买方所在地集中在安徽、河南、山东、河北,湖南。江苏在样本中出现36次,其中三分之一在徐州市,徐州市中一半在丰县。
● 案件高发地的适婚年龄人口性别比未必是最失衡的,但这些地方往往有着较高的出生性别比。
● 拐卖妇女现象并不是当地适婚年龄女性少的直接后果,更与地区发展不平衡导致的人口流动,贫富分化下婚姻市场的结构性失衡,和部分农村地区根深蒂固的传统父权观念有关。
徐州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 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江苏省刚发布了调查情况说明。事件的焦点之一是其中涉及的拐卖妇女问题,这一问题又引出对性别比失衡、婚配困难、贫困以及农村社会生态的讨论。相关的调查研究和评论文章已经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和深入的分析,其中一个细节大家可能很关心:在拐卖女性的黑市上,这种交易是如何进行的?
笔者三年前关注性别比失衡和拐卖妇女儿童问题时做过一些研究,当时收集的资料和数据可以为相关问题提供一些信息,在此和大家分享。
数据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2014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发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除各种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外,各级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地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因此,理论上裁判文书网提供了2014年以后已判决的拐卖妇女案件最全面的公开信息。
笔者以 “案由:拐卖妇女、儿童罪” 为关键词进行站内搜索,搜索结果包括 “拐卖” 及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截至2018年底共收集了996份受害者为12岁以上女性的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报,2014至2017年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案件3372件,在裁判文书网上共找到判决日期在此期间的1548份相关判决书(包括拐卖妇女和儿童),因此发布率为46%。考虑到还有未被发现和未结案的拐卖和收买妇女罪行,根据收集到的判决书构造的样本尽管是从公开信息和合法渠道能获得的最全的样本,但仍可能只窥见了黑暗的一角。
笔者在阅读所有案件陈述后,构建了一个量化数据库。数据库中记录了发生于2010-2017年间的1480人次交易,其中明确以 “娶妻” 或性占有为目的的1215人次(不包括中介收买),涉及1079名女性受害人。多名受害人被数次交易,其中最多的一名受害者被卖了六次。考虑到更久远的判决书的代表性问题,以下分析限于这1215个观测。文中讨论的交易价格以终审判决文书中经审理查明的陈述为准。“价格” 定义为买方为获得该妇女所支付的全部金额,包括付给卖方的和付给中介的,即所有以 “彩礼”“介绍费”“好处费”“路费”“辛苦费” 为名义支付的钱。
在这1215人次交易中,33%的女性受害者有身体或精神问题,常见的有聋哑、智力障碍和精神病。50%来自相邻国家,包括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和朝鲜,大多经由跨国人贩团伙拐卖至国内。国内受害者中有两种较为典型:一是来自偏远贫困地区的年轻女孩,因为渴望脱离贫困而被人贩子以介绍工作为由拐卖;二是有精神问题的女性,收买者常以 “收留” 为名控制受害者并将其视为性和生育工具。
收买方大多是农村地区大龄单身男性及其父母。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男性普遍年龄大,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劳动技能,经济条件差,社会地位低。他们无法外出寻找更好的机会,同时当地适婚年龄的女性大量流出,留在农村的边缘化男性几乎无法找到匹配的对象。有几位收买者提到无力负担婚姻中的高价彩礼,转而到黑市上收买妇女为妻。父母出面为有身体或精神残疾的儿子收买妇女以延续家族香火的案子也时有发生。虽然为收买妇女支付的价格一般低于当地彩礼价格,但仍有一些贫困家庭因此背上负债,而这些负债最终又可能由被拐卖的妇女承担。收买后,多数家庭关注的是受害人能否生育,部分无法生育的被转卖甚至抛弃。受害人在生育后往往不再试图逃跑,甚至在结案后选择留在孩子身边。在极少数案件中,受害人表示男方对她挺好,不愿回到老家。
人贩子有零星单独作案的和团伙作案的。单独作案的人贩常是受害人的远亲或熟人,起到诱拐和中介的作用,还有些人贩自己当年就是被拐卖的妇女。大型团伙作案则常有完整成熟的从拐骗、中转、押送、讨价还价的流程,甚至提供 “退人退款”“逃跑包赔”“不满可换” 的保证。在少数案例中,人贩和 “被拐妇女” 是同伙,交易达成后 “被拐妇女” 就从买家逃跑,事成后和人贩分赃。
图1是收买价格的月度散点图,图2展示的是年度平均收买价格。从2010年至2017年,收买价格平均值从2.9万元上升到6.7万元,中位数从2.9万升至5.6万,总体上升,但各时期的价格实际较为分散。价格的最小值为零,在该交易中一名拾荒男子用一个工具交换了另一名拾荒男子捡到的精神病流浪女。
图1显示,对比各类受害人,来自国外的被拐妇女(绝大多数健康)收买价格高于国内,国内没有身体和精神问题的价格高于有问题的。图2中,灰色虚线显示的是以2010年为基准进行了农村消费者价格指数(CPI)调整后的价格平均数曲线,可见去除通胀后收买价格仍是连年攀升。一个直观反映价格快速上升的现象是,收买方在一段时候后发现该受害人无法生育决定转卖,往往转卖的价格会高于当初收买的价格。例如,一名有精神问题的妇女在2015年被收买后一直未怀孕,一年半后她被以五倍于当初收买的价格转卖。
笔者计算了收买价格和该市当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之比,这样控制了通胀和区域生活水平差异的影响,便于地区间跨时间的对比。平均而言,“收买” 一名妇女的花费接近一年的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后期还有所上涨。考虑到收买方往往是农村社会底层,收入远不及城镇职工,可见收买方对于婚配和传宗接代的强烈需求。
图3展示了分流入地省份的案件数和平均相对价格。从收买方所在地看,样本中的案例集中在安徽(245)、河南(212)、山东(105)、河北(95),湖南(74)。备受关注的江苏在这个样本中出现36次,其中三分之一在徐州市,徐州市中一半在丰县。从相对价格来看,黑龙江、内蒙古、江西、湖南、安徽平均值较高,广西和广东明显低,当然部分省(自治区)样本较小,可能不具有代表性。
进一步的实证研究显示,案件数量和交易价格与当地适婚年龄人口的性别比例并没有直接关系。如图4所示,案件高发地的适婚年龄人口性别比未必是最失衡的,但这些地方往往有着较高的出生性别比(男多女少),在控制了流入市的其他社会经济变量后,回归分析显示拐卖妇女案件数和性别比的这种关系仍然存在。
从出生性别比失衡到拐卖妇女高发,中间还有着复杂的因果链条,其中的关键环节是人口流动和男高女低的婚配模式。网传人口普查资料中,徐州出生性别比高但适婚年龄人口 “奇迹般” 回到正常值,这个 “奇迹” 固然有女婴瞒报和年轻流动人口重报的因素,更重要的是外出人口中男性多于女性。大量的人口流动改变了区域性别比的分布,使得出生性别比高的地方适婚年龄人口性别比未必高,这也意味着一次对普遍出生性别比失衡造成的恶果的再分配。
同时,在这个再分配过程中,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流动人口中的女性更有可能通过婚姻留在大城市,层层挤压之下,留在农村的贫困男性就陷入了无人可娶的绝境中。他们中的一部分为了 “传宗接代”,又通过人口拐卖将悲剧转嫁给受害女性,最终将恶果传导回整个社会。
因此,拐卖妇女现象并不是当地适婚年龄女性少的直接后果,更与地区发展不平衡导致的人口流动,贫富分化下婚姻市场的结构性失衡,和部分农村地区根深蒂固的传统父权观念有关。
参考文献:
Xiong, W. (2021). Does the shortage of marriageable women induce the trafficking of women for forced marriage? Evidence from China. Violence Against Women
Xiong, W. (forthcoming). Dynamics between regional sex ratios at birth and sex ratios at prime marriageable ages in China.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