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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人民网|遇到“行走的50万”怎么办?指南收好!
作者:宋子节、吴楠
编辑:张素玲
责编:翟巧红
来源:微信公众号“人民网”
发表日期:2022.6.7
主题归类:汉奸
CDS收藏:话语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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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国家安全部公布部门规章《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立足鼓励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依照上位法律法规规定,细化和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实施举报奖励的条件、方式、标准和程序。

其中,规定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3项条件:

  •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或者情况;

  • 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国家安全机关掌握,或者虽被国家安全机关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 举报内容经国家安全机关查证属实,为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了作用、作出了贡献。

公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 拨打国家安全机关12339举报受理电话;

  • 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网站www.12339.gov.cn;

  • 向国家安全机关投递信函;

  • 到国家安全机关当面举报;

  • 通过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举报人所在单位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 其他举报方式。

《办法》结合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奖励实践,明确奖励实施方式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根据举报发挥作用程度、作出贡献大小,划定了4个等级的奖励标准。

  • 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一定作用、作出一定贡献的,给予人民币1万元以下奖励;

  • 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奖励;

  • 对防范、制止和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重大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奖励;

  • 对防范、制止和惩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发挥特别重大作用、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给予人民币10万元以上奖励。

关于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举报奖励相关工作中,追究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的6种情形、追究举报人责任的4种情形和追究举报人所在单位责任的两种情形。其中明确规定,举报人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不得恶意举报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阅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