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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曹建明首席大检察官:
重庆打黑运动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当然无可厚非。但根据现有材料基本可以判断,重庆政法部门在“打黑”的名义下,涉嫌滥施酷刑,伤及无辜,践踏程序,正在制造大量冤假错案,尤其是刑讯逼供情况,令人触目惊心。
以近日重庆“打黑”系列案件之一的樊奇杭案为例,其辩护律师朱明勇,通过媒体发布了有关照片、视频资料,反映出被告人樊奇杭在侦查阶段受到了极为严重的刑讯逼供。根据朱明勇律师公布的材料,被告人樊奇杭自述在侦查阶段遭到暴打、反手吊烤、打表(反手吊手铐脚镣)等,目前在其头部、手腕部等处仍有明显外伤,期间导致樊奇杭不忍刑讯之苦曾自杀、咬舌等等。
如樊奇杭自述:“还有很多方式逼我的供,两只手反过来背过去用手铐吊在铁栏上,只让脚尖挨地,从来没把我放下来。最长一次5天才给我放下来。那次说心里话我不知道怎么来形容那种痛苦,我真觉得生不如死。吊的手铐全部镶在肉里,下来的时候他们打开手铐的时候全是血全是脓,我清楚的记得他们花了一个多小时才把手铐打开……他们行话就是打表。就是脚镣带上,手铐在脚镣上,人站着成了90度。一站就是一个星期,我记得最长一次站了10多天,10 多天没有睡过一分钟甚至一秒钟,在过程当中人晕死过去,休克了几次,他们看我休克了就用冷水把我浇醒,他们就有人过来提着脚镣把我倒提起来,把我弄醒了继续站。只要我倒下去他们就把我拉起来继续站拳打脚踢……生不如死,我确实自杀过,我已经不能承受这种折磨了。我是撞过墙,撞了两次,头上撞了很大条口子,吊的时候休克了他们也不把我放下来,用水把我浇醒了我就咬了自己的舌头,咬断了,过了两天以后才把我送到医院去看,当时舌尖还有一点没断后来他们给我扯掉了,还化脓了……”
更令人震惊的是,据朱明勇律师死刑复核辩护材料披露,在樊奇杭一案庭审中还有其他被告人反映出更多的刑讯逼供情节,如:
有人说我被逼得要跳楼被他们按住了!有的说,警察曾威胁再不招供就把他活埋了!
本案唯一的女性卢红说,他们对我严刑拷打,头打破了,牙齿都快脱落了。
还有一位被告大声喊道:审判长,你千万不要相信警察的,被他们抓去不要说十公斤冰毒就是二十公斤也都要认的”。
上述资料的公开,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根据媒体的报道和律师披露的情况,在为数众多的涉黑案件中,普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而依靠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普遍被当作定案依据;涉嫌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也没有得到任何法律追究,这无疑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律的尊严。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刑讯逼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人命关天。鉴于本案已经处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阶段,也鉴于重庆打黑运动已经产生巨大影响,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我们呼吁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立即对包括樊奇杭案件在内的重庆“打黑”系列案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如确有刑讯逼供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作为关注国家法治进程的公民,我们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迅速立案调查,纠正地方公职人员违背法治、践踏人权的做法。
附:案件视频资料一份。
本公开信发起人:
王 工(律师 北京)
秋 风(学者 北京)
杨支柱(学者 北京)
邓文初(学者 北京)
周 泽(学者、律师 北京)
范亚峰(法律学者 北京)
凌沧洲(作家 北京)
许 晖(自由作家 北京)
滕 彪(学者 北京)
王 成 (律师 杭州)
温克坚(学者 杭州)
张 辉(学者 北京)
李天天(律师 上海)
李金星(律师 北京)
唐吉田(律师 北京)
倪玉兰(律师 维权人士 北京)
李柏光(律师 北京)
刘治成(法律工作者 北京)
兰志学(律师 北京)
丁锡奎(律师 北京)
柴清海(律师 北京)
刘 巍(律师 北京)
黄秀丽(记者 北京)
北 风(作家 广州)
王金祥(法律工作者 北京)
黎雄兵(律师 北京)
李方平(律师 北京)
唐荆陵(律师 广州)
袁雪城(公民 苏州)
董前勇(律师 北京)
江天勇(律师 北京)
朱汝玲(律师 北京)
李静林(律师 北京)
邢建军(维权人士 北京)
温海波(律师 北京)
金光鸿(律师 北京)
王全章(律师 北京)
李和平(律师 北京)
李苏滨(律师 北京)
张 凯(律师 北京)
许复颖(公民 北京)
朱瑞峰(记者 北京)
许 东(公民 北京)
童朝平(律师 北京)
徐 平(律师 北京)
杨慧文(律师 北京)
蔺其磊(律师 北京)
彭 剑(律师 北京)
邬宏威(律师 北京)
梁小军(律师 北京)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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