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包括南方都市报在内的数家媒体报道了河南村镇银行储户健康码被赋红码一事。公众普遍担忧健康码被滥用,使用范围扩大至非防疫场景。一个有待回答的问题是,在健康码广泛使用的今天,哪个部门有权力为公众赋码?
报道回顾
一位家住北京的河南村镇银行储户的行程卡、豫康码及北京健康宝截图。
河南省卫健委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从外省抵达河南,赋码工作由“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在省内流动时,赋码工作则由市一级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卫健委没有赋码权限。需要说明的是,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已更名为河南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
不过,河南省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并不完全认可这一说法。他称,接到多个电话询问储户被红码的原因。“具体情况我不知道,我确定不是省里赋码,应该是地市赋码。”他解释,赋码工作为属地管理,“您来郑州是郑州(负责),来洛阳是洛阳(负责)。”
针对这一说法,南都记者多次致电郑州市大数据管理局未能接通。另据海报新闻报道,郑州市大数据管理局称,此种情况属于郑州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工作人员表示,郑州疫情防控指挥部下面有一个社会防控部,是健康码管理的直接机构,制定赋码的规则,赋码、解码由该部门负责。
截至发稿时,河南及郑州相关部门尚未明确回应储户“被红码”的原因。河南省卫健委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13日开始,该省卫健委及12345政务服务热线接到多个“外地来豫储户被赋红码”的投诉。接到投诉后,省卫健委已将投诉反馈至相关部门,目前正在调查核实中。
五问赋红码
健康码用于防疫之外将有何影响?“赋码”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涉嫌行政权滥用?个人被违规“赋红码”,可以如何维权?疫情之后,健康码是否会退出人们的生活?南都记者采访多名专家,试图厘清焦点。
一问:健康码是否可以应用于防疫之外?
疫情之初,国务院在2020年2月发布《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个人健康码等信息平台,各省市纷纷上线自己的健康码。随后,为实现各地区健康码互信互认,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很快推出“防疫信息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告诉南都记者,健康码是以个人信息的处理为基础,结合大数据对于个人疫情传播风险的评级和画像,唯一正当化的使用理由就是为了进行传染病疫情的风险管理。
“如果将健康码的防疫目的拓展到其他方面,甚至演变成‘社会维稳码’,首先违背了健康码本身目的的正当性,也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在赋码过程中人为干预系统添加一些无关因素,属于简单粗暴的滥用行政权力行为。而且擅自将健康码移作他用,不仅对健康码的数据系统造成影响,还会对整个健康码系统的公信力形成冲击。”王锡锌说。
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许可也表示,“赋码”其实是一种行政行为,因为健康码的颜色决定了公民的行为自由。只有新冠疫情具有超强传播性和致命性的情况下,这种基于防疫的健康码使用才有一定正当性。
“健康码当然不能用于防疫之外的目的。如果将健康码用于维稳,这显然是严重违法的,构成了行政权滥用,这种行为也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许可说道。
此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加强个人隐私保护,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表示,为了对个体健康情况精准画像,健康码需要采集汇聚医院、社区、工作单位及公共交通等不同来源的个人信息数据,这一行政行为就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赋予健康码的行为,其实也是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只能对个人信息实施符合初始目的的相应的处理活动,不得从事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郑晶晶表示,若并非以疫情防控为目的而进行健康码数据的加工分析,就构成了违法,而在行政机关为主体的情景中,则构成了行政违法。
二问:健康码用于防疫之外将有何影响?
王锡锌表示,健康码是比较典型的数据权力与行政权力相结合的运用场景,二者的叠加放大了公权力作用效果,也就是数据赋能,但这种被放大的权力存在着极大的被滥用风险。
他建议,“我们应当以此事件为警示,尽快完善将各种‘码治理’纳入法律控制框架的机制,对滥用权力的行为主体进行要素问责,否则,‘健康码’异化为无所不能的‘全能码’,将会成为地方权力任性、专断的‘大杀器’,这不仅会严重侵害公民权利,而且会透支政府公信。”
在许可看来,如果将健康码用于防疫之外的其他目的,将会造成双重损害——防疫工具被不当利用,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将会受到严重削弱;同时,将健康码用于其他目的也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如果这样的话,我们的‘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将变成一纸虚文。公权力用健康码维稳似乎是方便管理了,科技使他们获得了一种令行禁止的权力,但这种‘方便管理’的代价却是根本性的国家执政基础。”他说道。
郑晶晶则直言,“如果这样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以后有关的政府部门都可以通过健康码任意限制或剥夺特定公民的自由,这是很可怕的事情,性质很恶劣。对整个社会来说,这样的权力滥用会导致健康码脱离其本质意义,影响健康码的正常使用和可信力,与防疫抗疫的初衷是完全相违背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劳东燕认为,滥用健康码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第一是严重破坏防疫大局,把没有疫情风险的人关到隔离点,浪费有限的医疗资源和财务资源。第二是严重破坏政府的公信力,在眼下疫情吃紧的关头,大家都很配合,如果个别地方部门这么使用健康码的话,民众就不太可能对政府防疫具有信心。”
三问:被违规“赋红码”,个人可以如何维权?
对于因防疫之外原因“赋红码”的公民,许可认为,公民有权要求“赋码”机关做出解释,并要求人工干预,解除红码。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第七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都记者还注意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利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及时处置违规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
由于健康码的滥用行为往往牵连人数众多,王锡锌表示,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此发起公益诉讼。另外,被违规“赋红码”的个人可以单独向疾控中心等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王锡锌表示,首先,地方疾控中心的法定职责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如果出于其他目的将与抗疫无关的信息与健康码的个人信息进行共享联动,已经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原则,可依法对其追责。另外,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或卫健委作为疾控中心的上级机关,为维护健康码的公信力,也应该对健康码滥用行为发起调查。
四问:违规“赋红码”的工作人员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若有失职、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劳东燕告诉南都记者,如果健康码赋红码的权力属于卫生行政部门,那么违规“赋红码”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以及《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人员与其他决策人员,还可能涉嫌刑法上的滥用职权罪。
“如果这种滥用职权进一步造成重大损失,就会涉嫌犯罪。”她表示,在违规健康码“赋红码”的情形中,如果认定存在重大损失,可能属于司法解释提到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比如说,违规‘赋红码’之后,许多人可能会被关在方舱或宾馆,他们的行动自由受到了限制,防疫资源也受到无谓的消耗。对于这种行为,可以向监察委员会举报,我认为应该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她说道。
五问:疫情结束后,健康码会退出人们的生活吗?
待疫情结束后,健康码是否会退出人们的生活?
许可认为,人身自由是基本人权,应该受到保障,而健康码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现在,我们之所以默认‘看健康码出行’,是因为我们身处疫情之中而不得不做出妥协,我们以自由为常态,以不自由为变态。一旦疫情结束或者缓解,我们应该要及时回到常态,我们应该拥有没有健康码限制的行为自由。”
劳东燕表示,实际上,相关部门在做健康码推广或是将健康码绑定其他环节时,就应该考虑到取消绑定的措施并及时删除数据。“因为毕竟这种举措都是疫情时候的临时举措,它其实不是常态性的。”
她表示,即便是为了疫情防控的目的,在处理相应数据时,也应该考虑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设定保存期限,“比如,现在根据流调的需要,一般是倒查两个礼拜左右的行踪轨迹。相应地,数据保存期限就应该做相应的限制,相应数据采集一个月之后便应予删除。”
许可表示,待疫情缓解或结束之后,如果有关部门想要将健康码转换为公共服务工具也应该删除疫情期间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因为这些个人信息是用于防疫,而非其他目的。而且,再次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应该以自愿为前提。
“健康码赋码是一种紧急权力,是疫情期间的‘良药’,可以一时服用,但如果长期服用,就会产生‘毒药’一样的危害。”许可说。
南都评论:防疫不可过度,红码岂能滥赋
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警示通报,通报河北张家口、安徽安庆、陕西商洛三地过度防疫问题,强调对货车司机举报、检查中发现的通行过度管控层层加码、重复核酸检测、擅自阻断运输通道等问题,要立即督办转办,及时协调处理,同时加强警示通报,发现一起、通报一起。
几乎就在上述三地因过度防疫被通报的同一时间,媒体报道,有身在河北、四川、广东等地的被赋红码人员查询发现,自己被赋红码的原因,是“通过数据库查询,您有一个出行提示:河南省将您的健康风险等级定位高,健康报告日期为2022-6-11.”这些健康的“高风险人员”有的在北京,有的在山东,因为被赋红码,生活出行受到极大限制。同时,因为红码是河南省赋的,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无权解除,目前,该情况已上报。
个人信息健康码是有国家标准的。2020年4月8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要求,“在人员管控、健康码互认等方面要做到政策统一、标准一致”。2020年4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委)印发公告,发布《个人健康信息码》系列国家标准。河南这批案例呈现了一种极其危险的倾向:滥用防疫手段,随意赋码。
所谓过度,一是增加不必要的防疫事项,超出应有程度,二是应用到非防疫领域,超过约定限度。健康码本质上是一项公共契约:防疫是重要的,为了保证公众健康,每个人都需要减损一定的权利和便利,才能开展公共活动,而健康码的状态就是进入公共生活的凭证。当公众接受通过健康码生活,其绝对的前提是,健康码的赋码依据只能是与疫情相关的因素,也只能用于防疫目的,任何将健康码用于其他目的的方式都是单方面毁约,绝对无效。
如果真如多地居民健康码突然被河南赋红码的情况所示,表明河南在连续多日无新增本土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疑似病例通报的情况下,出现了疫情外溢风险,而通报与实际情况不符,要么说明当地在新增疫情上瞒报了,要么说明河南随意赋码。显然,河南有关部门陷入了一个尴尬境地,瞒报的高压线在前,反而坐实了滥用防疫手段。
河南有关部门将健康码用于非防疫目的,是对社会的违约,它释放的信号是,即使你不存在感染和传播疫情风险,你也将不得乘坐公交地铁、不得进入超市公园、不能进入单位学校。一个人由于公共卫生以外的原因,被地方政府通过公共卫生工具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这无疑令人后怕。试问:一个不与健康状态关联的健康码,它的性质为何?它凭借什么限制人们的公共生活?它来自于法定授权还是个人喜恶?
健康码涉及诸多公共权利,应用于社会管理太“方便”了,这种方便滋生了权力控制的快感,也正因为如此,才更应该严格限缩它的适用情况,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明确公共卫生标准是赋码的唯一标准。
随意赋红码是对健康码及防疫手段公信力的消解,每个人都有足够的理由害怕。一项巨大的不确定性突然摆在面前,公众无法预知自己会在什么情况下被赋红码,现实生活的多项防疫管理势必遭受挑战,这也是为什么需要对这番“为所豫为”的操作特别警惕,并坚决防止这道口子越开越大的原因。
必须明确,滥用防疫手段也是过度防疫,与国家防疫政策和精神完全相悖。2月18日,国家发改委强调,要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对各级政府严格科学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提出具体工作要求。6月5日,国家卫健委要求坚决落实“九不准”,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寻找平衡,进行科学、精准、有针对性地防控。6月11日,国务院警示通报三地过度防疫。种种表态均在宣示,过度防疫绝不可取、绝不可行。
借由河南有关部门随意赋红码一事,须谨防公权力以防疫技术手段为工具无序扩张,而对这样的过度防疫,尤其需要发现一起、通报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