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我会见了一审被判了无期徒刑的诈骗案上诉人孙仲山。
在3月22日去会见孙仲山后,我以为再也不用见他了。没想到时隔两个多月,我又去会见了他。这次会见,与3月22日相比,孙仲山对我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虽然对二审结果仍不乐观,但对我在二审中或许能有些作用,似乎已燃起了一些希望。
孙仲山是因拆迁补偿被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追诉的,但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变成了诈骗罪。被以相同罪名同案起诉的,还有转租孙仲山所承租土地的王永及王永的妻子。
2008年孙仲山作为村民租了村里一块荒地,租期三十年。经营两年之后,孙仲山于2010年5月将所租的这块40亩的地及地上的20间房转租给了王永做钢构生意。双方约定该地整体开发或国家占用土地赔偿归甲方孙仲山,地上物的赔偿除去原有的房子归甲方孙仲山外,乙方王永建设的房子、车间和营业执照等除去建设成本,赔偿款孙仲山占40%,王永占60%。2017年,因修建兴延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1亿余元,孙仲山分得2000多万元,王永某分得8000多万元。后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王永在租赁土地上存在不该补偿的违建及抢种抢建,经营钢构的王永及其妻子均被以合同诈骗罪追诉,孙仲山也一同被追诉。
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是: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永伙同被告人孙仲山、孟凡珍在兴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项目中,隐瞒其在拆迁范围内即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葛村内所建房屋系违法建设的事实,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亿余元。
孙仲山始终不认罪。王兴律师与刘征律师一审为孙仲山作了无罪辩护。
两位律师的辩护,非常有说服力。当事人和家属对两位辩护律师的庭审表现都非常满意。很多听了庭审直播的法律同行,也表示赞赏。
在一审庭审结束后一审法官在与辩护人的一次通话中,就律师对案件迟迟不作判决的疑问,法官表示“一直在积极推进”,并直言不讳地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示认可,称其与辩护人“立场是一致的”,让律师“放心”,说“现在这个案子既然是这么个局面,你应该是肯定我的工作,你放心,我既然有这个态度,我肯定会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判,没有消息就是好消息”。
案件久拖不判,当事人家属催问案件进展时,法官也曾表示“你别催我,你应该感谢我,没有我这个案件早判了”。 孙仲山家属还反映,在第二次开庭结束,在公诉人及当事人离开后,审判长当着所有律师及家属,对第三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钱律师说,“这个案件要是能判,我早就判了,还用放4年多没结果?”。
尽管,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律师与当事人孙仲山及其亲属,还是都相信法官的话,一直在乐观地等待着法院的无罪判决。
没想到,案件在法院拖了几年之后,今年3月19日的宣判,给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孙仲山及其亲属带来的,却是一个糟糕透顶的消息——被告人孙仲山不仅被判有罪,而且被判了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一字不落地接受了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一审宣判前,辖区派出所民警曾联系孙仲山亲属,说接到法官电话,希望协助维稳,法官反映“这个案件快5年了,证据确实薄弱,怕家属(对判决结果)接受不了闹事”。一审宣判后,法官与当事人家属沟通,说“这个案件有争议,尽快上诉,向纪委反映情况”,他“做不了主”。
宣判当天,孙仲山家属第一时间联系了我,并到律所找我商量上诉事宜,说一审两位辩护人都在外地出差,希望我去会见一下孙仲山,怕他面对一审判决想不开,让我去开导一下他,并表示要委托我担任孙仲山的二审辩护人。
原来,早在四年前的孙仲山案审查起诉阶段,我就是孙仲山的辩护人。
四年前,孙仲山家属根据孙仲山当时的辩护人、北京律师陈朝阳的介绍,找到我,希望委托我担任孙仲山辩护人,说陈律师给他们说了,这样的案件得找我。感恩同行的信任与托付,我接受了委托。后经争取(链接:周泽律师:孙仲山案会见,老法师遇到新问题),我会见到了孙仲山,确定为其作无罪辩护。
没想到,未到孙仲山案开庭,我就因在安微吕先三上诉案辩护期间披露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的问题,被停业了。(链接:周泽律师:停业处罚不仅对我不公平,对我的当事人也不公平)孙仲山案因此转由我的合伙人王兴律师与刘征律师辩护。我们意见是一致的,都认为孙仲山不构成犯罪。
孙仲山被判有罪,是我没有想到的。孙仲山被判无期徒刑,更是我无法想象的。
因为一直认为孙仲山是无罪的,并希望把其辩成无罪,故在我被停业后,在孙仲山家属原本欠付律师费的情况下,我也没有借机将案件推掉,而是建议孙仲山家属委托我的合伙人王兴律师与刘征律师,接力为孙仲山辩护。他们如能把孙仲山辩护无罪,也是实现我的愿望。
孙仲山一审被判有罪,而且被判无期徒刑之后,我自觉有一种道义责任,希望能够继续为其辩护。为此,我根据孙仲山家属的托付,改变预定的出差计划,紧急预约会见孙仲山。
3月22日,经过三天预约折腾的我,终于会见到了孙仲山。
会见中,孙仲山喊冤。问我:周律师,您说他们怎么能这样判?!
孙仲山的冤,是那种“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冤。
从一审判决引述的指控证据可证实的情况来看,孙仲山的所有行为,不过是作为拆迁补偿地上物的土地原始承租人,在拆迁清登调查结束后,在拆迁工作人员拿来让其签名的清登调查表上补签了个名,按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求,其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个名。
(判决书截图一) (判决书截图二) (判决书截图三) (判决书截图四)对案涉土地及地上物的拆迁补偿,孙仲山作为原始承租人与镇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前,已由昌平区市政管委牵头,马池口镇政府、葛村村委会、评估公司、拆迁公司、 审计公司、测绘公司 、林勘院与转租土地的王永,共同参与,进行了入户清登调查,并根据清登调查情况,由政府部门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了《拆迁评估报告》。执行拆迁补偿政策,负责拆迁清登调查和进行拆迁评估的这些政府部门和机构,对哪些该补偿,哪些不该补偿,显然是清楚的。将所承租的土地转租给王永多年、没参与清登调查的孙仲山,在政府方面工作人员拿来清登调查表和《拆迁补偿协议》让其签名时,当然有理由相信,负责执行拆迁补偿政策的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过清登调查确定的补偿项目和补偿金额,是按照拆迁补偿执行的。而且,作为补偿最大受益人的人王永都签字确认了,孙仲山作为村支书,当然会支持政府的拆迁工作,有什么理由要对那么多部门通过清登调查确定的补偿项目、补偿金额提出质疑!?
孙仲山没有违建行为,拆迁补偿过程中的清登、评估等所有工作流程,都没有参与,也没有与作为拆迁补偿义务主体的政府方面拆迁补偿内容和金额进行过谈判、磋商。拆迁补偿内容,补偿标准,都是政府方面确定,孙仲山被动接受的。这怎么成了孙仲山合同诈骗(公安立案罪名)或诈骗(检察院指控和一审判决认定罪名)犯罪?合法建设必有建设审批手续,王永在孙仲山作为原始承租人的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是否违法建设,建设、规划、国土、乡镇政府等部门一清二楚,清登调查中问一下参与在场参与清登调查的王永有没建设手续,也能查清楚,孙仲山如何隐瞒违建事实?如何骗取拆迁补偿款?
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被害人即涉案拆迁补偿款出资方系兴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故镇政府部分工作人员是否因被告人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不影响被告人诈骗罪的成立。问题是,被告人都没有接触过兴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任何人员,如何诈骗兴延高速公路公司?“政府部分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共同诈骗的吗?证据呢?
在政府方面工作人员拿来清登调查表上补签个名,在政府拟定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个名,就被当成诈骗犯罪追诉,被判无期徒刑,岂不是飞来横祸?!
3月22日的会见中,孙仲山尽管感到很冤,对一审判决表示至死不服,但在我就其家人准备聘请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征询其意见时,其却极不赞成,说一审两位律师为其所作无罪辩护,辩得那么好,法院还是判其有罪,案件拖了那么多年,一审判决肯定是法院层层请示汇报后才作出的,二审不可能改。其在看守所呆了好几年,注意到一起被关押的人,一审被判有罪的,二审都被维持了,他对二审结果已不抱希望,不想让家里人花钱请律师了,准备找个法援律师就行了,给家里省点钱。
我对孙仲山在3月22日的会见中表现的态度,感到非常遗憾,并在会见结束后将情况转达了孙仲山家属。但孙仲山家属不想放弃,仍然希望委托我为孙仲山辩护,让我不要介意,他们会尽力去做孙仲山的工作。
通过找人带话、委托其他律师去会见,一次次的劝说,孙仲山同意了家属委托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的安排,遂有了我6月4日对孙仲山的会见。
确定担任孙仲山二审辩护人之后,我一直在想孙仲山问我的问题:一审法院为什么那样判?
审诸一审证据,我发现,兴延高速建设中,拆迁补偿是由中铁建联合体与首发集团(代北京市政府持股)共同成立的兴延高速公路公司,作为拆迁责任主体,向昌平区市政市容委预付征地拆迁补偿款,由昌平区市政市容委按照区里的政策进行拆迁补偿,昌平区内拆迁工作环节哪些情况应该补偿,哪些情况不应该补偿,兴延高速公司不参与,项目完成后进行资金结算,多退少补。
不用自己出钱,昌平区方面在组织拆迁清登调查过程中,对该补不该补的,自然不会去认真核查,从而出现把不该补偿的项目也在清登调查表上予以登记进行补偿的情形。
按照朴素的道理,如果说政府工作人员把不该补偿的项目在清登调查表上进行登记,进行了补偿,就是有罪,那也是政府方面清登调查人员的渎职犯罪!至于补偿权利人因此多获得了补偿,只要不是与政府方面拆迁清登调查人员串通作假,无非是不当得利,而已。对孙仲山来说,其没有参与清登调查,不存在与任何人串通作假,而只是按照政府方面工作人员要求,在清登调查表上补签了个名,在政府拟定的《拆迁补偿合同》上签了个名,这与其说是孙仲山骗了政府,还不如说是政府方面为了及早完成拆迁工作,骗了孙仲山——孙仲山误信政府方面工作人员在清登调查中确认的补偿项目都是合法的,应该补偿的,从而在政府方面提供的清登调查表和《拆迁补偿合同》上签了名。
不该补偿的,补了,被审计出来了。大领导批示要“严肃处理”。处理谁?
孙仲山反映,有法官在提讯时说他够冤的,怪他们倒霉,被当成了典型。——这明显是,因果颠倒。如果要抓典型,难道执行拆迁补偿政策,负责拆迁清登调查的政府工作人员,不更应该作为“严肃处理”的典型吗?!当然,处理政府工作人员,涉及那么多部门,那么多人,关系错综复杂,处理起来注定困难重重。但是,也不能让小老百姓生背锅,而完全不考虑能否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啊!
——周泽 202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