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财政局陈前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2004年1号文件)指出:“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增长缓慢,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农民收入长期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不仅关系农村社会进步,而且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全党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性和主动性。” 笔者认为,必须认真分析造成农民增收困难的深层次原因,“对症下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增收困难问题。
一是小农经济,产出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前,我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长期以来,在封建社会“以农为本、重农轻商(工)”及闭关锁国的国策指导下,农业经济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加上战乱不断和我国农民思想保守、容易满足和安于现状,当世界发达国家早就用现代化的机械设备和科技手段进行农业生产的时候,我国农民至今还在用几千年前封建社会初期就在用的耕牛耕地,用锄头、镰刀等简陋的生产工具和落后的耕作技术进行农业生产。我国是一个人口多、耕地少的国家,人均耕地只有1.5亩,户均耕地只有6亩。改革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建立了家庭承包责任制,耕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户承包经营。改革初期,由于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打破了“大锅饭”,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这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一户农民只有几亩耕地、建立在家庭经营规模上的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充分暴露出来:产出十分有限,只能解决温饱问题,没有发展后劲。在一些自然条件差、生存环境恶劣的地方,甚至无法解决温饱问题。
二是以农补工,索取过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国家为了加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一直实行重工轻农、以农补工和重城市轻农村的政策,向农业过度索取。除向农民征收农业税之外,还通过暗取方式向农民索取:1、用各种名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以及农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形式无偿平调、强行摊派,向农民索取资金、物资和劳动力,用于工业发展和国家建设。所索取的数额是一个无法统计的数字。2、用工农业剪刀差向农民索取。索取的数额,1952-1989年为9,716.75亿元,相当于国家统计局计算的同期农业净产值的1/5。另一种计算的数额大大高于此数。1953-1978年的剪刀差达9494.9亿元,相当于同期农业净产值的57.5%。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农业投入课题组”曾经做过估计:仅1979-1994年的16年,政府通过工农业剪刀差大约取得了15,0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入1755亿元,财政支农支出3,769亿元,政府提取农业剩余净值12,986亿元。平均每年从农业部门流出的资金净额达811亿元。特别是从1994实行分税制以来,县乡财政困难加剧,农村税费任务年年加码,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各种名目的乱罚款屡禁不止,农民入不敷出,造成耕地大量撂荒,乡村组织负债累累,难以维持正常运转。
三是城乡分治,制约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分割、二元结构社会经济体制,首先是用户籍管理制度把全国人口分成农业人口和城镇人口。在严格的户口等级制度中,农业人口处在宝塔式等级阶梯的最底层。在户口等级制度的背后是重大的利益差别。农业人口在求职、参军、招工、转干、退伍安置、住公房、吃补贴、受教育、物资供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税费负担、自由迁徙等各方面无一不受到歧视性政策的对待,严重伤害了农民的自尊性,伤害了农民对党的感情,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实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大量人口和劳动力被滞留在农村,守着一亩三分地过日子,种地成为农民谋生的惟一手段。由于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投入大、生产周期长、产出小,不仅受市场制约,尤其受大自然制约,收入极不稳定。加上农户经营规模过小,产出有限,人们为了生存,疯狂掠夺自然资源,毁林开荒,超量放牧,乱砍乱伐林木,乱开乱采矿产资源,造成水质严重污染,水土严重流失,土地严重沙化石化.自然灾害频繁,生产条件恶化,反过来又进一步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其次是用“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制度,让农民承担了全国近 90%的义务教育投入,使全民义务教育实际上成为农民义务教育。由于农民的投入是有限的,依靠农民投入举办义务教育,不仅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更严重的是制约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农村人口素质的提高。农村人口和农村劳动力素质大大低于城镇人口和城镇劳动力素质水平。占全国70%的劳动力群体由于素质低下就业无门,创造力得不到充分发挥,导致人、财、物无法实行优化配置。更严重的是,城乡居民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造成就业机会的不平等。而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又造成收入的不平等和生活的不平等。这种情况继续下去,不可避免地造成下一代、再下一代就业机会的不平等、收入的不平等和生活的不平等。再次是在税费制度上,国家设置了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税费项目。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屠宰税外,还有乡统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农村教育集资等政府性集资。乡统筹包括计划生育经费、优抚及民兵训练经费、乡村两级办学经费、乡村道路建设经费和五保户供养费。实行计划生育,优抚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训练民兵,举办义务教育,修建道路,供养孤寡老人是政府应当举办的事业,是为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服务的。不仅农村需要举办这些事业,城市同样需要举办这些事业,而且比农村办得更好,花的钱更多。城市举办这些事业由国家拨款,农村举办这些事业由农民掏钱,这些负担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政府虽然取消了乡统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农村教育集资等政府性集资,取消了屠宰税,但保留了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并通过调整农业税政策增加了农业税的计税面积,提高了常年产量和农业税的计税价格,使农业税的实际征收额比税费改革前提高了350%。农村税费改革后,在不剔除生产成本的条件下,农民要缴纳占农业收入8.4%的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如果把这一税额折合成增值税,税率高达42%,是其他职业劳动者所交17%增值税税率的2.47倍!农民收入比其他劳动职业者低,所交的农业税税率却比其他职业劳动者所交的增值税税率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其次是和所得税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税法》规定,劳动者月收入扣除800元的余额作为应纳所得税税额。2001年,我国农民人均年纯收入2336元,月收入不到200元,远远没有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其他职业劳动者月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可以免交所得税,农民月收入远远低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却要交具有所得税性质的农业税,这也是不合理的。农业税不但侵犯了农民的平等权利,同时剥夺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农业税的征收对象为农业收入,收入中包含农民的生产投入,对农民的生产投入征收农业税是对农民经济利益的剥夺。
四是食之者众,生之者寡。世界各国,包括经济发达国家,一般只有中央、省、县三级政府。中国从秦朝设立郡县制以来,在行政体制上都是皇权不下县,也只有三级政府。而当今中国却有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如果包括乡以下的管理区和村委会两级“准政府”,一共有七级政府。政府级次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多。加上因人设职和因人设事的干部任用制度,这些机关和单位供养的人员无数。食之者众,生之者寡。农民负担和财政负担焉能不重?
五是分配制度,改革滞后。1994年实施财政体制改革以来,各级财政实行了“分灶吃饭”。增值税的大部和消费税的全部被中央财政集中。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所得税,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也被中央省市财政拿走。县乡财政只剩下农业税和一些零星的工商税收。实施分税制的头一年,全国县乡两级财政收支赤字便由1993年的42.41亿元扩大到1994年的726.28亿元,1995年扩大为827.7亿元。到1997 年,全国有60%的县和70%以上的乡镇不能按时给行政事业人员发工资。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后,全国的财政收入持续增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 1995年的10.7%提高到2001年的17.1%,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3年的22%提高到2001年的52.2%。由于财政分配改革制度滞后,县乡政府的事权与财权严重不相匹配,一方面总体财政形势好转,另一方面经济欠发达地区县乡两级存在严重的财政收支缺口。2000年,全国财政收入1.3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占52%,省级占10%,地(市)占17%,县乡(2109个县,4.5万个乡镇)两级仅占21%。而同期,在全国财政供养的人员总量中(不含军队和武警),由县乡财政供养的人员比重高达69.7%,中央省市三级财政供养人员比重仅占30.3%。中央和省级政府掌握了主要财力,却基本上摆脱了相应的事务。县乡政府财力薄弱,却要承担大量的公共事务。这种财政分配制度显然是不合理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把九年义务教育定位为“地方事业”是一个明显的错误。教育投入是对人力资本的投入。它不仅能带来私人收益,更重要的是能产生社会效益。对教育投入有助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双重目标。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对义务教育投入,能够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能够提高人口素质和劳动生产力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一项有明显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义务教育的作用远远超越了地方的范围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发展。改革以来,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育、整合和劳动力在全社会流动的加剧,义务教育的外部效用更加突出。把义务教育定位为地方事业,要求县乡政府和农民承担费用,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义务教育是公共产品,理应由政府提供。世界上通行的作法是,中央和省级政府负担50%以上的费用。而我国现行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县乡政府和农民承担了主要责任。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实行分税制以来,在全国的义务教育投入中,中央财政只负担2%,省市财政负担11%,县乡财政和农民负担达87%。从教育的属性看,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是准公共产品,利用市场的可行性远远大于公共产品的基础教育。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把绝大部分教育经费投入准公共产品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而让财力薄弱的县乡财政和农民承担公共产品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缺少公平分配教育资源的要素,是不符合公共财政支出原则的。2001年,国务院确定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新体制,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但财力仍然来自乡镇,来自农民提供的农业税等到税收。“以县为主”的新体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财政分配的格局,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问题。就目前县级财力来看说,都是“吃饭财政”,短期调剂尚可勉强维持,长期保证则难以为继,根本谈不上去增加义务教育投入。分税制实施以来,基础教育支出占县级财政50%以上,占乡财政支出70%以上。可以说,县乡财政困难主要是由于事权与财权不相匹配、把义务教育定位为地方事业而造成的。把义务教育定位为地方事业,不仅严重制约了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且严重制约了县乡各项事业的发展。由于分配制度改革滞后,到2001年,全国有70%以上的县乡预算是净赤字,50%以上的县乡难保工资发放。在得不到上级政府和财政的支持下,县乡政府为了保行政事业人员的工资发放,保社会稳定,只好采取强行摊派税费任务的办法将负担转嫁给农民。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农村中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乱罚款屡禁不止,农民负担一年比一年重,把义务教育定位为地方事业,让县乡财政和农民承担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是一个重要原因。
六是工资改革,分配失衡。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多次调整行政事业人员工资,增加了行政事业人员的收入,改善了行政事业人员的待遇,拉动了经济的增长。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负面影响。首先是加大了政府的运作成本。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行政事业部门迅速膨胀,行政事业人员迅速增加,行政事业经费迅速增长,财政困难加剧,农民负担加重。其次是造成财政分配不公。拉大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收入差距;拉大了部门与部门之间工作人员的收入差距;拉大了行政事业人员与工人农民的收入差距。再次是加大了企业和农民的生产成本。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市县地方企业及乡镇企业因工人工资上涨,人力成本增加和原材料涨价被迫停产甚至倒闭。农民也因农业生产资料涨价和税费任务加重,造成实际收入下降,入不敷出,弃田不种,耕地大量撂荒。
七是农村土地,产权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同时又规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这就是说,农村土地既不是农民的,也不是村民委员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事实上,农民承包的土地年年在作调整。县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随时可以以各种名义将农民承包的土地收走,承包土地的农民没有一点安全感。不明析农村土地的产权,不承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农民就不愿、也不敢在培肥地力上下功夫。农村土地产权不清,不仅造成农村土地流转困难,同时使农村土地成为无主的财产;成为没有爹妈的孩子;成为少数权势人物谋取私利的猎物和滋生腐败的温床。一些权势人物可以以承包、承租、征用的名义,以很少的代价,甚至不化一分钱就能轻而易举地将农村土地或其收益据为己有。
八是农副产品,流通受阻。改革开放前,国家对粮食、油脂、棉花、生猪等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严格禁止上述农产品上市流通。改革开放后,国家一度放开粮油市场。允许农民在完成国家任务后,多产的粮油可以进入市场。1998年6月,国务院颁布《粮食收购条例》,推出“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封闭运行”和“顺价销售”三项政策,重新关闭粮食收购市场,规定农民生产的粮食,只能出售给当地的国有粮食企业,严禁私商粮贩和用粮单位(包括县以外的国有粮食企业)到农村直接收购农民生产的粮食。由于国有粮食企业行政干预严重,经营机制不活、销路不畅、仓容不足、资金周转困难及政府补贴不到位(在粮食主产区,地方财政工资都发不出,没有钱用于粮食补贴)等到原因,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无法兑现。国有粮食企业限收、压级压价甚至拒绝收购农民余粮,私商粮贩和用粮单位(包括县以外的国有粮食企业)又不准到农村收购农民的粮食(在粮食收购期间,粮食主产区的县乡政府和国有粮食部门、工商部门到处设卡,见贩运粮食的就抓,抓到就罚款就没收),造成粮食流通严重受阻,农民生产的粮食大量积压。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农民只好以低于保护价的价格忍痛将粮食化整为零出售给城镇居民和与国有粮食部门有勾结的“粮贩子”。反过来又造成国有粮食企业的粮食无法实现顺价销售,粮食大量积压,逼迫政府在新的粮食年度内降低粮食保护价的收购价格,形成农民与政府博弈的局面。年复一年,博弈的结果是农民和政府两败俱伤。粮食价格一路下滑并导致农副产品价格全面下滑,农民收入大量减少,耕地大量撂荒,农村居民购买力下降和生活质量下降。政府除必须承担国有粮食部门的巨额亏损外,还要承担因农民收入减少农村居民购买力下降消费不足而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
九是村级管理,严重错位。农村村级组织是直接管理农民的组织。当前,我国的行政管理机构是不健全的,行政村没有行政管理机构,大量的行政事务靠村民委员会去做。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让村民委员会做行政工作,不仅有悖法律规定,分散了村干部的工作精力,使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得不到及时贯彻和落实,更严重的是加重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12亿多人口,9亿在农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稳住了农村这个大头,就有了把握全局的主动权。”党的十六大提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改革不合理的体制,调整不合理的政策,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
一是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取消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户籍管理制度。采用国际通行的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办法,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以职业确定农民、工人和其他职业劳动者的身份。彻底拆除城乡藩篱,允许城乡居民自由迁徙。取消农业粮、商品粮及附加在商品粮上的各种特权,让农业人口享受同城镇居民一样平等的政治待遇。没有政治地位上的平等,就谈不上其他方面的平等。让公民享受平等的政治待遇,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在户籍制度上对农业人口实行歧视性的政策,用户籍制度把占全国人口70%的农业人口固化为贱民是违背宪法规定的。
二是要改革义务教育体制。农民收入低,收入增长缓慢,与农民自身的素质有很大的关系。对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培训,是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举措。但从长远看,要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必须改革现行的义务教育体制,从娃娃抓起,提高农村人口素质。首先是要改革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把“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中央负责,部门管理”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义务教育条管机制,中央设立义务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义务教育厅,县(市)设立义务教育局,由各级义务教育管理部门专司义务教育工作。其次是要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把九年义务教育延长为十二年义务教育,即对整个基础教育(小学至高中)实行义务教育。三是要改革义务教育投入机制。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原则,应当首先是义务(基础)教育,然后才是职业教育和高级教育。改变主要由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负责筹措供给义务(基础)教育经费的作法。由中央财政统筹供应义务(基础)教育经费。四是要改革义务(基础)教育经费管理机制。对义务(基础)教育经费实行由各级义务教育部门实行封闭运行,以防止义务(基础)教育经费被挤占和挪用。五是要建立义务教育基金。通过开征义务教育税、扩大增值税所得税的中央分成比例、加大中央和各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发行义务教育国债、发行义务教育彩票和鼓励社会捐助等措施广泛筹措资金建立义务教育基金。没有强大的基金作后盾,义务教育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惟有如此,才能让全国的义务教育对象,尤其是广大农村的义务教育对象享受到平等的义务教育资源。实行“中央负责,部门管理”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全体国民素质,造福中华民族子孙后代,把人口包袱改造为人力资源,使我国成为世界一流强国的德政工程。
三是要加速城市化建设。城市是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的结果。城市可以将生产要素集中到一起进行整合配置;可以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生活服务和更多更优质的公共产品,诸如:教育、医疗、给排水系统、配送电系统等。现代化和城市化紧密相连,世界上发达国家一般都有很高的城市化水平。1997年,德国的城市化水平为87%,日本为79%,美国为77%,而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只有32%。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不仅低于上述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水平,甚至低于菲律宾(58%)、马来西亚(57%)、印度尼西亚(40%)等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水平。我国的城市化滞后制约了工业化的发展,固化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抑制了总需求的扩张,从而从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工业化的继续推进。城市化滞后同时制约了服务业的发展。服务业是以城市为依托的,没有城市化的发展,就不可能有服务业的发展。要增加农民收入,必须扩大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必须减少农民和农村人口,必须增加农民的非农收入。降低入城门槛、加速城市化建设,特别是加速大中城市化建设,是促进农村人口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减少农村人口和农民,加速农村土地流转、扩大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增加农民非农收入,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四是改革劳动就业制度。对农民和城镇居民实行平等的就业政策。允许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平等竞争,允许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农民量才录用,给农民更加广阔的生存空间和施展才能的机会。对农民和城镇居民实行平等的就业政策,是促进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加速城镇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措施。
五是要统一城乡行政管理制度。1、改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县(市)、乡(镇)五级政府为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三级政府;2、取消乡镇政府,改乡镇政府为乡镇办事处,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代理县级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3、扩乡(镇)并村,精简机构,裁减冗员;4、取消村民委员会,在行政村建立居民委员会,选派行政干部到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六是要完善财政分税制度。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县乡政府的事权。并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收支范围,加大中央、省(市)财政对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县乡政府正常运转。
七是要明析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建设现代化农业,有赖于农村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扩大农户的经营规模。小农经济是实现不了农业现代化的。在稳定家庭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扩大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建设现代化农业及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减少农民和农村人口,加速城市化建设并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农民收入增长的关键措施。要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明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首先,我国目前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关系由法治维系,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由法律确认,市场经济基础由法律奠定。法律通过规定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制度,严格地划定市场主体的产权界区,确保所有权的拥有和实现。其次,财产权,尤其是所有权,既是交易的前提,又是交易的结果。市场主体从事交易时必须拥有明晰的、可以自由处分的产权,否则,交易无法进行。再次,从事交易的目的,就是想进一步获得更多的产权,否则就没有从事交易的激励和动力,社会就没有资产增值的冲动。只有让农民拥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出让土地的农民才有自由处理自己拥有的土地的权力,承让土地的农民才有安全感,才会放心地购买土地并加大对土地的投入,才能形成农村土地市场,才能体现土地的价值,实现土地流转。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同时是让农村土地物有所属、物有所值和根治腐败的关键措施。只有让农民拥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才能让农民真正成为农村土地的主人,使农民珍惜土地、爱护土地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有让农民拥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才能有效地防止农村土地成为少数权势人物谋取私利的猎物和滋生腐败的温床。土地所有权说白了就是土地使用权。人生几十年,良田万顷也就是在生时拥有它和使用它,人死了,都是别人的。既然可以承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继承权,为什么不能承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土地公有不是社会主义的标志。如果说土地公有就是社会主义,原始社会的土地都是公有的,能够说原始社会就是社会主义吗?显然这是不可能的。
八是要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
九是要放开农产品购销市场。取消《粮食收购条例》和对棉花等农副产品收购的各种限制,取消市场准入制度,积极鼓励农民进入流通领域从事农产品贩运,搞活农产品流通。彻底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经营,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用大流通促进大发展。
十是要统一城乡税费制度。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和其他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税费项目,让农民享受同其他职业劳动者平等的纳税待遇,并对农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是要加大农业投入。1、要加大对以水利建设为中心的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重点支持植树造林、水土保持、草场保护、抗洪设施、节水灌溉和农村道路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改善生产生活条件。2、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可能逐步增加补贴标准。3、积极鼓励农民扩大经营规模,积极鼓励农民购置大中型农业机械。对扩大经营规模、购置大中型农业机械的农民提供贴息贷款和补助。 4、对生存环境恶劣、生产生活极其困难地区的居民和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需要退耕还林还草地区的居民实行移民扶贫。5、要加大农业科技投入。积极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科研单位到农村创办科技示范基地、农业科技园或农场,与农民结成经济共同体,向农民传播农业科技知识,和农民共享科技成果,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建立农业科技风险基金,对农民由于推广农业科技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经济补偿;加大财政对农业科技的资金投入,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对农业科技实行政策倾斜。6、优化农业投资环境,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农业。
十二是要改进工作作风。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对干部进行宗旨教育、理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增强广大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和大局观念,切实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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