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看到一起“敲诈勒索”案件的一审判决书。     这起敲诈勒索案件可不一般,被告人是一个中年农村妇女,也是另一起伤害案的受害人,还是一个多年的访民。     而本案的“被害人”,即被敲诈勒索对象,更是非同一般,它是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     被告人张小艳,是河南省鹿邑县赵村乡胡山行政村吴庄村人,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9月19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09年10月2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小艳以本村吴顺学及其家人于2004年11月将其右眼打成“重伤”(该重伤鉴定不合法)为由,多次到省委、省政府、省政法委鹿邑专项执法巡视组缠访、闹访,2009年3月份“两会”期间,被告人张小艳又到省委、省政府上访,要挟赵村派出所,如果不给她买家具和补偿款,就去北京上访,赵村派出所为搞好稳控工作,给被告人张小艳购买大床一张、小床两张、写字台一张、三斗桌两张、大站柜两个、长虹21彩电一台、晨佳洗衣机一台,共计6350元及现金17000元。2009年5月11日、2009年8月5日被告人张小艳又以去北京上访作要挟,向鹿邑县公安局索要现金计6000元。被告人张小艳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小艳辩称,2004年的时候,我与吴顺学家发生纠纷,吴顺学一家人到我家打我与打我丈夫,吴顺学的儿子吴守领用手扣往我身上乱打,吴守领的兄弟又拿个木掀拍我一下,我当时就昏死过去了,俺两口被打的不能动。第二天他们又十四个人来俺家把俺的所有东西砸毁完了。我的伤周口市公安局鉴定为轻伤,吴守领在鹿邑县公安局作了假轻伤鉴定。后来,我的右眼彻底看不见了在上级检察院和公安局的要求下,由公安局委托郑州大学一附院作了医学鉴定,后来我和派出所的人委托省高级法院正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重伤”。重伤鉴定出来没几天,吴国杰就去投案自首,但只是治安拘留了五天,我不服,我想让派出所给我处理,就去巡视组、省信访局、省人大反映情况,“两会”期间我哪里也没有去,也没有去上访。我没有给公安局、派出所要任何东西,那些家具是派出所送来的,但那是凶杀包赔给的,吴顺学亲自去我家卸的家具,给公安局、派出所一分钱也没有要过。公安机关没有按程序给我处理案件,我不可能敲诈公安机关,我没有犯罪,请求公正判决。     辩护人严保才律师辩称:起诉书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张小艳无罪,被告人上访是有原因的,是有关部门没有依职责处理好张小艳反映的情况,张小艳系合法上访,没有违法性,只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访,没有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存在,公诉机关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张小艳犯有敲诈勒索的事实存在,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辩护人吴浩(张小艳丈夫)辩称:此案事实纯属诬告,是在打击报复我们,敲诈勒索的事实不存在,我们夫妇是真正的受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小艳家与同村吴顺学家因琐事发生打架,吴顺学之子吴守领经鹿邑县公安局鉴定为轻伤,被告人张小艳经周口市公安局鉴定为轻伤,吴守领、张小艳先后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提请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对二人批准逮捕,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对二人均未批准逮捕。被告人张小艳对其轻伤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鹿邑县公安局先后委托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正诚法医临床鉴定所对张小艳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08年8月27日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小艳右眼盲属重伤范围。鹿邑县公安局赵村派出所认为,河南省正诚法医司法鉴定所虽然对张小艳的伤情作出了重伤鉴定,但鉴定意见模棱两可,对此重伤鉴定不予以采纳,并认为此案已案结事了,张小艳的丈夫吴浩出具有保证书,对此案不再追究对方任何刑事、治安责任。被告人张小艳多次到省委、省政府、省政法委鹿邑专项执法巡视组缠访、闹访,2009年3月份“两会”期间,被告人张小艳又到省委、省政府上访,要挟赵村派出所,如果不给她买家具和补偿款,就去北京上访,赵村派出所为搞好稳控工作,给被告人张小艳购买大床一张、小床两张、写字台一张、三斗桌两张、大站柜两个、长虹21彩电一台、晨佳洗衣机一台,共计6350元及现金17000元。2009年5月11日、2009年8月5日被告人张小艳又以去北京上访作要挟,向鹿邑县公安局索要现金计6000元。     一审判决书中,列举了相关的证人证言,这些证人证言,都是由“被害”单位——鹿邑县公安局侦办取得,证人则是鹿邑县公安局领导和警察、信访办人员,还有殴打张小艳的吴某证言。    2010年5月14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小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些年来,民众因为上访反映问题要求赔偿,被判敲诈勒索罪的案件发生过很多起。但象张小艳敲诈勒索案那么荒诞、离奇也并不多见。    张小艳案件离奇之处在于,她的重伤是公安局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且这家司法鉴定机构是合法设立,公安局凭什么不认定鉴定结果?如果不认定鉴定结果,为何不再委托其他鉴定机构作鉴定?    受到重伤害的是张小艳,公安局凭什么以她丈夫的保证,就不追究凶杀的刑事责任?    吴家带着十几人到张小艳家砸家具等物品,显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公安机关为何对他们不进行处理?    张小艳遭殴打,家中财物被砸毁,在得不到公正处理情况下,她去向上级机关反映何错之有?    赵村派出所出于“稳控”的需要,给张小艳家送去家具等财物,怎么就成了被敲诈勒索?    设问一下鹿邑县公安局,在处理张小艳人身遭殴打、财物被毁案件中,如果执法真正做到了公平与公正?为何还要担心她去向上一级机关投诉?      这起案件更为离谱和荒唐的是,鹿邑县公安局作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作为本案的“被害”者,竟然自己向自己报案,自己给自己侦办,自己给自己作主,既不回避也不避嫌,就将张小艳拘捕、审讯。如此执法,还有公正可言吗?     鹿邑县公安局是本案“被害人”,与本案被告人张小艳存在利害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本应主动回避案件侦办,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局管辖。但是,他们就是不避嫌,不顾法律程序,自己“被害”了,自己来办案。     这个程序上严重违法的问题,不仅鹿邑县公安局是知道的,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也是清楚的,鹿邑县人民法院更是明白的,为何公检法三家都要装糊涂,不顾程序问题而把案件下去呢?     很遗憾的是,辩护律师也没有指出办案程序上的严重错误。不知辩护律师是没有发现,还是发现了不敢指出?辩护律师虽然是由法援中心指派,但既能担任了被告人的律师,应依事实和法律,敢说敢辩,维护好被告人合法权益,不能出于“自保”而沉默。     由张小艳一案,让我想起山东省滕州市访民潘月美“敲诈勒索”案件。潘月美也是因为一起伤害案件,多年来一直在上访反映公安局和法院处理不公问题。后来,由当地维稳中心给了一笔困难补助款,要求她不再去上访。但是,潘月美仍然依法进行申诉。最后,滕州市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她欲敲诈勒索法院五十万元。潘月美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将案件移送给报案人也是本案“被害人”——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下后,潘月美儿子给我打电话,请我与济南市的律师共同担任他母亲辩护人。当时,因我要去外地出差,无时间办理潘月美案件。我告诉潘月美儿子,滕州市人民法院不能审理本案应回避,赶紧叫律师提出管辖异议要求他们回避。我还就潘月美案件写了几篇质疑博文,我们的主管部门打来电话要我别去“炒作”。我说,这哪是我在炒作,乱“操作”的是法院,法院不可能不知道,自己要回避案件审理,是他们故意不避嫌呀!后来,潘月美案件移送给了另一家法院审理,但她还是被判了两年有期徒刑。     据网上消息称,张小艳一案判决后,她丈夫带小孩子来北京上访了。如此办案,人家怎么可能不上访呢?   不知,张小艳是否提起了上诉,也不知二审法院是否作出终审判决?但愿,这起离谱、荒唐的敲诈勒索公安局的案件,能够依法得到改判。    附: 滕州访民“敲诈”法院——六旬老太是否被“钓鱼”… 66岁女访民“敲诈”法院五十万元被判刑二年 法院和政府,咋成了老太太敲诈的对象? 敲诈市长助理、诽谤法院院长案,办案程序很… 上访申诉要赔偿,咋就成了敲诈勒索法院? 愿访民“敲诈法院案”的荒唐事件不再发生 沧州多名农民进京上访 被指敲诈法院或政府… 一农民为举报村委会上访3年,被指控“涉嫌敲诈勒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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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民“敲诈勒索”公安局,案件竟由“受害者”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